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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保安处分制度的刑法化_犯罪预防-论文网

时间:2014-01-22  作者:王雁凌

论文摘要:保安处分是补充或代替刑罚以维护阶级统治的一种法律制度,代表着刑法的进步。我国刑法中并无保安处分的明确规定,只有类似保安处分的措施。可以建立感化教育、强制医疗、观察矫治、没收财物等保安处分制度,并规范其适用的对象、条件、程序等,使其辅助刑罚构建多层次处罚体系,从而实现刑法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目的。
论文关键词:保安处分制度,刑法化,犯罪预防,种类设置
 

保安处分是以特殊预防为目的,以人身危险性为适用基础,对特定的行为人所采用的以隔离、改善、治疗等方式替代或者补充刑罚的强制措施。因而它的理论基础是针对具有反复从事犯罪危险性的行为人,基于社会防卫思想而采取的特别预防措施。我国现行刑法中并无“保安处分”的术语,在实践中却存在着强制医疗、没收财物等十余种类似保安处分的规定。

一、保安处分的起源与演进

保安处分起源于罗马法,作为一种刑事政策,最初由德国刑法学家克莱因提出。他认为,一切刑事立法的惟一正当依据就是维护公共安宁幸福,因此,有必要在刑罚之外根据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予以保安处分,并认为保安处分应当由法官而不是警官或最高权力者决定[1]。到十九世纪末,德国刑法学者李斯特站在社会防卫论的立场上重释了克莱因的保安处分理论,按照社会防卫论的观点,刑法的目的在于保卫社会安全,凡对社会有危险的人,不待其实施犯罪行为即可采取防卫措施,即保安处分[2]。正如李斯特所言,保安处分绝不是对已发生的犯罪科处刑罚,而是集惩罚与预防为一体,针对犯罪分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而采取的防卫措施。与一般的刑罚处罚相比,它更是一种积极主动的事前预防。1893年的《瑞士刑法典草案》将保安处分真正作为一种制度确立下来,该草案在规定了刑罚以外,又增加了保安处分的内容,刑罚适用的对象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对于无责任能力人,或有特殊瘾癖的人,或刑罚的适用不足以使其改过自新的人,则适用保安处分,以避免社会遭受其害。在此之后,这项规定被各国刑法相继仿效,保安处分制度得以正式确立。经过几十年的努力,保安处分制度在绝大多数西方国家的立法中被确认和日益完善,最终形成一个庞大的体系。例如:保安监禁处分、禁绝处分、监护处分、感化教育处分、强制治疗处分、收容于社会矫治机构等。

二、保安处分在中国的发展

我国对保安处分制度的研究起步较晚,某些历史原因的存在导致大多数学者对保安处分采取片面的抵制态度,使得保安处分的研究一度处于停滞状态。在97年刑法修订过程中,虽然法学界提出应当将分散于我国不同性质法律中类似强制医疗、收容教育等具有保安处分性质的强制措施刑事立法化,并参考国外保安处分的相关规定,在刑法中设立有关保安处分的专门章节予以规定,但是由于反对的声音较大,时机尚未成熟,因此也未能纳入97年刑法典。具体来讲,在我国,具有保安处分制度性质的制裁措施主要有: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劳动教养、强制医疗、强制戒毒、工读教育、没收财物、驱逐出境和禁止执业等。但是这些制裁措施大多由行政机关,主要由公安机关决定,缺乏监督,劳动教养尤其为人们诟病。这些制度或者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或者已经漏洞百出。亟需重新立法,将散落在不同性质法律中的保安处分措施进行详细的整理,并纳入刑法,由刑法典对具体的保安处分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适用程序、执行方式等做出详细的规定。

刑法的现代化要求其社会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互动协调发展,而刑罚的结构也需要向现代文明的方向靠拢。保安处分制度历经多年的发展,已经被西方国家司法实践证明具有传统刑罚所不具备的预防犯罪、保卫社会的功能,这恰恰也是现代刑法进步的体现。例如强制禁戒、感化教育、观察矫治等保安处分措施可以针对一些轻微违法的犯罪行为人适用,并将其详细地规定在刑法中,用具体的条款描述其适用的条件、对象、程序等,使其辅助刑罚实现刑法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目的。

三、保安处分刑法化的构想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贫富差距不断扩大,在社会保障系统还不是很完善的情况下,我国的违法犯罪行为仍旧在不断的增加,而传统的刑罚方法在控制犯罪和预防犯罪方面的效果也不尽如人意。刑罚的主要功能是对犯罪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对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处以与其行为相适应的刑罚,更多体现的是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要实现犯罪特殊预防的目的,建立和实施保安处分制度,并将其刑法化是一个很重要的途径。在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人虽然实施了刑法意义上所禁止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却由于其精神障碍或者年龄问题而导致刑事责任能力的缺失,因而无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承担刑罚处罚。这些人虽然缺少刑罚当罚性,但其本身的社会危害性并未随刑事责任能力的缺失而减弱,如果任其在社会上游荡而置之不理,整个社会的利益与公共秩序就会受到严重的威胁。而保安处分在此时就可以充分发挥刑罚所不具有的优势,弥补刑罚功能的不足。

就我国目前的社会处境、文明程度、公民素养来看,不能完全照搬任何一个国家的保安处分体系,必须依据我国法制建设的现实状况,构建一个从违法到犯罪行为层层递进的阶梯式刑罚处罚体系。

首先,保安处分的调整领域是特定的。一项法律规范或者制度的存在,都必须有其专属的调整领域,并且在这个领域具有不可替代性,只有这样才能拥有长久的生命力。保安处分制度也是如此,正因为它有自己特定的调整领域,才能成为世界刑法改革不可逆转的潮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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