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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不起诉中被害人权利的完善——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指引-论文网

时间:2014-01-17  作者:赵培显,林龙
被害人能否实际获得赔偿,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检查机关的强制力状况。所以说,检察机关强调对遭受犯罪破坏的公共利益的保护,但是忽视了恢复被酌定不起诉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紧张关系,被酌定不起诉人规避赔偿、拒不赔偿的行为很大程度上使被害人遭受第二次伤害。被害人在没有获得被酌定不起诉人真诚道歉和悔改表示、以及获得有效赔偿的情况下,难免心存抱怨、愤怒甚至仇视的情绪,犯罪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害仍然没有得到恢复。

二、恢复性司法概述

由上所述不难看出,传统的刑事司法体制是围绕解决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这个中心来展开的,其注重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对其处刑,刑事诉讼构造也是将国家追诉机关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作为其结构的主线。但是,受到犯罪行为直接影响的被害人却被边缘化。被害人的安定生活被犯罪所破坏,其身体、精神和财产等权益受到了损害。“在被害化的过程中,被害人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变化,其中正义的感情和恢复的感情的变化占有重要的地位。”[5](39)被害人希望能够很好地解决自己因犯罪所遭受的侵害,如果这种期望得不到充分满足,其正义的感情和恢复的感情就会受到伤害。但是,被边缘化的被害人的这种期望,在传统的以刑罚的报应为刑事司法活动最高旨趣的司法体制中是很难得到满足的,这显然与被害人正义的有效实现相背离。为了应对传统刑事司法体制与被害人正义实现的背离,根植于古老文化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恢复性司法进入视野。

(一)恢复性司法的产生与内涵

恢复性司法最初产生于正式刑事司法体制的边缘地带——少年刑事司法之中。20世纪70年代,在加拿大安大略省的基奇纳诞生的“被害人—犯罪人和解计划”成为第一项现代意义上的恢复性司法活动。[6](73)目前恢复性司法已经从少年犯罪案件扩展到成年人犯罪案件,从适用于量刑阶段扩展到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2002年4月,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11届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这是系统规范恢复性司法的第一份国际性法律文件,[4](422)世界各国掀起了以恢复性司法为指导的刑事司法改革热潮。

所谓恢复性司法,是指以恢复因犯罪而造成伤害的原有的有序社会状态为目的的一切司法活动。它是一种通过恢复性程序来实现恢复性结果的犯罪处理方法。所谓恢复性程序,是指通过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面对面的接触,并经过专业人士充当中立第三者的调解,促使当事方的沟通与交流,并确定犯罪发生后的解决方案。所谓恢复性结果,是指通过道歉、赔偿、社区服务、生活帮助等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使被害人因受犯罪影响的生活恢复常态,同时亦使犯罪人通过积极地负责任的行为重新融入社区,并赢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区成员的谅解。[7](60)

(二)恢复性司法理念的阐述

对恢复性司法理念的阐述众说纷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1990年美国学者凡尼斯(D.Vanness)在其名为《恢复性司法》的文章中对恢复性司法的基本理念的论述,他认为恢复性司法基本理念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犯罪对被害人、犯罪人本身和社区利益造成的损害;二是不仅仅是政府,还包括被害人、犯罪人和相关社区都应当积极地参与到恢复性司法的过程之中;三是在促进社会正义实现的过程中,政府应当负担起维护社会秩序的责任,而社区应当负担起建立和平的责任。”

美国东门诺大学的学者霍华德·泽尔(HowardZehr)和中密歇根大学的哈利·米克(HarryMika)则认为恢复性司法的基本理念应包括:“1.犯罪基本上是对他人和人际关系的侵害。具体包括:(1)被害人和社区受到侵害,需要恢复;(2)被害人、加害人和遭受犯罪影响的社区是恢复性司法过程中的主要利害关系方。2.犯罪行为引起的义务和责任:(1)由于犯罪行为是加害人实施的,它给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员和社区造成了伤害,因此加害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就是尽可能的纠正自己的错误,使之恢复到犯罪以前的状态;(2)社区有责任支持和帮助被害人和加害人,有责任满足他们的要求,社区也承担着促进其成员的福利、发展预防犯罪和维护社区安宁的社会条件和关系的责任,因此,社区的义务是对被害人和加害人的义务,承担义务是为了促进社区成员的一般福利。3.恢复性司法寻求调停和纠正错误:(1)被害人对信息、确认、证明无辜、赔偿、证言、安全和支持的需要,是司法活动的出发点;(2)司法过程中充分重视给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交流信息、参与、对话和互相同意提供机会;(3)应当承认犯罪人的需要和能力;(4)司法过程属于社区;⑸司法过程应当关注对犯罪与被害的后果或者反应。”

从以上两位学者的观点,可以对恢复性司法基本理念作如下概述:首先,犯罪不再仅仅被理解为个人与国家的对抗,而是把犯罪理解为是对被害人和社会关系的一种侵犯。犯罪人应该因其犯罪而受到刑罚,但是刑罚不再仅仅被视为是因为侵害了国家利益之后的一种报应,而是在更加宏大的社会背景之中来理解罪与罚,考虑犯罪及其后果给社区、被害人乃至于犯罪人本人所带来的伤害,考虑犯罪应对措施在救济这种伤害方面的实际效果,从而将全面救济犯罪伤害、恢复社会秩序作为刑事司法的优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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