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的施工工期受“水桶理论”的制约,即对安置房的工程施工进度的控制不能以总工作量的完成的时间进度为控制节点,必须以整个项目所有单体建筑的进度或配套项目为时间节点,也就是说,必须以速度最慢的那幢单体建筑和配套项目的进度为标准。
我们知道,根据《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所列的必备项目,城市安置房项目的交付标准等同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城市新建标准住宅区及组团的综合竣工验收标准。这个交付标准的主要内容涉及到:1、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要全部得到落实;2、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全部完成;3、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要全部验收合格;4、拆迁安置方案要落实;5、物业管理要落实;6、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比照上述标准,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在一个安置房小区中,只要有一幢楼、一项配套工程没有完工,就无法进行建筑工程竣工备案,也就谈不上施工工期的结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安置房的施工工期取决于最后竣工的单体建筑或配套项目的进度。也就是说,在最后一幢单体建筑或配套工程的完工时间节点已确定的前提下,抢抓其它单体建筑或配套工程的时间进度,除了人为增加成本之外,是没有任何工程施工组织上的意义的。
即便是最传统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对项目经理的要求也是应将主要精力放在开发项目的总体管理上,而不应涉及项目任何部分的具体实施工作,但在实际操作中,项目经理往往热衷于整体工作量完成的百分比,在思路上偏重于进度最快的单体建筑。殊不知,为了保证项目的完成,最慢的单体建筑才应该是项目经理所关注的。
我曾经研究过两个很典型也很有意思的地方政府建设安置小区的案例。有两个项目经理在年初几乎同时接手了甲乙两个体量差不多大小的安置小区,按要求必须年底交付安置。半年后,甲小区已有一半以上的单体建筑封顶,但有两幢单体建筑尚未开工;乙小区没有一幢单体建筑封顶,但也没有不开工的。结果,甲小区的项目经理受到了奖励,乙小区的项目经理则受到了批评。当年11月份,乙小区按时竣工备案,12月被拆迁户按时入住;甲小区由于两幢楼的延误,迟至第二年1月份才开始竣工备案,春节后被拆迁户才得以安置。不过,甲小区的项目经理由于日夜加班,抢抓工期有功,再次得到了有关部门的奖励。最后进行成本评估时,甲小区由于两幢楼和配套工程的抢抓工程及超期腾仓,建设成本比乙小区高出了20%。
四、基于竣工备案的施工组织中单项工程或工序的并列和串联
城市安置房建设项目一般都是以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发包的工程,因此,如果工程能按正常工期推进,项目经理就可不必考虑建设成本;但如果正常工期受到各种主客观原因发生变化,如何实现最短工期、最低成本、最优施工质量三者之间关系的平衡,就体现了项目经理水平的高下了。
影响施工工期的可控性较差的主客观原因主要有这样几个:1、基础开挖中发现重要文物;2、基础工程遇到特殊地质条件;3、持续的恶劣气候;4、政府重大决策;5、某些建筑材料或特殊设备短缺;6、重大劳资纠纷引发工人罢工;7、发生重大安全事故;8、承包商中途无履约能力。上述原因都可能导致安置房的工程停工,致使施工工期延长,引起腾仓费和财务费用的增加。如果出现了上述原因,又要尽可能科学地在计划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
首先,必须要科学合理地编制工程进度计划,把全部工程内容分解和归纳为并列和串联的关系,找出其各自的逻辑顺序和制约关系,严格排列出施工的先后次序。我们可以用网络图精确地表示出同一类型全部工程内容的并列和串联关系。在这里要强调的是,这种并列和串联关系的厘清是对安置房建设项目整体而言的,并不是各个单项工程的简单的叠加组合。
基于以上项目管理思路,我们在工程进度控制上可以明确两点原则:1、在同一个小区中,所有单体建筑的关系在时间进度上都是并列关系,施工工期取决于速度最慢的那幢单体建筑。2、所有的配套工程与最慢的那幢单位建筑的关系在时间进度上都是串联关系,都受到这幢最慢的单体建筑的进度的制约,与施工进度最快的那幢单体建筑无关。
基于以上工程进度控制的两点原则,我们就可以很快推导出工程成本控制的一条重要原则:在同一小区中,安置房的建设成本和最快与最慢两幢单体建筑完工的时间差成正比,最快与最慢两幢单体建筑完工的时间差越大,安置房的建设成本就越高;反之则越低。
其次,在计划工期不变的情况下,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工程内容之间的并列和串联关系不被破坏和打乱。打破串联关系,会使正常的工序流程遭到破坏,直接影响进度,一般项目管理人员都能够有意识地加以注意。打破并列关系,刚开始起作用的是水桶理论,然后才会造成串联关系的被打乱,所以,一般不被项目管理人员所重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更多的案例证明,恰恰是并列关系的被打破,才最后造成了串联关系的瓦解,最终拉长了计划工期。 2/3 首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