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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人大代表代表性的几点思考

时间:2011-04-22  作者:秩名

论文导读:而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的途径就是通过选举能代表自己利益诉求的代表,通过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代为表达得以实现的,所以说,人大代表代表性的强弱直接关系着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实现程度。只有完善和加强人大代表的代表性,才能使人民在国家机关中找到自己的代表,并通过这些代表看到自己的利益诉求得到了回应,从而会有一种一切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感觉。代表的代表意识的薄弱,直接或间接地关系到社会能否良性发展,关系到国家决策的制定是否准确,关系到民意与社会发展方向能否一致,并最终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指数。所以说,一定要采取切实措施,让不能代表民意的代表进入不到代表队伍,让代表民意的代表在人民的监督下真正发挥代表性。
关键词:人大代表,代表性,措施,稳定
 

1.加强人大代表代表性的现实需要

1.1人大代表代表性的加强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而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石,可以说,人大代表代表性的强弱关系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用的大小。众所周知,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一切决策都依赖于人大代表,可以说,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的决策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诉求要想得到很好的反应,就必须要选出能代表他们利益的代表才行,而目前的代表选举产生方式并不能满足这一要求。如果部分社会阶层的利益诉求得不到反应,他们就会选择其他途径表达,甚至会选择一些过激的方式反应主张,这不但会影响到制定出来的政策的执行效果,也会间接或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虽然说,完善人大代表的代表性并不能彻底解决社会矛盾,但是却可以为社会矛盾的缓解与消除提供一个制度平台,通过不同利益阶层的人民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辩论与“讨价还价”,社会阶层间的矛盾和冲突有望在权力机关进行决策的正式场合进行较量,在公开透明的决策程序中,存真去芜,明辨是非。[①]

1.2人大代表代表性的加强能真正体现民主,增强国家机关的被认同感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的根本途径和方式,对广大人民来说,最根本、最重要的是掌握国家权力,这才是最大的民主。而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的途径就是通过选举能代表自己利益诉求的代表,通过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代为表达得以实现的,所以说,人大代表代表性的强弱直接关系着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实现程度。众所周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联系人民与国家的重要方式,所有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并对它负责,可以说,人民代表能否代表人民,直接关系着人民掌握国家的程度的大小。只有完善和加强人大代表的代表性,才能使人民在国家机关中找到自己的代表,并通过这些代表看到自己的利益诉求得到了回应,从而会有一种一切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感觉。只有增强了人民对国家机关的认同感,国民冲突才会减少,社会矛盾才不会激化,和谐社会的构建目标才能实现。

2.人大代表代表性不强的几点表现

2.1人民选举的是代表本人,而不是代表所代表的利益诉求

根据《选举法》第33条的规定:“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

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或者代表候选人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我们得知,选民或者代表会通过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得知代表候选人的情况,甚至,在选民或者代表候选人的要求下,代表候选人还会与选民见面,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现实情况是,选民通过上述途径获得的信息只是表象,代表候选人的主张及所提议案选民并不知情,即使有个别代表主动下基层了解民情,或者通过现代通讯方式建立与选民的联系,选民在选举代表时,对代表候选人的代表主张并不知情,他们所了解的只是代表候选人的简历和工作成绩等与选举并无多大厉害关系的皮毛,所以说,目前的代表选举制度,选出的代表其民意代表性并不强。

2.2有的代表代表意识薄弱,把当选代表当做个人荣誉而不是社会责任

在目前的选举制度下,选出的代表有时不能全面、正确地履行代表职责,有的代表缺席会议,有的代表把当选当做个人成绩和荣耀,把开会当做个人人脉关系建立的良好时机,而不是把开会当做其所代表的人民的民意表达场所。甚至有的代表空有代表之名,不仅提不出与时俱进、真正体现社会发展需求的议案,而且有的代表以凡事均举手表决赞成通过为荣,认为这样才没有给国家和党添麻烦。代表的代表意识的薄弱,直接或间接地关系到社会能否良性发展,关系到国家决策的制定是否准确,关系到民意与社会发展方向能否一致,并最终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指数。所以说,一定要采取切实措施,让不能代表民意的代表进入不到代表队伍,让代表民意的代表在人民的监督下真正发挥代表性。

2.3直接选举的范围过窄,影响到民意的体现

。举行目前,根据《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得知,我国直接选举的范围仅是县级以下范围,县级以上均实行间接选举。列宁曾经说过:“只有普遍的,直接的,平等的选举才可以说是民主的选举。”[②]间接选举与直接选举相比较来说,间接选举在充分表达民意方面有欠缺,间接选举增加了民意表达的中间环节,削弱了人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作用。而直接选举则减少了中间环节,更有利于人民的参政议政,因而,直接民主相比间接民主而言,前者民主程度更高。所以,在情况允许的条件下,我们应该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藉此提高人民对国家的控制能力。

