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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若干法律思考

时间:2011-04-22  作者:秩名
三、完善有关法律,强化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农民是新农村的主体,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最本质的目的就是为了改善农民的生存状况,使之能共享现代化文明成果。有鉴于此,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要强调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众所周知,农民也是我国公民,其理应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规定的各项公民权利。然而,当前农民“往往沦为‘二等公民’的角色,其合法权益受到各种或明或暗的侵蚀,使得在当代工业化社会中本已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处境愈加恶化了”。[④]所以,为了化解这些矛盾和问题,真正搞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笔者认为,应完善有关法律,强化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如下几点尤须着力强调:
1、土地问题。土地是农民利益根本所在,是农民生产生活的最后保障,侵害农民权益最典型的事件就是非法剥夺农民对土地合法的占有、利用。所以,必须以完善的法律规定来界定农民与自己的“命根子”---土地的关系。诚如多数论者所言,要使农民对承包土地享有的承包权物权化。2003年的制订《农村土地承包法》体现了这一要求。而且,该法第23条还要求对土地承包权进行物权登记。但现实中会发现,目前大多数农民承包户还未领到土地承包权证。所以,为了有效地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所规定的这项举措,可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管理办法,由农业部等政府部门牵头制订《农村土地承包权登记管理条例》,详细规定土地承包权登记的范围、程序、法定效力、法律责任,以更有力地确认农村土地承包权的物权特征。当然,土地承包权的物权登记,还只是流于形式,更为重要的是,应确保农民对土地承包权的物权权益。这些权益,体现在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上。目前,最要紧的是根据物权法定之要求,制订配套的法规规章,强化对农民承包权收益、处分权能的保护。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化的推进,征用、征收农村土地的现象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已确定的农民土地承包权将会因而受到侵蚀。中国农民数量庞大,如对此问题不予合理解决而造成大量失地的贫民,将引发严重的社会危机。所以,应根据《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精神要旨,参考国有土地使用权流通转让的规定,制订配套的法规规章,明确农村土地承包权征用、征收、投资、转让、租赁等行为的条件、程序、交易价格、补偿标准,确实维护承包权人的合法物权权益。
2、就业问题。就业问题将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始终须面对的一个严峻问题,而这个问题很大一部分源于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压力。从科学发展观角度出发,经济社会的发展不能唯利润至上,还应顾及每个社会成员的就业权益。为了缓解农村就业压力,维护农民在国家经济发展中的劳动就业权益,我们应从法制角度对此予以规范引导。为此,应在全国各地清理废止对农民工进城就业予以限制、歧视的不合理政策,通过修订《劳动法》及其他相关的劳动法规,严禁限制排斥农民就业的不法行为,明确承认农民享有自主流动、在城里平等竞争上岗就业的权利。另外,为了有效地扶持农民就业上岗,维护其劳动就业权益,应修订《职业教育法》、《工会法》等相关法律,建立基层政府对辖区农民进行职业教育培训制度,提高农民就业发展素质,并将农民工的就业引导、劳动权益保护纳入各级工会组织工作范畴。通过这些立法上的完善,确实维护农民作为国家公民享有的劳动就业权益。
3、社会保障问题。社会保障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安全阀”。然而,“建国半个多世纪来,只有城镇居民享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障,而大多数农民被排除在外,只能靠个人和家庭自我保障” ⑤ 。这种状况是不公平的。论文检测。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在社会转型变迁的大潮中,理应同等享有国家的社会保障,维持其在困境中的生存和发展权。为此,应出台必要的法规规章,以法的形式来确保对农民社会保障的落实。当然,考虑到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及国家财力状况,在所制订的法规中,应体现广开渠道、循序渐进之原则,充分发挥国家、社会组织、个人的力量,先从最基本的养老、医疗保险做起,以后视经济发展再推及其他。具体操作程序上,可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根据本地实情制订农民社会保障的地方性法规,经过一段时间的摸索,时机成熟时再上升成为全国人大这种最高立法机关制订的权威性法律。所有这样做的目的在于使农民社会保障这项惠及亿万民生的事业能在一个法制框架下有序推进。论文检测。
4、农民权益保护的专项规定。为了确实有效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从长远上解决“三农问题”,强化对当代社会转型期农民这种弱势群体的保护,应及早出台一部综合性的《农民权益保护法》,对农民的财产权、就业发展权、文化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予以特殊的保护。在该法中,可借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益经验,详细规定侵害农民权益的民事、行政等法律责任;为了更有力支持农民利益诉求,允许农民成立自身利益代表的社团性农民协会;在审理涉及侵害农民权益案件时,由侵权方负主要的举证责任。此外,可在该法中规定纠纷处理的简易程序、法律援助机制及政府、经济组织等常见侵权主体的关联方承担连带责任及担保制度,以利于受侵害农民权益救济的真正实现。
参考文献:
[①] 《2005年我国税收收入首次突破3万亿元》见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1月17日
[②] 《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原因分析》马从群 2002年9月《农村研究》
[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www.xinhuanet.com2005年1月30日
[④] 《基于科学发展观的百年三农问题再思考》江永红 2004年11月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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