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高规”对于“消火栓设置消防水泵启动按钮”的规定是强制性条文,而“建规”的相关规定是非强制性条文,再例如对于气体灭火设置的规定“高规”和“建规”的严格程度不一样。对于气体灭火房间设置位置的规定中都有提到“其他重要设备室”,“高规”另外附有条文解释:“其他重要设备室是指装备有对生产或生活产生重要影响的设施的房间”,“建规”则没有条文解释,即由设计人员视情况而定。所以设计人员在做消防设计时应首先分清标准适用范围范围,再仔细斟酌规范要求,以求设计精确。
3.4注意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的区别。我国《标准化法》规定,涉及安全、卫生、环保方面的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其余均为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必须执行的,推荐性标准自愿采用,但在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政策法令,或者工程建设具体项目的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后,就带有强制性,必须执行。2000年1月30日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强制性标准的执行作了以下规定:“凡是在勘察、规划、设计、施工中擅自更改强制性标准的,或编制标准设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罚款。”在建筑给排水规范里面,一般来说,前面的“公告”部分会指出本规范出现的哪些条文是强制性条文,而正文里面也会用黑体字表示。设计人员在设计时要把握好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分别,对于强制性条文必须遵守,以免因违反强条而受罚款;对于推荐性条文虽然没有要求所有条文都必须遵守,但是推荐性条文有不同的严格程度,应通过仔细斟酌各项条文的具体要求,区别对待。
3.5要准确把握好规范条文的用词,保证设计的正确性。为了便于专业人员在执行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建筑给排水规范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条文采用不同的用词。例如“必须”和“严禁”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是不得违反的;“应”和“不应”、“不得”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宜”和“不宜”表示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可”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前两种情况一般也是强制性条文中的用词。消防方面的设计要求往往比其他方面的设计更为严格,在“设置”与“不设置”之间,消防部门为严格把关,往往倾向于“设置”。如规范条文里面带有“宜”字,表示稍有选择,并非强制性,但是为建筑的防火安全起见,消防部门往往希望设计人员把它作为“应”来处理。所以,设计人员在设计时应仔细研究、反复斟酌规范条文的用词,来决定设计是否采用,只有这样才能使自己设计有理有据,既保证了设计的合理性,也有利于各方审查。
3.6随着技术的发展,建筑给排水标准更新速度很快。新规范的出台和旧规范的废止交替进行,标准条文内容的修订随时发生。故设计人员应即时掌握标准动态变化,掌握标准的新版本、新条文内容的修编,适时应用于工程设计之中,保证工程设计产品的合理性和先进性。另外,应注意新规范施行时间与设计时间的出入,设计时间如果在新规范施行时间以后,则必须以新规范为依据,相应的设计如与新规范有冲突,应作出相应的修改。
4结语
随着经济的发展,工程项目日益增多,且愈来愈其多样性和复杂性,同时,建筑给排水标准体系正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越来越多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产生,为相关专业人员服务。建筑给排水设计人员只有通过不断学习、熟悉和理解各项标准,熟悉整个标准体系,才能正确地使用标准,从整体上提高设计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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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G B 500 16一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 G B 50045一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 05 年版 2/2 首页 上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