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导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是说,法制教育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途径,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有赖于全体公民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较高的法律意识,而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必须加强法制教育。”对于如何抓法制这一问题,邓小平同志进一步指出:“在党政机关、军队、企业、学校和全体人民中,都必须加强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
关键词:法制,法律意识,法制教育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公报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这一指导方针的提出标志着邓小平社会主义法制思想的确立。如何加强社会主义法制,邓小平认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1]也就是说,法制教育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途径,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有赖于全体公民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较高的法律意识,而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必须加强法制教育。
一、关于法制教育的地位
“文革”结束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入了一个百废待兴的新时期。在总结“文革”的沉痛教训时,邓小平指出,新时期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他说:“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2]对于如何抓法制这一问题,邓小平同志进一步指出:“在党政机关、军队、企业、学校和全体人民中,都必须加强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3]1986年,邓小平把法制教育的地位确定为法制建设的基础工作。在当年的一次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的讲话中,邓小平同志提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4]小平同志这一论断深刻反映了我国法制的历史和现实,明确了法制教育在法制建设中的地位,指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的根本问题。由于长期受封建主义的影响,我国的历史文化中缺乏民主和法制传统。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5]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无法回避的社会现实。1956年,社会主义制度确定之后,我国建立了初步的社会主义法制。但是,由于“左”倾错误的影响,特别是“文革”的冲击,“文革”结束后,我国已经形成的初步的社会主义法制被破坏殆尽,人们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我国法制的历史和现实,决定了当时法制建设的首要问题是培养人们的法律意识。而法律意识的形成必须依靠全面的法制教育。
不仅如此,邓小平还指出,法制教育的根本问题是教育人,即法律教育的根本问题是把法律交给人民。社会主义法制要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必须建立在人民对法律信任的基础之上。法制教育可以使人们认识到,法律可以保护自己的各项权利和利益,法律可以有效地监督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法律可以实现社会的各种正常秩序等等。人们通过法制教育而形成的正确的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的社会思想基础。为了贯彻邓小平同志的法制教育思想,从1986年开始,我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有计划、有步骤的全民普法教育。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一大创举,是邓小平法制教育思想的成功实践。经过普法教育,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显著提高,法制思想深入人心,人们对我国即将成为法治国家充满了信心。
二、法制教育的目标和作用
人的一切法律活动都是在一定的法制观念的支配下进行的。论文发表。法律的制定、人们的司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律活动都同他们的法制观念直接相关。因此,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赖于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而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又有赖于对人们进行法制教育。“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6]是法制教育的目标。所谓法制观念,又称法制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律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论文发表。在社会生活中,无论是法的制定,还是法的执行和遵守乃至违法犯罪,无一不受一定的法律意识的支配。法律意识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意识作为思想的上层建筑,它必然要受到与之相应制度的上层建筑——法律制度的制约。法律制度作为一种既定的现实力量,是人们法律意识的社会环境构成的重要因素。它的制约作用甚至决定了法律意识的形成及其性质;另一方面,法律意识除受到现实的法律制度制约外,还有其自身发展的相对独立性,不同的法律意识对同一法律制度是有不同的影响和作用的。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有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但并不存在统一的法律意识。人们的法律意识中,既有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成分,也有非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成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必须通过法制教育提高人们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水平。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提供了必要的思想和心理条件,对法制的各个环节产生极大的能动作用。论文发表。
