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6 即将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对企业“招工难”可能产生的影响(%)
|
增加企业用工成本,
员工收入减少,
“招工难”问题
有所加剧
|
规范企业用工,
员工利益得到保障,
“招工难”问题
有所缓解
|
有利有弊,对招工
影响不明显
|
总体
|
32.2
|
21.0
|
46.7
|
东部地区企业
|
32.7
|
20.2
|
47.1
|
中部地区企业
|
27.9
|
21.1
|
51.0
|
西部地区企业
|
38.8
|
23.3
|
37.9
|
东北地区企业
|
33.3
|
29.2
|
37.5
|
大型企业
|
25.6
|
23.3
|
51.2
|
中型企业
|
29.6
|
22.3
|
48.1
|
小型企业
|
34.3
|
19.7
|
45.9
|
出口型企业
|
33.1
|
17.3
|
49.6
|
非出口型企业
|
31.7
|
23.4
|
44.9
|
调查发现,在招工用工方面,企业经营者期待政府通过“降税或帮助企业降低生产运营成本”和“稳定物价,降低生活成本,增加企业所在地生活消费成本吸引力”等措施对企业给予支持。调查结果显示,当问及“贵企业希望国家或政府在企业招工用工方面提供哪些政策支持”这一问题时,企业经营者选择比重最高的两项分别是“降税或帮助企业降低生产运营成本”和“稳定物价,降低生活成本,增加企业所在地生活消费成本吸引力”,比重分别为69.1%和59.7%。其他依次是:“政府组织培训,提升劳务工技能”(35.5%)、“加快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服务”(27.8%)、“多提供求职信息/招聘平台/沟通渠道”(26.9%)、“加强公共服务建设,提升企业所在地吸引力”(19%)和“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升区域内人力资源市场化配置能力”(15.6%)(见表27)。
表27 在企业招工用工上希望国家或政府提供的政策支持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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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
|
地 区
|
规 模
|
出口企业
|
非出口企业
|
|
东部
地区
|
中部
地区
|
西部
地区
|
东北
地区
|
大型
企业
|
中型
企业
|
小型
企业
|
降税或帮助企业降低生产运营成本
|
69.1
|
69.2
|
73.3
|
62.8
|
68.2
|
70.0
|
65.6
|
71.9
|
70.5
|
68.8
|
稳定物价,降低生活成本,增加企业所在地
生活消费成本吸引力
|
59.7
|
60.3
|
55.8
|
69.0
|
52.3
|
60.0
|
57.7
|
61.2
|
62.2
|
58.0
|
政府组织培训,提升劳务工技能
|
35.5
|
34.3
|
39.3
|
30.1
|
43.2
|
35.0
|
34.9
|
36.1
|
37.3
|
34.8
|
加快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服务
|
27.8
|
27.7
|
26.7
|
27.4
|
38.6
|
47.5
|
31.4
|
23.8
|
29.0
|
27.0
|
多提供求职信息/招聘平台/沟通渠道
|
26.9
|
27.7
|
24.3
|
29.2
|
27.3
|
22.5
|
29.5
|
25.3
|
27.3
|
26.5
|
加强公共服务建设,提升企业所在地吸引力
|
19.0
|
18.7
|
21.4
|
16.8
|
18.2
|
25.0
|
19.3
|
18.0
|
18.4
|
19.5
|
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升区域内人力资源市场化配置能力
|
15.6
|
15.2
|
15.0
|
18.6
|
13.6
|
22.5
|
14.9
|
15.8
|
15.5
|
15.1
|
此外,调查还发现,不少企业表示愿意参加政府或其他机构组织的招工指导性会议。调查结果显示,近半数(44.9%)的企业经营者表示“会参加政府或其他机构组织的招工指导性会议”,22.5%表示“不会”,33.6%“到时候再定”。其中,东北地区企业、中型企业和出口型企业表示“会参加”的比重相对较高(见表28)。
表28 参加政府或其他机构组织的招工指导性会议的情况(%)
|
会
|
不会
|
到时候再定
|
总体
|
44.9
|
22.5
|
32.6
|
东部地区企业
|
42.3
|
23.3
|
34.4
|
中部地区企业
|
48.8
|
20.6
|
30.6
|
西部地区企业
|
46.5
|
23.7
|
29.8
|
东北地区企业
|
62.5
|
10.4
|
27.1
|
大型企业
|
48.8
|
18.6
|
32.6
|
中型企业
|
50.2
|
19.3
|
30.4
|
小型企业
|
40.4
|
25.2
|
34.4
|
出口型企业
|
49.2
|
20.9
|
29.9
|
非出口型企业
|
41.3
|
24.1
|
34.6
|
三、政策建议
通过本次调查可以发现,目前企业在用工和招工方面依然存在较多困难,主要表现为企业人工成本持续上升压力较大,缺工和招工难问题依然存在,并且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较大的不利影响。为此,我们建议:
1、减轻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税收负担,缓解人工成本持续大幅上升的压力。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今年以来企业人工成本上涨态势明显,并且上涨幅度较大,尤其是中小企业更为明显。而从未来看,人工成本上升将成为长期的趋势,《十二五规划纲要》中也明确指出,未来五年要实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年均增长7%以上”的目标。因此,政府用当通过减税等措施缓解中小企业人工成本上升的压力,更好的发挥中小企业在确保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缓解就业压力、实现科教兴国、优化经济结构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一,降低中小型微利企业的“门槛”。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小型微利企业的“门槛”定得较高,建议进一步完善、细化《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相关条款,切实降低中小企业的所得税税率。
