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导读::在学术界,尽管反补贴法是否适用于非市场经济的问题已经进行了广泛的探讨,但却鲜见中美两国政府对此所持的基本立场和法理分析。铜版纸案以来的12起美国对华反补贴案最终裁决,则为之提供了这样的机会。本文认为,对中方而言,无论是在双边还是在多边框架内,以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为由提出抗辩已经不是最佳选择;而是应该依据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C款的规定,要求美方及其有关WTO成员在对中国使用替代国基准前,履行向WTO补贴与反补贴委员会的通知义务,使我国反补贴对策的基本思路建立在重程序和寻求多边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上。
论文关键词:补贴反补贴,美国对华反补贴调查,非市场经济
美国对华铜版纸案标志着美国商务部结束了长达二十多年之久的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不适用反补贴法的实践。此案虽然终因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否定性损害终裁而未征收反补贴税,但却由此引发了中美两国关于反补贴法能否适用于中国的激烈争论。2008年7月22日,美国商务部对中国的环状焊接碳素钢管发布的反补贴税征收令,成为了美国历史上首次对华征收反补贴税的案件。值得特别关注的是,截止2009年7月底,美国商务部又相继对中国出口商品发起15起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其中,在已经做出的12起补贴肯定性终裁中,美方都坚持反补贴法可以适用于中国,并对中方的观点做了专门的回应和说明。本文将在介绍双方观点的基础上,对此作一简要的评述。
一、中国政府认为美国反补贴法不能对中国适用的理由
1.美国法院在乔治城钢铁案中明确规定,美国成文法不允许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③]
法院在乔治城钢铁案中赞同美国商务部关于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的结论并非因为美国商务部对成文法的解释是唯一的有权解释。国会在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案[④]和乌拉圭回合协定法案[⑤] 中均没有推翻乔治城钢铁案的裁决或对其做出修正表明,乔治城钢铁案的裁决已得到国会的有效肯定。
2.即使美国商务部有权对中国适用反补贴法,其对中国征收反补贴税也构成了对一项有约束力规则的追溯修正,违反了行政程序法案。[⑥]
行政程序法案规定,只有正式制定的规则方可修正有约束力的规则。行政程序法案所定义的一项有约束力的规则就此出现于:或①1984年,美国商务部在特定的通报和评论后,采用了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不适用反补贴法的立场;或②1993年,美国商务部发表了“一般观点附录”的书面声明,解析了各种与反补贴法有关的观点[⑦];或③美国商务部在新反补贴法中特别排除了对非市场经济体的职权进行限制,并将此立场法令化。[⑧]除非通过正式的规则制定程序,否则,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不适用反补贴法的判例不能被改变。
3.美国商务部对中国今天的经济不同于传统的苏联模式经济所作的理论推演[⑨]缺乏法律依据。
美国商务部没有引证任何史料提出证明美国法律承认不同类型的非市场经济并且对不同类型的非市场经济适用不同规则的证据。法案第771节(18) 只对一种非市场经济进行了清晰地界定,也即美国法律并不承认“混合”型非市场经济体。美国商务部之前在对匈牙利磺胺酸案[⑩]中拒绝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因此,就中国今天的非市场经济是如何与1997年匈牙利的非市场经济(匈牙利未毕业获市场经济地位之前)不同的这一问题,美国商务部并没有提供合理的法律分析。
4.美国商务部依赖替代国基准表明其不能衡量中国的补贴
美国商务部在衡量政府贷款、政府提供货物或服务、政府提供土地补贴的获益时以中国政府在相关市场的干预和控制为由,转而采用替代国基准意味着中国国内不存在相关市场价格。值得注意的是,缺乏市场价格以至无法衡量由政府干预导致的资源错误配置恰是美国商务部20多年来对中国不适用反补贴法的主要原因。[11]虽然美国商务部在乔治城钢铁备忘录[12]和对中国铜版纸案中区分了中国目前的经济和苏联模式的计划经济,但问题在于此种分析非常抽象,与中国当前经济中被调查的补贴能否被公平、精确的衡量毫无关系。
