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建立生态修复和补偿为核心推进开采环节的环境定价
我国长期实行资源低价政策,资源价格未充分反映其生态价值。如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平均为1.18%,国际可比费率一般为2—8%,石油、天然气、黄金等矿种补偿费率更低,油气为1%,黄金为2%,远低于美国12.5%,澳大利亚10%的水平。在矿业权取得环节,目前实行行政审批与市场招标“双轨”并存体制,全国15万个矿山企业中仅2万个通过市场机制取得,企业付费水平低。由于无偿取得,企业并不珍惜到手的资源,造成采大弃小、采富弃贫、采主弃副的掠夺性开采(李国平,2006)。在现行资源产品的比价关系下,一方面资源开发的增值部分过多地流向产业链下游,为工业化提供积累,另一方面,在现行资源价格体制下,生态补偿机制缺失,矿区生态环境恶劣。全国因采矿引起的塌陷180多处,塌陷坑1600多个,塌陷面积1150多平方公里;采矿企业排放的废水占工业废水的10%,采矿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占工业固体废弃物的80%,因露天采矿、开挖和各类废渣、废石、尾矿堆置等直接破坏和侵占土地面积约26.3万公倾(郝瑞彬等,2007)。采矿破坏地下水均衡系统,某省因采煤造成了18个县26万人吃水困难,30万亩水田变成旱地,全省井泉减少达3000多处。
资源价格改革第一步要打破矿产资源开发垄断和市场分割局面,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和矿业权市场竞争机制,由第三方评估,根据资源储量、开采难易程度给出一个基准价格,通过“招、拍、挂”形成矿业开采权的市场交易价格(王春秀,2007)。对于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资源,可探索采取总量控制开采量,分配各矿山企业配额,通过各企业对开采配额交易方式促进可持续价格的实现。资源价格改革的第二步要以财税制度的完善,实现外部补偿价值的内在化。我国多数资源分布在中西部地区,而利用资源的工业主体分布于东部的三资企业,在低价政策下,资源开发带来的污染治理、生态修复、土地复垦、水土保持、灾害防治由资源所在地承担,资源开采带来的收益由东部下游工业企业获得。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在于开征资源生态税,建立“生态补偿与可持续发展基金”和相应的转移支付机制,分项用于重大的生态治理、社会救助、扶持生态产业。
(二)以能源税制改革为核心,促进节能减排
能源价格与能源效率以及应对气候变化,能源相对廉价诱导产业间的能源配置从高效部门向低效部门转移,形成高耗能高污染的产业结构。目前我国主要能源品种实行上游市场定价和终端政府管制的价格政策,如煤炭价格完全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原油实行与国际接轨,海上天然气价格由市场决定,但是政府对终端消费的电力、成品油等主要能源品种的定价仍保持决定权。
基于能源行业垄断为主的结构,在不具备完全放开能源市场的条件下,发展循环经济最为可行的路径在于开征能源税与实施节能补贴,既满足工业发展对能源使用的需求,又充分考虑能源消费外部性,节能鼓励。具体支持可从管制价格校正、环境补偿与节能补助等三方面着手。针对价格管制,要完善权益性能源税收政策,如开征能源补偿基金税,对境内开采和使用能源的生产者、消费者从量定额计征,形成基金,对后代资源持续利用的权益损失进行补偿。针对能源环境补偿,要健全限制性税收政策,调整消费税,开征碳税。以含碳污染物的排放量为税基,依据预定的碳减排水平估计最优排放水平下的碳税税率,提高现行汽油、柴油、燃料油等能源的适用税率,把不符合节能技术标准的高耗能产品纳入计征范围。同时,配合以节能指标交易,将规划所要求节能总量分配于各区域各用能企业,通过节能指标交易外化能源使用的外部生态成本。针对节能鼓励,要完善激励性能源税收政策,对关键性、节能效果显著的节能设备和产品的生产、销售与进口,在一定期限内实行减免优惠或即征即退;耗能突出的行业增值税税率按能源消耗量从量累进定率,产品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反之,投资购置节能设备允许采用加速折旧,在一定额度内抵免企业所得税,以利推进高新技术企业的节能进程(樊丽明郭琪,2007)。
(三)多管齐下,建立清洁生产的价格激励
在工业领域推行产品绿色设计和清洁生产,逐步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实现新增产值由低消耗第三产业为主,对于减量化意义极为重大。采用清洁生产方式,由于在企业内部增置了相应设备,设施及人员整洁三废,其环保成本相对于传统生产更大,但是社会治理成本小,传统生产方式内部环保成本低,但是社会治理成本大,价格政策的基本原则是通过外部成本内部化和内部成本外部化,使清洁生产成本低于传统生产成本(伍世安,2009)。 3/4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