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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应否承担监护责任?

时间:2011-04-22  作者:秩名

论文导读: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民法上监护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2.监护责任2.1监护责任制度的概念古罗马法中,家长对其团体成员的违法行为负绝对责任。3.学校在监护制度中的特殊法律地位3.1从被监护人制度看,不宜确立学校监护制度监护责任是一项十分繁重的责任,大陆法系国家在立法上一般不主张一个民事主体(特别是自然人)同时担任多人的监护人。
关键词:学校,未成年人,监护责任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民法上监护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目的在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发展较晚,虽然初步形成了一定的特色和制度涵量,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从立法体例到具体制度内容均存在不少立法缺陷。随着社会的变革,婚姻、家庭与监护关系日趋复杂,更日益凸显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不但滞后于中国社会发展的客观现实需要,也滞后于世界儿童保护事业的发展进程。

1.监护制度的意义 1.1 监护的概念 从国外的立法看,在大陆法系的各国民法典中,亲权与监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着严格的区别,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和保护,监护是指近亲属对精神病人及父母之外的近亲属对未成年人的监督和保护;与此相反,英美法系、亲权与监护不加区别,统称为监护权,父母为当然监护人,无父母时另设监护人。在我国现行民法体系中,一直没有构建出系统和完备的亲权制度,而是将监护吸收亲权,统称监护。

在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如何帮助这种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得以实现,从而使他们得到正常的生存和发展,使家庭成员与社会成员的间的互相义务得到法律的强制性保障,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监护制度无疑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1.2监护的特征 从立法及理论上来看,我国的监护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被监护人必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不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已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监护人必须具有监护能力,即既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又应有管教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能力。

3、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间必须具有亲属关系或朋友关系,或者是行政上的隶属关系。

4、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间依法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得自行改变。依照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监护关系的设立不附带任何条件,监护人如不履行监护职责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3监护的性质 监护,对监护人来讲,究竟是一项权利,还是义务,历史上有不同的说法,主要观点有:(1)监护权利说。该说认为监护是一种身份权,是基于监护人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监护权。(2)监护义务说。该说认为监护制度并没有赋予监护人任何利益,而只是课以沉重的负担。因此,就事实而言,监护是法律课加给监护人的片面义务。(3)监护职责说。该说认为监护制度纯粹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决不允许监护人借监护以谋取自身利益。监护是一种社会公益性质的公职。(4)权利义务说。该说认为,监护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免费论文网。说它是权利,因为一方面监护人有自愿选择是否接受监护任务的相对自由,如法定监护人以外担当监护人的朋友。另一方面,很多国家规定监护人享有报酬请求权。说它是一种义务,因为监护内容大多是要监护人承担起某项职责。

2.监护责任 2.1监护责任制度的概念 古罗马法中,家长对其团体成员的违法行为负绝对责任。近世以来,个人自由主义成为社会基本原则,强调自己责任,而家长负绝对责任与个人自由相悖,所以修正为家长惟于监督有过失时负责,并以此为中心建立了现代监护制度中的法律责任制度。

监护制度中的法律责任制度简称监护责任制度是指在被监护人对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侵害以后,是由监护人承担责任、还是由被监护人承担责任的法律制度。

2.2我国监护责任的内容我国《民法通则》作了如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除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国民法学界一般认为监护制度中的法律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在被监护人对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侵害以后,是监护人还是被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从行为人致人损害的事实中,推定法定代理人有疏于监督的过失。”由此要求监护人支付赔偿费用,

2、如果法定代理人能举证证明自己已尽监护职责,在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问题上没有过错,则适用公平原则进行补充调整,即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由监护人与被害人共同承担责任,被监护人有财产时,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承担;单位作为监护人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3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第一,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立法虽然仅有寥寥数条,但却初具监护制度的基本规模。对此,我们可以从监护制度的宏观构架上略见一斑。

(1)监护的原因。依《民法通则》的规定,产生监护的原因有两项:一是为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二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权益。

(2)明确界定了监护人的选任范围和顺序。首先,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当未成人的父母不能行使监护职能时,依下列顺序选任监护人: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兄、姐:③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末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在没有前述监护人的前提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入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从上述监护人的选任范围和顺序看,确认监护人以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为标准,同时兼顾有关亲属是否具有监护能力。即当近亲属不能担任监护人时,则选择其他亲属或朋友担任监护人;当没有亲朋为监护人时,有关单位和社会组织也可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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