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提高养老金待遇标准,构建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目前,我国经济还不够发达,财政能力有限,因此,新农保定位在“保基本”的目标上论文开题报告范文。但随着经济发展,国家应逐步提高养老待遇标准,增加国家补贴,提高对农民的吸引力。另外,由于地区间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不同家庭的养老需求不同、不同年龄群体的个体特征不同,因此,应根据这些特征构建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满足不同群体的需要,最大程度上实现新农保的公平和效率。
(4)加强传统家庭文化的教育,将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结合起来,构建完整的养老保障体系。推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非意味着家庭养老退出历史舞台。事实上,由于受经济实力和财政水平的制约,目前的农村养老保险仍然处于“低保障”的水平,仅仅依靠社会保险,无法满足老人的物质生活。另外,即使社会养老保险能够满足老人的物质生活,家庭养老仍然是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从需要层次来看,人们不仅需要满足低层次的物质需求,还需要满足更高层次的精神需求,而家庭养老是精神需求的主要供给者。因此,家庭养老仍然是现在和将来重要的养老方式。因此,应加强传统家庭文化的教育,将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结合起来,构建完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5)做好制度衔接。2007年,我国开始推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个人账户,部分生活贫困的农民开始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但这部分群体在60周岁以后面临着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还是领取基础养老金的制度困境。针对这一情况,有学者认为应以养老保险金和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多少进行衡量,两者相权取其多。笔者认为两者选其一的做法并不可取,其理由在于:首先,两者性质不同,虽然都属于社会福利,但是最低生活保障属于社会救助,是为没有生存能力、陷于贫困的农民提供的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属于社会保障,是为年龄超过60周岁的农村居民提供的生活保障,性质上两者不可替代;其次,资金来源不同。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来自于民政部门,没有包含个人缴费的内容,养老保险则来自政府、集体补助和个人缴费,包含了农民为老年生活留存的储备资金,两者的资金内容不同;再次,从实施目标和受益群体来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解决的是贫困农民的生存问题,受益群体范围较小,新农保解决的是广大农民的养老问题,覆盖范围较大,两者目标截然不同。因此,笔者认为,制度衔接应遵循“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以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为出发点,灵活地设计政策,而不是简单的“一刀切”,做好新农保与其他制度的衔接,保证农民获得切身的利益,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高农民参加社保的积极性,促进新农保的顺利推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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