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检察人员以中立的姿态积极履行对侦查权的监督职能对其有效行使控诉职能而言也是有百利而无一害。检察机关在履行控诉职能时并无象民事诉讼及刑事自诉案件原告那样的天然诉讼倾向,诉讼结果对检察机关自身亦无任何“私利”可言。当前,“履行客观义务,而不是单纯作为控方当事人,已成为各种诉讼模式对检察机关定位的一项基本理念”。笔者认为正是基于上述理由,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第13条才对检察官提出了“不偏不倚地履行职能”这一现实的要求。
(四)检察监督促使司法公正,符合当代社会法治的要求
检察监督作为一种程序性建议权,尽管只有启动程序的作用,而不能直接对司法活动进行实质的处置。但反而从另一个方面而言检察监督是一种永远存在的主动性很强的权力,因为这样一种权力永远可以针对不符合实体公正或程序公正的行为进行制约,要求其调整、更改,甚至重新开始。而检察监督这种功效是实现完全的司法公正的最可靠的保障。因为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方面,而且由于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二者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不能相互制约或控制,即司法公正不能通过自身的内部协调达到平衡,故只有通过外部机制进行协调,而监察监督监督效力的国家强制性,监督手段的司法诉讼性,以及在监督范围、方式和监督力度等方面刚性的特点,使它较比其他方式更有效、更有权威性。作为有效的外部机制也促使司法的全面公正的真正实现。
现行检察制度也符合当代社会法治的要求:法治的基本要求就是法律具有最高性、可预见可信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通过法治实现正义;法治不仅要求国家机构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更要求国家司法机构对所有国家机构的违法行为做出否定性评价,检察监督的职能之一就是负责监督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个人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这种行为提起诉讼程序,以期追究违法的机关、个人的相关责任,故而与法治精神相契合。
总之,中国的检察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坚实的宪法基础。我国的检察体制成为多彩的世界法律制度中的一束奇葩,充分显示出社会主义制度的特色和优越性。虽然当前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中依然存在不少违法现象,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依然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都需要从思想上加以重视,从制度上加以规范,从工作水平上加以提高外,方臻完善。此类文章较多,本文不在论述。
Contentsummary:Inthejudicialpractice“goesoverthetimelimittakesintocustody”,“extortionofconfessionbytorture”,“theillegalevidencecollection”,“toabusetheprecautionarymeasure”andsoontoabusethedetectionpowerthequestiontobequiteprominent.Currentourcountryexaminesthesurveillanceprimarilytoinvestigatethepowerthejudicaturecontrolmodetoreceivethequestionandthechallenge,theauthorattemptstoourcountrytoexaminethesurveillancedetectionpowercontrolmodeprimarilythelegalprincipletheoryoflawfoundationtoconducttheanalyticalstudy,isfurthercleartoourcountrycriminalactivitydetectionpower'sjudicaturecontrolmodeandregulates,thestraighteningoutdetectionpowerandthesupervisoryauthorityrelations,thepromotioncriminalactivitydetectionpowercandisplaythepotencyfu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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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 上海检察官协会编:《当代检察理论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年出版。
3 尤光付:《中外监督制度比较》,商务印刷馆2003年版。
4 王延祥:《试论加强对侦查权的检察控制 》,《犯罪研究》2004年01期
5 成凤明、何春华 :《论我国刑事侦查权的司法控制》,《时代法学》2006年06期
6 黄立:《论对刑事侦查的检察监督》,《甘肃社会科学》2005年05期
7 邢延长:《提前介入侦查 引导侦查取证》,《检察日报》 2007-10-19 3/3 首页 上一页 1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