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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时间:2011-04-22  作者:秩名

论文导读:目前,法学界、法律界对于我国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达成基本共识,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也初步的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提要】精神损害赔偿是由于精神权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是加害人的一种民事制裁措施。精神损害赔偿原则是适用经济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对受害者具有抚慰、补偿作用,对侵害者具有惩罚教育作用。当公民或法人的精神权益受到侵害造成精神上的损失,对实施侵害行为的行为人给予财产上的裁判,可达到用其他法律手段不能达到的目的,特别在市场经济的今天,精神损害赔偿更具有重要的意义。

目前,法学界、法律界对于我国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达成基本共识,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也初步的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对于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请求主体以及赔偿标准等问题上还存在较大争议,造成实践中对该问题的处理出现较大差异,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导致当事人利益的司法保护不够统一和均衡。目前,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很不完善,无论是立法规范还是司法实践都存在不少问题,因此,给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明确的法律定位,合理构筑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创建相对完善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体系,很有必要。

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现有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和具体规定,总结了该制度存在的缺陷:一是主体权利上的限制;二是适用财产责任方式上的限制;三是适用范围只是涵盖了人身权利的部分权利,并非全部;四是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标准个别因素仍欠妥当,而且有些并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幅度;五是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程序上的限制。然后提出了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些改善构想: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应予以扩大、义务主体应予以扩大、适用范围应予以拓宽、应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精神损害赔偿应规定具体的赔偿幅度、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应予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应予以确定。

【正文】

近年来,当事人请求精神损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明显增加,但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长期理解不一致,适用法律不统一,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导致对当事人利益的司法保护不够统一和均衡。因此,给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明确的法律定位,创建相对完善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体系,很有必要。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一)概念

所谓精神损害,是指侵害人不法侵害他人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名称等人身权利,给受害人的人格、精神、尊严、信誉等造成非财产上的损害。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是针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所应承担的财产责任。它是民法中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精神损害赔偿通常只针对自然人的人身权的特别保护直接联系在一起。对此,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第一,自然人的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特定的身份权)受到侵害。第二,由此而造成自然人除财产损失以外的非财产上损害。第三,此种非财产上损害不能以金钱来加以计量,但可以通过金钱赔偿获得慰藉和心理满足,也可以通过纯精神的形式(如赔礼道歉)获得慰藉和心理满足。对这种因人身权遭受侵害所造成的非财产上损害(即精神损害)进行民法救济的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就是我们所称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二)构成要件

1、要有损害的事实。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侵权人才承担责任,这与其他损害是一致的,因为民事侵权责任理论是建立在存在损害的事实之上,这种损害可能是财产的,也可能是非财产的,因此,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是由于侵犯非财产利益的损害结果带来的,与其他损害不同是,其他损害赔偿的损害事实仅指财产上的损失,可用金钱计算,故赔偿的金额也易确定,而精神损害是一种非财产损害,无法用金钱计算,如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等受到侵害,企业的名誉被损,威信降低,如果侵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是轻微的,采取其他方法即可消除,则可以不必追究侵权人的物质赔偿责任。

对精神损害事实的认定,可依据以下三点:有其中之一即可认定有损害事实的存在。(1)内在的精神损害,即依据被侵权对象本身的自然反应和外部表现来验证,如侵害行为导致受害人悲痛、精神忧郁甚至精神失常。(2)外在的精神损害,即依据社会的反应来验证,如侵害行为使公众舆论或有关组织对受害人的品德、声望、信用等评价有所降低。(3)依据间接的财产损失来验证,如公民受到侵害后,无法正常工作劳动,以致收入下降。

2、精神损害的违法性。这与其他损害赔偿是相同的,但精神损害行为有本身的特点,精神损害行为只能是作为的违法行为,不可能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精神损害行为指向的内容必须是特定的,即依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损害行为直接指向受害人的姓名权、肖像权等,损害行为指向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具体的。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必然联系。在精神损害赔偿中,法律规定,行为人对其侵害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负赔偿责任,如果精神损害事实的发生与侵害行为无因果关系,行为人就不必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点,与其他损害赔偿相同,但其不同是在精神损害赔偿中,行为人实施了侵害行为,往往会发生精神痛苦,只是精神损害后果的大小不同。对人身权的侵犯其行为和后果之间常需要一个转换环节,即侵害他人人身权产生的精神损害后果往往以间接的方式表现的,许多侵害人身权的行为都是通过公共舆论的力量并借助人们的自尊心和名誉感而致损害。

4、侵权行为主观上须有过错。过错是侵权行为人在侵害他人权利时的一种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侵权行为人只有主观上有过错,才承担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如无过错,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这与其他损害赔偿相同,但两者也有所不同,其他损害赔偿,由于完全是以弥补受害人的实际经济损失为原则,故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的区分一般不影响损害赔偿的多少,但精神损害是一种非财产的主观损害,故意和过失反映出侵权行为人的主观因素不同,对受害人产生的精神损害具有轻重之别,故在认定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时,一定要注意区分故意和过失侵害,区别对待,让故意侵害者承担较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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