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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利维坦获得拯救:《利维坦》第三、四部分释义_键-论文网

时间:2014-01-09  作者:黄其松
那些同意经文本身是信仰的教规的人,首先要坚定地把他的权威当做他们的权威;他应当既是经文的解释者,也是一切教义的最高法官”[7]。所以,按照霍布斯的设想,解决宗教纷争需要有一位权威的裁决者,即《圣经》的解释者。因为他的权威,他的话就是神的话。因为他的权威,宗教纷争得到澄清和裁决,从而趋于消失。那么这个权威的解释者是谁呢?

通过《利维坦》对得救条件的阐述,我们知道:按照霍布斯的理解,人们要得救就需要信耶稣是基督。也就是说,人们要皈依使徒所传的道,即耶稣是拯救他们、并在来世中永远统治他们的王。霍布斯认为,使徒之中并没有任何人传布说,他自己或任何其他使徒是那样一种《圣经》的解释者,以致所有成为基督徒的人都应当把他们的解释当成法律看待。因为“解释法律是今世国王政务中的一部分,使徒并没有这种权力”[8],所以当《圣经》要成为律法时,只有在国王成了基督教教士,或教士成了国王的时候才能办到。也就是说,在基督的上帝国还没有来临期间,解释《圣经》的权威是世俗的主权者。理由如下:

首先,个人没有解释《圣经》的权利。在分析导致国家致弱或解体的因素时,霍布斯认为臣民私自判断善恶容易导致政府趋于解体,因为“这样一来,我们又犯了自行判断善恶的病。或是把那些自称在超自然方式下获得了神感的私人当成善恶的判断者,这样一来就会使一切民约政府趋于解体”[9]。如果在这里霍布斯还是暗示个人不能解释《圣经》的话,那么在《利维坦》第三十五章里指出亚当的罪源于他对上帝诫命的不服从,即亚当不能自行判断善恶时,霍布斯说:亚当“竟然作起神来,不按创造者的命令辨别善恶,而按自己的意识辨别善恶”[10]。这里似乎已经有些明确了,因为辨别善恶就是自行做主,换句话说就是自行解释《圣经》,即自我的判断成为自我是否得救的确证和凭借。如果这还不明确的话,霍布斯在《论公民》里就直接这样说了,如果让个人解释《圣经》,那么每个人都会根据自己的判断去善恶,这样的结果就是公民服从的终结和无尽的纷争。“教会的职责是解决分歧,所以的让教会而不是个人来解释《圣经》。‘解释神的话’的权威,即消除有关神和信仰的一切问题的权威,同无论什么外人都没有关系”[11]。因此在霍布斯看来,个人没有解释《圣经》的权利。

其次,在刚才引用霍布斯的话里,霍布斯把解释《圣经》的权利给了教会,但是教会有足够的权威吗?没有。在论及开除教籍权时,霍布斯说:“如果一个基督徒在世俗权力当局不支持或破坏教会的地方叛教,那么开除教籍权既不能使之在今世受损,也不能使之恐惧未来。其所以不能使之恐惧未来,是因为他们不信教了,至于不能使之受损,则是由于他们因此而回到世俗的爱顾之中,而在来世的状况也不会比从未信教的人更坏。受损的反倒是教会。”[12]因此,开除教籍权没有世俗权力支持就没有效。也就是说,没有世俗权力的支持,教会对《圣经》的解释以及依据《圣经》作出的判决是没有效的。我们知道,基督耶稣在尘世的时候也没有反抗世俗权威的权利[13]。所以教会对《圣经》的解释是否有效更需要世俗权力的支持。而且按照霍布斯的理解,只有在国王成了基督教教士、或教士成了国王的时候,《圣经》才能成为律法。换句话说,将《圣经》规定为法律之权原先便是属于世俗主权者的,现在他仅是继续享有这一权利而已。

既然公民个人没有解释《圣经》的权利,而且教会的解释需要得到世俗主权者的支持,即世俗权威的支持才是有效的。那么显而易见的结论是:只有世俗主权者对《圣经》的解释才是权威的。

世俗权威:统一的权威

或许,正是由于世俗主权者是《解释》的权威,才得以真正的克服了宗教纷争、教派冲突和教权与王权的争斗,从而统一了权威。

在《利维坦》里分析原初的上帝国解体时,霍布斯认为关键性因素是权威的不统一。所以在霍布斯所设想的未来的基督的上帝国里,复活重临世界的基督耶稣在这个国力拥有至上的权威。那么霍布斯又是如何分析今世的基督教国家的权威归属的?

在《利维坦》第二十九章论述导致国家致弱或解体的因素时,霍布斯着重强调了权威的不统一所导致的后果。他说,那种认为国家不止一个权威,即在一个国中存在着与主权相对立的最高权力、神权与俗权并存等这样的观念都是毫无意义的,而且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蛊惑人心的话语。霍布斯说:“我们虽然可以作出俗界和灵界这种毫无意义的区分,但它们仍然是两个王国,每一个臣民都要服从两个统治主。神权既声称有权宣布什么是罪,它就声称有权宣布什么是法律;因为罪不是别的,就是法律的违反;然而世俗权力也声称有权宣布什么是法律,于是每一个臣民便必须服从两个统治主,这两个统治主都要使人们把自己的命令当成法律服从,而这却是不可能的。”[14]这样,臣民就无所知晓应该服从谁的权威,这种国家权威的分裂必然导致国家的分裂。因为一个国家如果有一个主权者存在,而又有一个最高权力者存在,其中一个可以制定法律,另一个则可以制定神律,那么同一群臣民就必然具有两个国家,这就是本身分裂的王国,无法立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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