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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路径探究—以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为视角

时间:2015-07-28  作者:雷吉尔 周玉英

内容摘要:公民如何行使自己本应有的权利对国家公权力进行监督和限制、公民应通过怎样途径来管理或参与管理社会事务和国家事务,这是我们社会急需解决的课题。实现公益诉讼制度能为公民管理国家社会事务提供适当的路径,能使公共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论文关键词:公共利益,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近些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关系变得错综复杂,民事活动领域中的个人利益、集团利益等私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等公益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日益激烈。国有资产在某些看似合法的民事活动遮掩下大量流失;公共利益在个人权益的追逐中渐被蚕食;意思自治向公序良俗公然叫板;“公地危机”已是不争的事实。公共利益是指公众的、与公众有关的或为公众的、公用的需要的利益。公共利益产生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联系,是个人利益的集合,是公民个人利益最终的价值取向,代表着长远的、共同的、整体的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中有个人利益,个人利益中亦有公共利益,对公共利益的破坏,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我们个人利益的损害。公民如何行使自己本应有的权利对国家公权力进行监督和限制、公民应通过怎样途径来管理或参与管理社会事务和国家事务,这是我们社会急需解决的课题。公益诉讼也就是在这些情况下应运而生,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实现公益诉讼制度能为公民管理国家社会事务提供适当的路径,能使公共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同时,落实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也体现国家对人权的尊重,是走向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一、公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理论依据

第一,从人民主权理论理论分析。按照人民主权理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路径主要有两条,一条是委托给专门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管理;另一条是在特定条件下自己直接管理。而在法治国家,公民维护社公共利益,直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可行途径应是把违法者送上法院,接受公正的司法审判,故必须赋予公民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因此,在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时,除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特定权利主体依法对民事公益违法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外,普通民众也可基于人民主权理论而拥有民事公益诉权,成为正当原告。因此,要切实保障人民主权,推行法治,就应尽快赋予公民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为公民管理国家或社会事务搭建平台。第二、从社会进步的角度分析。公民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的参与程度,国家为公民参与国家、社会事务所提供路径和渠道的多与少,往往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和文明程度的标准。公民对公益的关注是精神文明水平提高的标志,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国家有义务引导和鼓励公民参与对社会事务的管理与监督,构建公益诉讼制度不仅仅是为保障公共利益。笔者认为民事公益诉讼赋予公民参与管理和监督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的路径,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方面的意义远远大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若仅保护公共利益,国家的公权机关足以胜任。但是,“国家兴亡,匹夫有责”,我们不能因为检察院能有效地保护公共利益,就剥夺其他社会主体的保护公共利益的权利。为了公共利益而孜孜不倦地声讨,用个人成本换取社会利益的行为绝对是我们社会应该大力提倡的,一个民主的社会应该是积极推进文明建设的社会,是给权利保护提供足够窗口的社会,是普通民众有充分机会参与社会管理和监督的社会,是保护正当利益、有法可依的社会。这必然要求法律对公民的公益诉权进行确认和保护;同时,赋予公民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也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二、公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可行性分析

第一,“依法治国”、“保障公民民主权利”会赋予公民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保障公民民主权利”、“依法治国”这些都是我国宪法的主要原则。为了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一方面,人民依法定程序把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委托给国家机关行使。另一方面,人民也保留了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力。当民事违法行为侵犯公共利益时,人民有权依法通过民事公益诉讼来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它使宪法所规定的社会主义民主在诉讼领域内制度化、法律化。第二,公民民主参政意识的增强将为民事公益诉讼推波助澜。现阶段我国公民物质生活得以满足后,在精神方面对外部世界表现出的极大关注和积极参与,公民参与和管理社会与国家事务不再只是写在宪法上的文字。公民民主参政意识的增强将为民事公益诉讼推波助澜。公民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貌似无事生非,实则是在行使自己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以谋求更有利于自己发展的外部大环境。公民会为自己生活得有滋味、生活得有尊严而积极地去主张应属于自己的权利,会积极地为自己的相关利益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第三、建设法治社会将会赋予普通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路径,赋予公益诉讼的起诉权是最直接的路径。依法治国必须要靠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参与法律的执行与实施中来。民治不兴,法治难成。在现实中,我们社会并不缺少为公共利益呼号奔走的反腐义士和护法英雄,我们缺少的是一种制度,一种安全、方便、经济的使公民的诉求能够畅通无阻的表达,使公民个人的维权之路不再艰辛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随着建设法治社会进程的加剧,公民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将会有立法规定和法律保障。建设法治社会将会赋予普通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物的路径,将会赋予一般公民公益诉讼的起诉权。

三、公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条件和范围

公民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可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和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两种情况来讨论。直接利害关系人可否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学界存在不同观点,但主要表现为主观说和客观说。主观说坚持只有当直接利害关系人主观上是为公共利益起诉时,才可以视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否就只可视为普通民事诉讼的原告。客观说主张不管起诉时其主观动机如何,只要案件的审理客观上维护公共利益,案件就是公益诉讼案件,直接利害关系人就是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笔者赞同主观说。从实质上看,公益诉讼就是赋予公民管理国家或社会事务的路径;从公益诉讼的目的来看,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方面的意义远远大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既然一些原告没有为公共利益进行诉讼意图,就是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案件客观上牵涉到公共利益,而不经过公民同意就按照公益诉讼的程序进行审理,这是对公民私权的残暴践踏,是有为违民事公益诉讼初衷的。当然,如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在起诉时愿维护公共利益或在诉讼的过程中有明确保护公共利益的意思表示,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案件客观上牵涉了公共利益,这就可以按照公益诉讼的程序进行审理。这样既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又提高了诉讼效益,节省了诉讼成本。

关于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普通公民是否可以参与民事公益诉讼以及其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具体程序,目前在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公民可以自由的没有任何限制的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的学者认为,“公益诉讼只能由国家机关,在我国就是检察机关提起”。还有学者认为,应该把向检察院提起申请作为公民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但笔者认为应赋予普通公民的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但是否有前置程序要看案件的性质而定。即普通公民可以参与民事公益诉讼,均可获得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但普通公民在参与民事公益诉讼时,在前置程序上应和检察机关、法律授权的社会团体一样,要看对该类型的案件有没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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