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和谐既可以通过生命感受,在生命个体的机体内直接呈现,也可以通过生命个体的机体外在地呈现,也就是说,人一方面可以直接在自己的身体上感受到自己的生命和谐,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其他人的生命个体上感受到他们的生命和谐。如他人的身材的健壮、女模特的婀娜多姿、甚至狮子的勇猛和松树的挺拔等等。
3、 精神和谐,这类和谐直接按关指我们的内心自我,是在心灵感受中被给予的。而与我们身体状况没有本质的联系。审美情趣、道德是非、认识真假构成了精神和谐的三个维度 。与精神和谐相应的和谐状态主要有心灵的喜悦、对象性的喜欢、人格的尊重和内心的坦然与充实等等。这些和谐状态的产生都依赖于精神的在场。精神和谐不仅是个体的,而且也是主体间性的,即可传递和可共享的。如人不仅能在听自己喜欢的音乐时反复感到心灵的快乐,而且当别人快乐时,我们会受其感染和他一道快乐。
4、 神圣和谐,作为和谐等级秩序的最高层级—神圣和谐关涉世界整体甚至超越世界。它是在人的纯粹的形而上的反思、信仰或宗教感受中被给予的。相应的和谐状态在祈祷、悔悟、福乐和敬畏中产生。神圣和谐与精神和谐不同,后者所系的是精神价值的在场,而前者昭示的是宗教或信仰或反思的存在。人因神性的降临而体验到的福乐寓于宗教性的情感感受,相应的就是神圣和谐,而人因为他发现某个自然规律而体验到的喜悦,其心灵的感受显现出来的是精神和谐。
在现象学的视域中,和谐等级不同,和谐载体的性质也不同。直接承载感官和谐和生命和谐的载体都是物质性的或机体性的。例如人感官上的和谐适意只能通过舒适的事物来体现。如舒适的沙发、健康的身体。与之相反,直接承载精神和谐或神圣和谐的载体都是非物质性的,非机体性的,体现在纯粹的形式、观念、意识、意义、心灵等方面。也就是说,感官和谐和生命和谐的载体的物质性或机体性与精神和谐和神圣和谐的载体的非物质性或非机动性的区别可以通过各种和谐与物质事物的关系呈现出来。例如,感官和谐和生命和谐依赖于它的物质载体,如果物质载体发生了变化或改变,相应的和谐适意度就会发生改变。而精神和谐和神圣和谐与物质事物的关系并不是如此。精神和谐和神圣和谐的呈现依赖于特定的思想、行为或意义,而这些思想、行为或意义并不随其物质载体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在四种和谐等级中,确实存在着等级高低的不同。通过现象学的还原,区别和谐等级秩序的客观尺度作为现象学剩余可以得到显现,这个客观尺度主要包括以下因素:
第一,和谐的空间性、可分性、和可量化性。和谐等级越低,其和谐载体就越是空间性的,可分的和可量化的,它在感官上造成的适意感受就越是在空间上延展的,并且在肉体上是可定位的、在时间中可重复的。与之相反,和谐等级较高的精神和谐和神圣和谐不但不能被分割或数量化,而且它给我们造成的适应感受在身体上没有定位,在空间上也没有延长。感官和谐和生命和谐的传播受其载体的空间限制,只能被“分享”,而不能被“共享”,精神和谐和神圣和谐是非物质性的、非机体性的,所以,它们可以不受时空的限制而可以在心灵中呈现出来。
第二,和谐作为一种状态,各种和谐等级具有不同的持久性。和谐的等级越高,它的存在就越持久。和谐的持久性一方面与它们本身的性质有关,另一方面也与人心的偏爱法则有关。也就是说,和谐等级越低越和感性事物相关,其存在就越会受到特定时空的限制,和谐等级越高越和人的心灵相关,其存在就可以超越时空的限制,这样,和谐等级越高,人们越偏爱它们,它们在人的记忆中存续的时间 就越长。
第三,依存性。从现象学的观点看,一种和谐状态就其本身而言是看不出它的和谐等级的。如果和谐A的等级只能在和谐B被给予的条件下才能被给予,那么和谐 B 就是和谐A的基础,其和谐等级就要高于和谐A。比如,感官和谐只有指向生命和谐的实现时,它本身的存在才有价值,同样,如果一个人只关注身体的健康—生命和谐,而没有用自己的健康生命去追求一定的精神理想—精神和谐,这种的生命存在也就失去了价值。由此可见,生命和谐的价值不能完全由生命自身来领会或确定,生命和谐只有指向精神和谐的实现时,生命和谐本身才是充分的。
第四,满意度。和谐的等级越高,它所激起的满意度就越深。所谓“满意”,就是一种充分体验,只有当某种指向和谐的意向通过和谐的显现而被充实时才会产生。满意度与和谐等级的高低存在着正比关系。在现象学的视域中,越是追求感官之乐的人,虽然也能感到某种和谐状态—感官和谐,实际上是对生活的满意度较低的人,因为他们的满足只处在较低的和谐等级上,在更高等级的和谐满足上还付之阙如。
和谐等级秩序虽然可以作出以上的划分,但无论哪种和谐都具有一种现象学意义上的先验本质。首先,无论何种和谐都与人的内心感受相关,处于人的内心情感之中,并通过情感的绽放而意识到自身的存在。就此而言,和谐对人而言具有存在论意义上的重要性;其次,各种和谐都至少给定了某种价值,具有一定的客观因素。第三,和谐不仅有其自身固有的各种单独意义,而且各种和谐之间的关系还会显现出不同的意义,即和谐是可以超越的,这也从另一维度显现出人的自由的本质。
注释: 转引自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1页 转引自《面对事实本身》东方出版社2000年版封底
转引自《中国现象学与哲学评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95年版第2页
参考文献:1《胡塞尔选集》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版
2《海德格尔选集》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版
3《舍勒选集》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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