第二,借助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做大、做强。一方面,对连续几年稳健发展、资产达到一定规模、经营达到一定年限的中小企业实行差异化税收政策,有效避免和降低中小企业寿命短、风险大、易于破产倒闭的风险;另一方面,建立完善中小企业的信用体系,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中小企业,可以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扩大中小企业税收优惠范围。税收优惠应改变现行的以地区优惠、经济性质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改为以产业倾斜为导向的优惠;优惠形式也要多样化,由单一的直接减免税,改为直接减免、降低税率、加速折旧、放宽费用列支、设备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多种优惠形式,并应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优惠范围。
2、加快城市化的步伐,消除各种阻碍农民工流动的体制性障碍,让农民工更好的融入城市。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农民工已经成为目前企业用工的重要来源之一,同时,求职的农民工减少和新生代农民工择业期望的提高已经成为企业缺工和招工难的重要原因。因此,政府应当围绕进城农民工的基本需求落实公平对待政策,形成部门分工协作的维权和服务管理体系,让农民工更好的融入城市。
第一,扩大社会保障对农民工的覆盖面。建立健全“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以及“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
第二,推进覆盖农民工的公租房建设。由政府主导公租房的建设和管理,最大限度的降低公租房租金;公租房供给城市中等偏下收入群体,包括农民工。
第三,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就业培训体系。建立短期培训与中长期培训相结合、普通技能培训与中等职业教育相结合、培训补贴与中职自助相结合的培训制度。
第四,落实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享受义务教育权利的政策。
3、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目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与调查中发现企业缺工和招工难并存的现象,反映了当前比较严重的人才结构问题,因此要进一步完善我国教育、培训体制,加快培养满足企业需要的合格人才。
第一,妥善解决人力资源市场资源配置中的结构性矛盾。政府应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和优化投入方式,让低收入水平的职工免费参加培训提高技能。同时,应反思高等院校的教育培养模式,提高学历教育与就业技能之间的匹配度,将职业教育作为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引导年轻一代树立正确的择业观。
第二,积极调控好人力资源市场。在人力资源市场中,有组织的企业与分散就业的求职者在地位上具有不对等性,对异地转移就业的人而言,他们对企业用工的基本信息掌握不全面更恶化了其在人力资源市场中的谈判地位。为此,政府应重视自身在克服市场失灵中的积极作用,严格进行劳动关系监察,依法处理劳动纠纷,通过建立企业用工信誉披露机制,促进企业用工信息透明化,降低人力资源市场的交易成本,提高人力资源的配置效率。
附件:样本分布情况
表 调查样本基本情况(%)
行业
|
农林牧渔业
|
1.7
|
经济类型
|
国有企业
|
9.8
|
制造业
|
76.2
|
集体企业
|
1.3
|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1.6
|
股份合作企业
|
9.2
|
建筑业
|
4.2
|
联营企业
|
0.1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2.2
|
有限责任公司(不含私营)
|
26.8
|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
1.0
|
股份有限公司(不含私营)
|
8.6
|
批发和零售业
|
5.9
|
私营企业
|
35.3
|
房地产业
|
2.0
|
其他内资企业
|
0.5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0.7
|
港澳台投资企业
|
5.0
|
其他行业
|
4.5
|
外商投资企业
|
3.4
|
|
|
|
规模
|
大型企业
|
4.5
|
地区
|
东部地区企业
|
64.1
|
中型企业
|
41.7
|
中部地区企业
|
21.0
|
小型企业
|
53.8
|
西部地区企业
|
10.3
|
出口型企业
|
43.2
|
东北地区企业
|
4.6
|
非出口型企业
|
56.8
|
注:1、其他行业包括:彩矿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
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行业;
2、东部地区包括:京、津、冀、沪、苏、浙、闽、鲁、粤、桂、琼11省(市、自治区);
中部地区包括:晋、蒙、皖、赣、豫、鄂、湘7省(自治区);
西部地区包括:渝、蜀、黔、滇、藏、陕、甘、宁、青、新10省(市、自治区);
东北地区包括:辽、吉、黑3省
[①] 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是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人力资源研究培训中心、国务院研究室工交贸易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分配局、国家统计局综合司、中国企业联合会研究部、全国工商联研究室共同发起,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批准于1993年成立的调查机构。成立18年来,坚持在每年8月至9月进行一次全国范围内4000余位企业经营者参与的年度问卷调查工作,调查内容具有一定的连续性,以利于跨年度的比较和分析。本文中涉及到的跨年度比较,包括本次专项调查数据与以往的年度调查数据进行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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