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上“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导致了司法实践对程序的漠视。
四、完善我国羁押制度的建议
(一)树立正确的刑事诉讼原则和理念
树立现代的、符合社会发展方向的、正确的刑事诉讼原则和理念,才有可能建立良好的制度。正确的刑事诉讼原则和理念可以提高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自觉性,确保刑事诉讼活动正确、合法、及时的进行,从而有效地避免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针对我国刑事诉讼中出现的原则和理念的偏差,当前最需要健全的就是无罪推定原则和人权保障理念,杜绝“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思想,对法律高度负责,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人权意识。
(二)立法上明确拘留、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的期限
我国现行的诉讼结构模式是职权主义结构模式,这种模式主要是法官和办案人员在案件的审判和侦查过程中占主动地位。但是由于个体差异,司法资源的浪费和重复性工作的不断发生,延长了办案时间,从而导致了羁押期限的延长。因此,应严格控制拘留、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的期限。
(三)加强公、检、法部门的协调配合
公、检、法各部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应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杜绝超期羁押现象,树立其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四)建立司法审查机制
通过参考西方各国羁押制度,建立完善的、有效的司法审查机制。一方面,法官可以在适用羁押措施前和羁押期间对羁押措施的合法性、羁押期限的比例性进行审查,从而对侦查、检察机关形成有效的制约;另一方面,被羁押人在权利受到侦查、检察机关侵害时,也可以获得及时的司法救济,从而有效的预防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
总之,在现有的司法体制下,完全地消除超期羁押现象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我们只有把制度与观念相联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实体与程序并重,深入贯彻落实相关的法律规定,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真正提高执法人员的办案素质和水平,才能实现我国的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实现“看得见的程序正义”。 2/2 首页 上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