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换前,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给予农民置换方式的选择以及置换后居住地点选择的自由,并充分考虑农民对置换差价支付的承受能力;置换后,还应高度重视农民的就业和保障问题,力争做到方便农民就业,使农民通过置换能够得到实惠,分享到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
总而言之,新的置换模式必须从农民利益出发,以让农民参与、让农民满意为重点,赋予农民充分的话语权。
(2)置换机制必须以政府正确引导为前提。首先,政府有必要介入宅基地置换过程。由于影响和制约城市郊区农村居住分布的原因非常复杂,如从历史的原因来分析,农村长期处于小农经济社会,分散的耕作方式导致了居住的分散;从现行的体制和政策来看,城乡经济社会的二元结构,也造成了农村人口流动、农民就业和教育以及公共财政的共享等多重壁垒。即使专门针对农村发展出台的“三农”政策,也缺乏系统性和配套性,缺乏城乡一体、统筹发展等内容。特别是农村居住规划滞后且多变,缺乏连续性,造成“一年一个样,年年不一样”的局面,缺乏科学的发展观,偏重经济发展,导致农村社会发展滞后于工业化。另外,与城市建设用地的管理相比,政府在对农村居民住宅管理上则仅仅局限于农村宅基地审批。虽然导致目前郊区农村居住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然而,政府对农村居住分布形态布局管理功能的严重缺位无疑是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在宅基地置换过程中,政府应当承担起应尽的职责。其次,宅基地的置换归根结底是农民居住形态的重新组合,而长时期以来,农民都是根据自己的意愿选址建房,农民也有权利选择居住在城镇还是农村。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居住地的选择不仅仅是解决住房的问题,一方面,应与城市的布局和城市的整体规划同时考虑;另一方面,也应与就业、保障、教育以及农业的规模化经营等同时考虑。也就是说,要改变传统的居住形态,政府的引导则必须具有全局性和系统性,以降低农民的居住成本,避免二次动迁。
(3)新置换机制必须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由于各地区间社会经济条件存在差异,许多地区目前还不具备宅基地置换的充分条件。因此,对于宅基地置换既不搞全区一哄而上、大干快上,也不按行政村整体置换、大拆大建,而是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10~15年)循序渐进地演进。
2.置换模式创新的相关制度保证
(1)改变统一按户籍地建房的政策。在现行政策下,不同集体的农民只能在本集体的土地上申请建宅,这样各集体的农民住宅永远是分散的。为此,有必要打破宅基地分村审批制,建立全区(县)统一的农民宅基地审批机构,并从满足农民转移需要、减少人户分离矛盾出发,调整空间结构,解决异地安居问题。
(2)建立宅基地置换的标准和规范。首先,整个宅基地置换的流程必须规范并向农民公示;其次,宅基地置换中的各种契约、合同、通知必须规范;再次,对宅基地置换工作的监督、评估也需要规范,特别是要加强对中心村建设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
(3)采取政策倾斜等措施,降低宅基地置换过程中农民集中居住的成本。应以让利形式吸引农民进城镇居住。如新居民点的基础设施不能全部计入农民所购房屋或申请宅基地的成本;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和标准面积内的宅基用地,其基础设施建设的成本应不计入或不全部计入等。
(4)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具体可包括农民的养老、医疗及失地后不能就业的生活保障等。这些保障可以通过相应的保险方式来完成。保障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农民集体在“流转”中的所得收益。同时,要完善财务透明、收支完全公开制度,建立起强有力的监督机制等,多管齐下,使农民集体获得的土地流转收益真正为保障农民生活服务,确实为发展农村经济服务。
3.宅基地置换机制的主要内容
重庆主城核心区和主城拓展区未来分为“都市化区域”和“都市化调整区域”。都市化调整区域的城郊农村宅基地的置换主要可以以两种形式进行:一种是通过将宅基地以“住房券”的方式置换都市化区域住宅;另一种方式是将农村房屋拆算成“房屋券”、农民进城买房、冲抵房款。
(1)住房券形式。这种方式是目前宅基地置换的主要方式,在浙江﹑天津﹑成都﹑上海等地都有进行。这种机制的主要操作要点为:第一,政府牵头,对建制镇或集中点进行统一规划,按照居住、农业、工业、商业等进行功能分区;第二,确定拆迁补偿方案,建设农民集中居住的社区型住宅区。宅基地置换新建住房,应充分体现“等价等量”原则,以“双作价”方式进行置换。新建集中基地的住房设定三种价格标准:置换价(住房券)、优惠价、市场价。村民可享受置换价的安置面积为原宅基地合法建筑物补偿总价与新建基地安置价的比值。若村民原宅基地合法有效面积大于认定的安置面积,其差额以优惠价供给,超过合法有效面积部分以市场价供给;第三,对拆迁后集约出的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进行整理,部分复耕,部分用于发展工业,部分则予以征收、储备,以备出让;第四,通过农地流转、农地入股等方式,推动复耕农地向种田大户、农业经营合作社等集中;第五,发展特色工业,引导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 2/3 首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