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戒毒人员在劳教所内得到减期的机会也比较少,其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证。因此,笔者认为应将吸毒人员与其他劳教人员分离,将之送强制戒毒所,对其实行真正意义上的康复计划。
再如,对经常性从事卖淫或者嫖娼或者故意传播性病的人员,应该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采取隔离并强制性治疗的方法,不能一概以单纯的现行的强制性教育措施主要是劳动教养的方法代替。
(二)对需要处以强制性教育措施的违法行为的程度和具体实施办法应当细化
(三)应当具体明确“屡教不改”行为的标准认定和“国家规定”的内容
比如对“屡教不改”的次数是否可以定为三次以上;违法程度属于轻微、一般;时间间隔是一个月、三个月以内还是半年以内等等诸如此类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
“国家规定”是否可以改为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或者参考其他的行政法律法规。
以上是笔者在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后,所产生的一些浅见,很不成熟,希望能给立法者和执法者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结 语
依照现代法治的观念,法治首先是“以法治政”、“依法行政”。作为与公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其不断修改和完善,意义是重要的,应力争留下较少缺憾。该部法律规定了详细、实用的程序规则和合理的权利救济途径,这有利于打造和维持一个公正和正义的和谐社会发展。同时,该法关注人们的社会生活,细化了社会规则,也较好的适应了社会需要,有利于构建一个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
因此,我们需要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是一部将公民权利置于首位,有着有效防止行政权力给公民权利造成损害,有着尊重和保障人权,有着对权力制约与监督的严谨程序的法律。从而真正的达到学法以用,执法有据,用法维权的目的;不断的为创建文明有序的社会治安秩序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使得公民对法律充满信任和尊重;更进一步讲其理论基础就是强调国家公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平衡,实现治安管理法治化和构建法治的和谐社会,即在价值最终定位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已经2003年5月20日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3、廉旭、杨书文主编:《中国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8月
4、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2005年9月13日 公法〔2005〕292号)
5、李春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与应用》,群众出版社2005年9月
6、《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7、《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 3/3 首页 上一页 1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