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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基础理论浅析_人权-论文网

时间:2013-10-19  作者:赵青叶
”人权是人在追求自由、平等、正义,并对专制、压迫的斗争中发展起来的一种总括性权利。它的提出,是从“人之所以为人”的角度建立对每一个人的权利保障,在价值取向上是善的,在价值分配上是平等的,它随着社会的发展,已逐渐从道德概念发展到法律概念。同时不断丰富着自身的内容,以广泛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并通过自身的斗争把这种保障推向政治、法律领域以获得更广范围的认同和强制力保证。当社会发展到私力救济不能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国家对私人纠纷的干预成为必须且广为推行时,为了在新的背景下使每一人充分维护自己作为一个人的权利,每一个个体利用国家审判机关来保障自身利益的权利,应成为人权的一部分。换个角度,人权也由此派生出了诉权。人权存在的目的实质是让社会个体平等分享社会现存利益及追求利益的机会以使个体在现社会中有资格和条件成为“人”,诉权实质上是实现此目的的重要手段之一。诉权保护的精神还被明确写入了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和1990年《开罗伊斯兰世界人权宣言》。早在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八条就明确规定:“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它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认清诉权与人权的根源,才能更好的解释各种诉讼现象,也才能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利益。以人权为逻辑起点的诉权作为充满了善、充满了斗争性质的权利,才能走在法律前面并被广为认同和保护。

二、诉权概念新定——动态诉权一元论

回顾以往的种种诉权学说对诉权的定义和论述,几乎全部都是集中的回答因何可以提起诉讼这个问题上,同时又都不可避免的局限在这个问题里面,往往限制了思维的运动性和发散性。从而对诉权的认识是静态的,是点状的,即,诉权是一种静态的权利,不随诉讼的运动而运动;诉权的权利是高度集中于一点的,而不是与诉讼程序一样具有阶段性。如私法诉权说对诉权的认识,仅限于诉权的权源在实体请求权,而无法回答诉权是依据什么推动诉讼进行,特别是无法回答在积极的确认之诉中被告是依据什么参加到诉讼中来,这种无法回答证明了静态的、点状的诉权概念是无法周延其实质内容的。而二元诉权学说“仅仅在技术上对三大诉权学说做糅合处理,缺乏合理性;而却无同一概念的内涵,使程序意义和实体意义诉权陷于矛盾”同样也是由于二元诉权说对诉权静止的、聚敛的观点导致了它的分析陷入了误区,即把诉权静态地分割成同一层面的诉权和胜诉权,生硬地把实体上的权利追求定义为“胜诉权”纳入到诉权当中,把“胜诉”这种不一定能实现的追求定为诉权这个确定的概念的要素之一,令人质疑起无同一概念的内涵。这是忽视了诉权贯穿整个诉讼活动、通过诉讼的推进来实现当事人实体权利这一运动性特点,从而错误地解释了诉权中诉讼要素和实体要素的关系。同样我们还会继续发现在抽象诉权说、具体诉权说中对诉权的分析也是静态的,隔断的,不动的,导致其理论存在不可避免的缺陷。

笔者认为诉权是一种动态的权利,是随着诉讼程序的推进而不断变化的,诉权与诉讼程序一样具有阶段性,诉权贯穿整个诉讼活动,通过诉讼的推进来实现当事人实体权利,在诉讼开始之前,诉权表现为当事人有向司法机关申请裁判的权利即起诉权,而在诉讼进行中,诉权又表现推动诉讼进行的当事人享有的各种诉讼权利,还有当事人享有的上诉权,申请再审权等都是动态的诉权在整个诉讼过程的具体体现。同样,诉权也不像二元诉权说所认为的那样分裂为程序意义和实体意义个层面。当然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来分析诉权这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不能人为的割裂诉权本应有的同一的概念。动态的诉权应该是一元的,程序和实体是统一包含在这个诉权概念之中,只是随着诉讼的进行,在每一个阶段以不同的形态体现出来。诉权在运动中由抽象权利概念转化为具体的可操作权利,在纠纷产生之后、诉讼提起之前,它是一种具体的诉权;起诉之后,它表现为向法院申请回避、质证、辩论等权利;判决之后,它是上诉的权利或申请再审的权利等等。并以这些具体的诉讼权利推动诉讼进行,同时其本身被不断消耗,而它的消耗即它的各种具体诉讼权利的实施带来的结果就是隐藏在诉权背后的价值追求被不断显现、辨认、确定。后面就会分析到隐藏在诉权背后的价值基础。

三、诉权的价值基础——以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分析

所谓价值是指,作为主体的人对客体的需要的关系中,客体以自身的功能和属性给主体带来的效应。诉权作为价值客体,是以主体人的需要为目的的,人之存在于人类社会,首先应以自身的需要、满足以及完善为目的,诉权的价值应有利于实现人的终极价值,并为这一目的服务。而人同时又是社会的人,是生活在彼此的目标与利益可能冲突的关系之中的,所以诉权的价值基础因该是促进并维护个人自身的完善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共生。具体来讲有以下两方面:

(一)诉权主体利益保障——权利救济与程序正当

从诉权主体之所以享有诉权的角度来看,诉权的价值基础是非常明确的即:保障主体利益,诉权的存在是为了让个体借助国家审判机关的力量去追求或保障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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