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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不起诉中被害人权利的完善——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指引-论文网

时间:2014-01-17  作者:赵培显,林龙
其次,恢复性司法认为被害人、加害人和遭受犯罪影响的社区都是恢复性司法过程中的利害关系人。在程序的展开和推进方面,它主张所有利害关系人的共同参与,承认被害人的权利和要求,承认加害人与被害人在解决问题中的作用,并试图在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之中,建立合作和协商关系,通过恢复性活动消除犯罪的烙印。最后,被害人受到加害人犯罪行为的侵害,因此加害人应当对被害人因加害行为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使之恢复到加害之前的状态。同时,恢复性司法也注重加害人与被害人之外的相关的第三方在这种恢复中的角色,第三方应该积极主动地承担帮助被害人的责任,其有责任来协助加害人恢复遭受破坏的社会关系。在加害行为构成犯罪时,只有对犯罪所造成的损害加以有效的修理和复原,犯罪所带来的不利后果才会真正地被化解,所以,“修复是恢复性程序的核心步骤。”[4](426)这种修复是在理解犯罪原因、分清各自责任、兼顾多方利益的基础上的全面恢复,这种修复责任既可由犯罪人来承担,也可由社区予以辅助性承担,甚至在一定条件下还可转由社会秩序与公正的维护者——国家来予以承担。无论采取何种措施,该种修复所强调的是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应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全面恢复被害人在人身、物质以及精神方面的损害。

三、被害人权利的完善

恢复性司法注重被害人对刑事司法过程的实质性参与和对被害人因犯罪所遭受的损失的修复。然而,由前文所述可知,目前酌定不起诉中被害人的权利在这些方面明显不足,针对上述不足,结合恢复性司法的理念,本文认为应从被害人的参与性权利与被害人的救济性权利两个方面予以完善。

(一)酌定不起诉中被害人参与性权利的完善

1.强化被害人酌定不起诉中的知情权,确立不起诉听证制度。被害人的知情权,是指对于检察官决定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等重大事项,被害人有权获得通知的权利。[8](226)知情权体现了被害人参加诉讼的价值,是对其诉讼地位的确认,反映了其在刑事司法中的基本人权。[9](256)恢复性司法强调被害人对诉讼过程的有效参与,这势必要求被害人享有获知诉讼信息的权利,只有保证被害人享有获得诉讼信息的权利,被害人才能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顺利地参与并完成刑事诉讼。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虽然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应当将酌定不起诉决定书送达给被害人,从而保证被害人得知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但是,这种事后通知的做法不能有效保障被害人对酌定不起诉的参与,被害人的利益诉求被忽视。为了使诉讼程序更加公正、公开,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证据后,对于拟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的案件,除事先征求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意见而无异议外,应当进行不起诉听证。确立不起诉听证制度,意味着在被害人有异议的案件中舍弃秘密审查、书面审查为主的审查方式和检察委员会最后决定的处理方式。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酌定不起诉之前,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不仅可以防止公诉权的滥用,更重要的是尊重了被害人的意愿,扩大了被害人的程序参与,从而避免被害人不必要的申诉或起诉。

2.赋予被害人在酌定不起诉中与被酌定不起诉人协商的权利。恢复性司法意图通过恢复性程序缓解犯罪所造成的紧张的社会关系。缓解被害人、被酌定不起诉人和检察机关三方的紧张关系,必须为三方提供一种途径。因此,在酌定不起诉中,可由检察机关出面,组织被酌定不起诉人和被害人面对面的对话,并让双方的亲属和受犯罪影响的社区成员参与其中,被害人可以和被酌定不起诉人协商如何补偿被害人的损失,让被酌定不起诉人满足被害人的合理诉求,从而促成和解。这样被害人、被酌定不起诉人和检察机关三方的紧张关系得到缓解,被害人获得被酌定不起诉人主动的物质赔偿和赔礼道歉,重新赢得精神上的尊严;被酌定不起诉人则可以免受刑事羁押之苦;检察机关可借此对被酌定不起诉人附加义务,实现对被酌定不起诉人的安置帮教,促进其回归社会。

3.确立被害人酌定不起诉司法审查制度。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之后,往往会产生报复或追究加害人责任的诉求。在现代社会中,被害人的报复诉求是通过国家追诉机关对加害者提起诉讼来得到一定的满足,通过国家机关对加害人的起诉,被害人的安全感和正义感得到恢复。然而,酌定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已经构成犯罪的人所做的不起诉决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与被害人的报复诉求不相符,只有检察机关客观、公正地行使不起诉裁量权,被害人才能接受酌定不起诉的决定。因此,为了防止检察机关滥用其起诉裁量权,赋予被害人对检察官的酌定不起诉决定申请司法审查就十分必要。酌定不起诉司法审查制度就指对于人民检察院的酌定不起诉决定,被害人在一定条件下得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审查的制度。[8](241)具体而言,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表明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可能有错误的,被害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审查。人民法院认为被害人申请有理的,责成人民检察院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移交检察院执行;认为被害人申请无理的,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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