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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对加拿大反补贴调查的对策研究_特别进口措施法-论文网

时间:2014-06-16  作者:黄文旭
”[2]因此,如果调查对象不积极合作,不按时提供资料,边境服务署有权以调查对象不合作或不提供充分资料为由,诉诸“部长指定”程序,自行确定有关数据。而事实上边境服务署通常引用本国产业提供的经常是夸大了的数据,对调查对象作出最不利的补贴结论。这就是在加拿大对华反补贴调查实践中,未应诉企业的补贴率大大高于应诉企业的原因。

(二)所有调查都是反倾销与反补贴同时进行

加拿大对我国进行的十起反补贴调查都是与反倾销调查同时进行的。这种同时实施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的行为被我国学者称为“双反”措施。后来美国在对华铜版纸案中也效仿了加拿大的这种“双反”措施。一时间,我国学者对“双反”措施的合法性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对“双反”措施较为一致的看法是,“双反”措施本身并没有违反WTO规则,但无论是反补贴税还是反倾销税,都应以抵消相关损害结果为限,而不能在征收了足以抵销相关损害结果的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的同时,再征收一遍反补贴税或反倾销税。[3]GATT1994第6条第5款明确规定:“进口至任何其他成员领土的任何成员领土的产品,不得被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以抵消倾销或出口补贴所造成的同一结果。”而加拿大在一些案件中却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比如,在户外烧烤架案初裁报告的反补贴调查部分,边境服务署指出,我们估计的45.2%倾销幅度部分要归因于出口补贴。这表明边境服务署认为倾销幅度中有一部分是补贴造成的。可是在确定了倾销幅度之后,边境服务署在确定补贴率时并没有考虑它与倾销的相互关系,而是任意确定了补贴率,这就造成了双重收税,对出口商造成了不合理的负担。[4]因此,对于由补贴造成的倾销,如果进口成员已经征收了反倾销税,则进口成员征收反补贴税的幅度应受到限制。

(三)在调查中偏向加拿大本国产业

加拿大在对华反补贴调查中偏向其本国产业,表现有二。其一,申请人并没有提供被调查企业得到补贴的任何确凿证据,而只是把中国目前存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或经济特区的特殊政策作为存在补贴的证据。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在反补贴调查中,申诉方应当提供表面证据,证明补贴存在。只有申诉方提出充分证据,被调查方要提出抗辩的,才由被调查方提出反驳证据。加拿大政府没有要求申诉方提供证据,而是要求受调查的中国政府提供信息,并以答复不完整为由,完全采纳申请人的推断。这是将举证责任不合理地推到被调查方。其二,加拿大政府的初裁报告中多处使用“可能”。而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1条的规定,申诉方在提出反补贴调查申请时应提供“充分证据以证明存在”补贴、损害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缺乏有关证据的简单断言不能视为足以满足本款的要求”;“主管机关应审查申请中提供的证据的准确性和充分性,以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发起调查是正当的”。加拿大政府的这种做法显然与WTO的规定相悖。

对于加拿大以上违反了WTO规定的做法,我国政府完全可以将其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我国政府也认识到了这一点,商务部新闻发言人王新培多次表示,“对于加方任何在法律和实践上违反世贸组织规则的做法,中国政府将保留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利。”[5]

(四)涉案产品高度集中于金属制品工业

从加拿大对华反补贴调查案中涉案产品的行业分布情况来看,主要分布于金属制品工业、建材工业、电子工业,其中8起案件分布于金属制品工业,占案件数量的80%。可以看出,我国金属制品工业是加拿大反补贴调查的重灾区。这与我国金属制品工业产能过剩,出口迅速增长是有关系的。值得欣喜的是,我国金属制品企业在应诉加拿大反补贴调查中大多比较积极。如户外烧烤架案,中国政府和企业积极应诉,获得全胜;在铜管件案中,乐清天力管件公司和诸暨浩海空调器制造有限公司积极应诉,获得了补贴额为0的结果。我国金属制品业的企业积极应诉取得的好结果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使我国企业应诉加拿大反补贴调查的积极性大为提高。

三、我国应对加拿大反补贴调查的对策

面对加拿大对我国发起的反补贴调查,我国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应对。一是完善我国的补贴制度;二是在加拿大发起的反补贴调查中积极应诉;三是将加拿大反补贴措施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四是对加拿大产品发起贸易救济调查。

(一)完善我国的补贴制度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我国各级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补贴政策和措施。[6]而这些补贴措施有些是不符合WTO规定的。因此,我国应对容易遭受反补贴调查的一些补贴项目进行调整,这是应对加拿大反补贴调查的根本措施,是一个治本的措施。具体来说,我国应该逐步取消禁止性补贴,掌握可诉补贴的数量界限和形式,增加科研与开发补贴、落后地区的补贴和环保补贴等不可诉补贴的力度和范围。[7]

第一,逐步取消禁止性补贴。加拿大《特别进口措施法》规定,禁止性补贴是指出口补贴或全部或部分地视使用生产于或来自于出口国的产品而定的补贴或部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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