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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路径探究—以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为视角

时间:2015-07-28  作者:雷吉尔 周玉英
因为这样既可保证公众充分参与民事公益诉讼,有效地防止和制止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违法行为,又可以同时减少滥诉,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根据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最有效保护公共利益的原则,普通公民可优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只应包括发生在其周边的、社会影响不是很大,侵犯公共利益的案件。大体包括:“其一、人事诉讼。主要是指: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事件;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事件;亲子关系事件,包括收养关系事件;监护事件。以上案件没有起诉主体,受害人的近亲属已全部死亡,没有人主张权利,而该死亡人的利益又是需要保护的。其二、法人事件。包括法人的解散、清算、选定临时财产管理人、企业法人的破产及整顿事件等。其三、确认民事行为无效的案件。包括: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确认遗嘱无效案件;婚姻无效案;确认合同无效案件,主要是《合同法》第52条等规定的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形。”对上述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普通公民有优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检察院对这些案件不可以直接提起诉讼,如检察院认为这些案件严重地侵害了公共利益,由公民提起诉讼不足以有效地保护公共利益,检察院也也直接提起或直接参与到公民已提起的诉讼中。我国有许多学者坚持“把向检察院提起申请作为公民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公民个人只有在检察院不肯提起的前提下方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可取:第一,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优先权,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直接提起公益诉讼,可以减轻检察院的负担,使检察机关集中精力履行更为需要的职责,不致为民事公益诉讼所累。第二,对于某些特定领域、特定行业和特定案件,某些个人或某些社会组织可能更能了解其特点,并容易取得能取得使官司获胜的证据,由其提起诉讼比检察机关提起更利于公共利益的保护。第三,赋予普通公民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体现了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全体公民整体利益的体现,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既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也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在特定的情况下赋予普通公民优先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使公民能切实享受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体会当家作主的滋味,这表现了国家对人权尊重。第四,从权力制约的角度看,公民权利受到国家权力的制约,国家权力也应受公民权利的制约,在特定的情况下,赋予公民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权,是对权利和权力的合理配置。

 

四、公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制度设想

第一,从效益的角度考虑,“可以”将向有优先权的主体提出建议作为公民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民事公益诉讼之效益所探讨的即是公益诉讼中当事人、国家的成本支出与保护社会公益所获收益之间的关系。先向有优先权的主体提出建议,这样可将诉讼转移到优先权的主体那里,这里的有优先权的主体是指检察院和相关的社会团体,由有优先权的主体来起诉民事公益违法者,相比之下应该更有效率。因为,无论从人力、财力还是从知识储备来讲有优先权的主体一般都要强于普通公民。这样就能够部分地解决原告能否承担的起诉讼费用问题。而且,由检察机关和相关的社会团体起诉,也能够进一步使法院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提高其重视程度,在较短时间里、耗用较小的成本完成诉讼,从而更好地保护公益事业,为其讨回公道。但应该注意的是,公民向有优先权的主体提出建议应设定为“应该”而不是“可以”。这一方面可以防止重复起诉和滥诉,避免诉讼资源无端浪费。另一方面在顺序上有层次性,有利于公民权利、社会权利、国家权力相互制约并趋于平衡。

第二,激励机制与风险机制的确立。针对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费用的负担问题,笔者认为最有效益的办法是确定三个机制。其一,国家应建立民事公益诉讼的鼓励机制。因为人是理性的,有趋利性的一面,理性的人总是在追求约束条件下的效益最大化。普通公民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国家和社会应该大力提倡的,但每个人都受到自己的经济条件限制,不可能都大胆地站出来为公益讨公道,这就需要国家建立激励机制来激发这种公益热情,保护公民的正当权益。具体包括给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公民物质奖励以及媒体表扬等。其二,应建立赔偿机制,即让败诉的被告承担原告为诉讼所花费的全部费用以及因误工等而产生的利益损失。只有严加惩治才能真正起到震慑作用,从而保护我们共同的社会利益。其三,有了有激励机制同时也可能会产生滥诉现象,不免有人会以民事公益诉讼的幌子谋求不当的个人私利。所以,在建立激励机制的同时还应该建立严格的滥诉认定机制和对滥诉的惩罚机制,使滥诉者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从而进一步规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使普通公民既愿为民事公益诉讼而奔波,又不会滥诉而浪费诉讼资源,这样才能以最小的社会成本获得最大的社会收益。


参考文献:
[1]张艳蕊:《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兼论民事诉讼机能的扩大》,北京大出版社2007年版;
[2]韩志红、阮大强:《新型诉讼一经济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何文燕、陈刚、廖永安主编:《硕士论丛·民事诉讼法学》(第一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5]江伟、邵明、陈钢:《民事诉讼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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