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文写作过程中曾请教过龙卫球教授,在此谢过。关于民事责任能力问题,学者们都进行了一系列的有益的探索,本不应再次撰文,这样似乎有浪费学术资源之嫌,然而以往的许多文章都存在许多的问题,特别是研究方法上的缺漏,本文宗旨也在于指出这一缺漏,随后对民事责任能力问题进行一个总的说明,以最终明晰这个问题。最后笔者通过对各国有关限制行为能力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责任承担模式进行探讨,以期对《民法典》的制定做出一些贡献。总的来说本文的研究,在理论与实践中都是有一定意义的,还望各学者加以
[1]梅仲协:《民法要义》,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58页,1998年版
[2]梁慧星著:《民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第74页,2001年版
[3]陈史豪:《民事责任能力制度之检讨和构建》
[4]刘保玉、秦伟:《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
[5]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出版第4546101102页
[6]英麦考密克等:《制度法论》周叶中译中国政法出版社1994年版第80页
[7]同注4
[8][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总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9-120页;[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81页;王泽鉴:《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7-48页
[9][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以民法财产法为中心”,王闯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8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63页;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57页。
[10]同注7引文,第160页。
[11]周枬:《罗马法原论》(上),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97页。
[12]徐国栋:“‘人身关系’流变考”,载《法学》2002年第6期。
[13][德]罗尔夫?克尼佩尔:《法律与历史》,朱岩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9页。
[14]尹田:《论法人人格权》,摘自其2004年5月20日在中国政法大学的讲座。
[15]白硕:《公平责任原则研究》载侵权法评论12004
[16]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04页
[17]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2页
[18]梁慧星著:《民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第75页,2001年版
[19]刘士国:《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第295页以下,1998年版
[20]同注3
[21]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第330、158页,1999年版
[22]王书江译:《日本民法典》,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第126-127页,2000年版
[32]中国政法大学澳门研究中心、澳门政府法律翻译办公室编:《澳门民法典》,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21页,1999年版
[33]台湾地区的法条转引自缪英:《自然人的侵权责任能力》,http://www.civillaw.com.cn
[23]同注3
[24]尹田《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能力、责任能力辨析》http://www.civillaw.com.cn
[25]同注3 7/7 首页 上一页 5 6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