2.4人大代表的非职业化削弱了代表的代表性

我国的人大代表,除了在各级人大常委会中任职的以外,大多数代表都是兼职的,平时代表以各自的职业作为生活的依靠,人大代表身份并不是可以依赖的,在这种情况下,代表们的主要注意力就集中到了“主业”上,也就比较忽视人大代表这一“副业”。论文大全。所以,我们应当在有条件的地区,试行人大代表专业化、职业化,以此加强选民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和沟通,真正体现人大代表的民意代表性。

3.加强人大代表代表性的措施

人大代表的代表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民代表所代表的人民的全面程度,二是人民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有效性,目前,这两方面都需要加强,具体措施如下:

3.1代表候选人的提案或主张应当在选举前公示,变“选人”为“选主张”

为了体现人民代表所代表的民意的全面程度,应当改变以往的代表候选人介绍制度,把主要介绍代表候选人的简历及工作成绩等变更为介绍代表候选人的主张或提案(代表候选人的主张或提案要经过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等机构的审核,应当在国家法律和大政方针允许的条件下方可),只有这样,代表才会重视其代表身份,才会把不称职的代表剔除出去。同时,配备代表的差额选举制度,使代表候选人真正紧张和重视起来,从而促使代表候选人真正体察民意,了解民情。只有通过“主张公示制”和“差额选举制”这两种制度的配合,才能改变以往所选举的代表其代表性不强、选举只是走程序、选举无用论等局面和意识,也只有这样才能激发选民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最终增强人民对国家政策的认同感。

3.2增加直接选举的范围,使民意表达更通畅

从1980年开始,我国将人大代表直选扩大到县一级,这在当时是意义重大的改革。但是,时间已经经过了30余年,社会也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社会转型期,各种利益交织,各种矛盾凸现,社会张力比较大,底层民众的诉求难以及时上传,以致近年来发生了一系列冲击人们听觉、视觉,乃至冲击人们心灵和信念的事件。因此,我们应当顺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增加直接选举的范围,使民意能及时而全面的得到反映或体现。笔者建议,在经济发达和经济落后的地区,分别进行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试点,将直接选举范围扩大到市或省一级,再通过前后对比,总结经验教训,并逐步将直接选举进行推广,只有这样,才能保障选民在最大程度上选举代表自己利益诉求的代表,通过代表,把利益诉求反映到国家决策机关,体现在国家大政方针上。

3.3有步骤地推进人大代表的职业化进程,使民意诉求有固定的反映对象

2000年4月,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镇在全国率先试行党代表常任制,3年后,宝安区建立了区党代会常任制,到2009年,宝安区实现了“党代表工作室”在全区的有效覆盖,目的是通过这个“纽带”保持党群联系,让党代表成为群众拥护的“民意带头人”。论文大全。笔者认为,我们在人大代表制度上,可以借鉴深圳市宝安区试行的党代表常任制,有步骤地推进我国人大代表的职业化进程。为了减轻国家财政负担,笔者建议从退休人员中进行人大代表职业化的试点工作,有的退休人员身体健康,关心国家发展,关注民生,参政议政热情高涨,因此,可以招募一批退休工作人员,在象征性地给予一定工作酬劳的基础上,使他们的人大代表身份固定化、职业化。当然,这一制度要配备相应的监督制度才行,主要是使人大代表真正履行职责,真正体察民情,真正代表民意。

3.4减少人大代表的名额,使人大会成为代表充分阐述民意的场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至今已召开了十一届,第一届到第十一届的代表数额分别是:1226人;1226人;3040人;2885人;3497人;2978人;2970人;2977人;2987人;2984人;[③]2987人。对代表名额问题,彭真曾说:“我倾向于代表大会人数不要太多,既要包括各方面的代表,又要便于开会讨论、决定问题才好。代表人数过多,因为时间的限制,不可能都畅所欲言,不便召开讨论,甚至小组会上都不能比较普遍地发言,形式上看起来很民主,实际上并不一定能充分发扬民主。”根据目前《选举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论文大全。”笔者认为,在会期仅为短短十几天的现实情况下,应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进行缩减,维持在1000名左右即可。代表名额的缩减并不意味着民意表达的有效性的丧失,相反,代表名额的大幅缩减,会给代表提供充分表达民意的空间,在约3000名代表的情况下,每名代表的发言时间仅为几分钟,有的代表甚至没有发言机会,其民意代表性根本得不到体现,所以,我们应当为代表表达民意提供空间和制度支持,使代表有充分的民意表达机会,改变过去部分代表只是在人代会上“握握手、拍拍手、举举手”的尴尬局面,只有这样,国家的决策才会体现民意,而人民才会产生对国家和党的认同感。


参考文献
[1 ]黄学贤、朱中一.论人民代表代表性的完善.政治与法律,2005,(4):16.
[2 ]列宁全集(第18卷).人民出版社,1963:273.
[3 ]彭清.关于完善人大制度的构想.兵团党校学报,2006,(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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