在对华薄壁矩形钢管案中,中国政府指出,美国商务部根本没有能力衡量中国的补贴。援引美国商务部在对华铜版纸案中的利息率计算方法[13],中方认为,各国货币的结构平均利率不可能反映中国国内不存在政府干预情况下真实的市场利率。因为除了通货膨胀和政府干预论文网,利息率还受其他各种因素的影响,并且美国商务部也承认其无法针对中国的具体情况进行个案调整。如此,美国商务部所能衡量的只是中国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率和平均利率之间的差额。而一国的利息率低于平均利率并不意味着该国的利率受到补贴。
此外,美国商务部在衡量中国政府提供的土地获益时使用“象征性的土地价值”而放弃真实评估的投资信托反映了同一问题。[14]因为土地是一种原位性财产,其价值依赖所处地理情况。美国商务部简单的使用泰国曼谷的土地价格衡量中国的土地价格,而这两地之间的价格根本不可能相同。
据此,中方认为,美国商务部不能一条腿走两条路。即一方面认为认定中国国内不存在完全由市场决定的价格以便衡量中国的补贴,但同时又认为因为中国政府的干预其无法使用中国的价格衡量中国的补贴。
5.美国商务部对中国出口商品的一次不公平竞争行为同时适用反补贴和反倾销救济措施导致双重计算。美国商务部或者停止对中国适用反补贴法,或者调整反倾销计算。
中方认为,双重计算主要存在于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并存的情形,因为正常价值不是以中国国内市场价格或成本为基础,而是建立在未受中国补贴影响基础上的替代价值。如此,虽然非市场经济体中的生产者所支付的价格较之于国内补贴会降低,但正常价值仍然未变。在此种情形下,反补贴税抵销了补贴获益;反倾销税在数量上则包括了正常价值和由补贴引起的美国价格之间的差额。据此,反倾销计算总能对非市场经济体中基于出口而授予的任何国内补贴提供完全的救济,因为其能确保美国价格包括了市场上未受补贴的投入物、其他费用和利润的价值。
中方举例美国商务部在薄壁矩形钢管案计算中国政府提供的热轧钢的获益来具体说明上述观点。美国商务部在初裁中采用世界市场价格,基准在每公吨500.50 美元和609 美元之间。ZZPC(张家港中原管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价格低于世界市场价格的差额被视为一项补贴。在同时进行的反倾销调查中,美国商务部计算正常价值时使用的热轧钢的替代价值为每公吨619美元。[15]由于该价格没有根据ZZPC接受的国内热轧钢补贴被相应减少,导致在反倾销调查中使用的热轧钢的替代价值高于反补贴调查中使用的热轧钢的世界市场价格基准。据此,美国商务部在反倾销计算中已经全部包括了国有企业提供热轧钢所授予的任何补贴利益。根据美国商务部在Uranium from France AD Final Results[16]中的实践,其应根据772(c)(1)(C)修正双重计算,或停止对中国适用反补贴法。
二、美国商务部在反补贴案中针对中方立场的说明
1、美国商务部有法律权力对中国适用反补贴法
第一,国会赋予美国商务部执行反补贴调查的权力。[17]法案第 771节第(3)款定义的“国家”并非仅限于市场经济国家,而是宽泛的适用于任何一个外国国家。[18]美国商务部于1984年首次声明对非市场经济体不适用反补贴法的观点是因为反补贴法意义上的“‘补助或赠与’在非市场经济体中无法被认定。”[19]美国商务部之所以得出这个结论,是因为进出口价格和利润由中央行政命令决定。“这种背景不允许我们将非市场经济政府的行为定性为补助或赠与。”因此,美国商务部的决定是建立在苏联模式经济的现实基础之上的。今天的中国,“政府已在绝大多数产品上废止了价格控制……”[20]因此,对非市场经济适用反补贴法的主要关注最早源于的碳钢圆盘案与中国今天的经济而言并非一个有意义的要素。
第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乔治城钢铁案中承认,美国商务部在决定能否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产品适用反补贴法时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21]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承认成文法没有声明过这种精确地观点,但是其默认美国商务部的裁决。乔治城钢铁案的法院并不认为反补贴法不能被适用于非市场经济体,仅是美国商务部认为不适用比较合理而已。而且,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承认“行政机关在决定是否存在反补贴法下的‘补贴或资助’时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不能说苏联和民主德国共和国向美国出口的氯化钾提供的利益不是303节下的资助或补贴的行政裁决不合理或与法律不一致或滥用自由裁量权。”[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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