第一,社会主义法律意识首先会影响社会主义法制的立法活动。法律是根据一个国家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制定出来的,加强法制教育有助于立法主体认识社会发展的规律和趋势,认识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立法工作的完善,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邓小平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认识到,过去法制不健全,一个原因就是无法可依。因此,为彻底改变我国立法工作的落后面貌,邓小平认为应加快立法步伐,并提出“宜粗不宜细”、“宜快不宜慢”等立法原则,对当时的改革和法制建设起到了显著的积极作用。其次,立法工作的完善除了加快立法步伐外,更重要的是提高立法的质量。很难想象,一些技术性较强的法律(如票据法、证券法、公司法等)能由缺乏相当法律意识水平的立法工作者制定出来。因此,科学的系统的法学理论和知识对于立法有较大的指导作用。提高立法的质量,就必须提高立法工作者的法律意识的水平,因而必须加强法制教育。
第二,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于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徒法不足以自行”,立法仅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第一步,社会主义法制的实现还取决于正确、合法的司法、执法活动。邓小平指出:“法制完备起来了,司法工作完善起来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障整个社会有秩序地前进。”[7]由于法律具有概括性的特点,而社会生活却是复杂多变的,如何使概括的法律与具体的社会生活良好地结合,要求司法、执法人员在司法、执法过程中运用法律意识正确地理解和运用法律,特别是在立法尚不完备、存在法律漏洞的情况下,法律意识有着更为重要的作用。即使在法律比较完备的情况下,如果司法、执法人员不熟谙法律规定的内容,不理解法律规定的精神实质,也不可能使法律得到正确的适用。
第三,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推动全体公民和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自觉守法,与违法行为进行斗争的关键性的因素。邓小平指出:“在党政机关、军队、企业、学校和全体人民中,都必须加强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8]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不仅要靠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地适用法律,更要依靠广大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自觉地遵守法律。我们社会主义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保护人民利益的工具,我们法律的这种本质就决定了它具有为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的群众基础。但是,如果广大人民群众不能认识法律本质和作用,就不能把这种自觉守法的可能性变成现实性。因为人们的思想支配人们的行为,一个人如果对守法的意义认识不足,对行为是否合法不能做出正确的预测,甚至藐视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那么社会主义法律是很难被他自觉遵守。
三、法制教育的方法和途径
进行法制教育要有针对性,要注意方式方法,要积极探索和选择各种行之有效的实践形式,力求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为此,邓小平提出了许多有益的主张。
第一,坚持法制教育与提高公民文化素质相结合,开展普法活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邓小平指出:“法制观念与人们的文化素质有关。现在这么多青年人犯罪,无法无天,没有顾忌,一个原因是文化素质太低。”[9]公民的法制观念与文化素质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水平是公民学习法律,进行法制教育的必要前提。没有文化或者文化水平太低,就无法阅读法律、懂得法律,无法领会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实质。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但在一个文盲充斥或者公民文化素质普遍偏低的国家里,是不可能实行依法治国,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把法制教育与公民文化素质教育结合起来,就是要从根本上改变公民尤其是青少年法制观念淡薄、违法犯罪普遍的现象,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只有这样,法制教育的目的才能达到。
第二,坚持法制教育与采取法律措施相结合,充分发挥法制教育在纠正违法、改造犯罪中的重要作用。
邓小平认为,法律和教育都是实现安定团结,克服各种不利因素的重要手段。他说,改革是伟大的实验,是一场革命,总会有人表示怀疑。实行开放的政策也会带来一些坏的东西,影响我们的人民。这就要求“我们用法律和教育这两个手段来解决这个问题。只要不放松,认真抓,就会有办法。”[10]法律措施和教育措施两者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缺一不可。首先,采取法律措施也可以发挥教育功能。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法律措施要从严,从严了才可以教育过来一批青年”。严肃处理各种违法犯罪分子,“不但对绝大多数犯罪分子是一种教育,对全党、全国人民也是一种教育。”[11]其次,对违法犯罪分子采取法律措施离不开法制教育。在采取法律措施的同时,必须通过教育使违法犯罪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违法性,弃恶从善,改邪归正,朝着知法、守法的正确方向转化。再次,法律措施是惩治犯罪的必备手段,不能因为强调法制教育就忽视采取法律措施。邓小平强调指出:“对于绝大多数破坏社会秩序的人应该采取教育的办法,凡能教育的都要教育,但是不能教育或教育无效的时候,就应该对各种罪犯坚决采取法律措施,不能手软。”[12]
参考文献:
[1]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2]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3]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4]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5]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6]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7]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
[8][9] [10][11][12]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