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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法律的特征之

时间:2011-04-22  作者:秩名

论文导读:当谈到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时,很多人都会说,我国古代法制“以刑为主”,刑罚严酷。堂堂的“礼仪之邦”似乎成了“刑罚恐怖的国度”。因此,相对于“以刑为主”的说法,我更赞同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以礼为主”这一说。另一方面,在处理“礼”与法两者关系即伦理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上,我国古代太强调伦理道德教化育人的作用,而忽视了法律的公正、公平的本质,即“重礼而轻法”。
关键词:礼,法,以礼为主,重礼而轻法
 

1.“以刑为主”?“以礼为主”?

当谈到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时,很多人都会说,我国古代法制“以刑为主”,刑罚严酷。堂堂的“礼仪之邦”似乎成了“刑罚恐怖的国度”。然而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真的只是“重刑”的专制统治下的产物吗?我想说,事实并非如此。免费论文参考网。

“刑”只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综合体系中处于辅助地位的一部分,并不能代表我国古代法律的全部。我国古代历朝制定的法律有上千种之多,除了刑事法律之外,还有大量行政、经济、民事、军事、文化教育等方面的立法。不能否认,中国历史上,确有主张“以刑为主”的学派,那便是法家。可是法家也是我国古代历史上空前绝后唯一主张“以刑为主”的学派,其学说只用于战国和秦朝的时候。免费论文参考网。

相较于法家思想而言,儒家思想无疑是中国古代传统文化中更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中国历史漫漫长河中,封建社会的历史长达2100多年。儒家文化在我国古代传统文化中的地位毋庸置疑,尤其对我国古代法律制度有着深远的影响。儒家文化的核心内容为伦理道德,对我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在如何处理法与“礼”之间的关系上。因此,相对于“以刑为主”的说法,我更赞同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以礼为主”这一说。

晚清时的严复先生在翻译西方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的巨著《法意》时曾说过,“西人所谓法者,实兼中国之礼典。中国有礼、刑之分,以谓礼防未然,刑惩已失。”[1] 这就是说,在古代,礼的某些部分不仅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礼所倡导的理念就是我国古代法律的灵魂和目的。

2.古代法律制度中“礼”对法的影响

“礼”是我国古代传统文化的核心,这已是公认的事实。外国学者更是被中国的“礼”所深深吸引, 见仁见智, 评说不一;只要论及传统的中国, 他们就会谈到中国的“礼”。[2]

“礼”,其实是一种宗法等级制度,属于伦理道德的范畴。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氏族社会的祭祀活动和习俗。它调整着人与人之间、人与国家之间以及人与社会之间的行为。“礼”的精神是亲亲、尊尊,即维护“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的人伦关系。简单的说,礼所追求和提倡的就是人伦道德。

这些人伦道德正是我国古代法的精神价值之所在。在礼的影响下,我国古代传统法围绕伦理而制定。以在立法活动中为例,“三纲五常”、“十义”等都被正式写入法律条文。其中,“君为臣纲”位列三纲之首。法律确认君主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从各方面维护君主的尊严、权利等不受侵犯。另外,严重危害君权和人伦关系的“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被列为“十恶”重罪,并且规定绝不赦免。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在维护礼教纲常、等级制度的同时,也体现了一些人道主义的精神。比如,法律规定对老人、儿童、孕妇犯罪应减刑或免刑,允许复仇、为父复仇可以减免刑罚,为友复仇有时也会得到表彰等等。有学者说,自从“礼”处于主导地位开始,便“改造了中国古代的法律,缓和了法的强制性与暴力,使其具有了‘人情味’”。[3](这里所说的“人情”主要是指家族主义的伦理。)这些都论证了“中国古代法渗透着礼的精神。” [4]

所谓“安上治民,莫善于礼”(《孝经·广要道》),所谓“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中国传统文化认为,在维护社会统治秩序、调节人与人的关系上,“礼”的作用是治“本”的,具有根本性的意义;而“法”的作用是治“表”的,它只是作为礼制的补充手段。

“礼”对于法来说是外来的事物,可是当“礼”融入到法中以后,“礼”反而成了主人,大大削弱了法的地位。这就使得法所具有的客观公正性和公平原则被礼仪制度和宗法等级秩序所代替。“礼”冲击了法律制度所应具有的本质,使法律制度成为礼仪制度和宗法等级秩序的附庸。之所以出现这种结果,一方面,是我国专制社会的必然产物;另一方面,在处理 “礼”与法两者关系即伦理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上,我国古代太强调伦理道德教化育人的作用,而忽视了法律的公正、公平的本质,即“重礼而轻法”。

3.“礼为主”对我国古代社会的影响

3.1积极影响

⑴引“礼”入法,采用法律来维持人伦秩序,可以减少推行法律的阻力。宗法等级,人伦道德等思想已在人民心中深深扎根。将这些内容涵盖于法律当中,自然容易为百姓所接受。⑵有利于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国家统一。历史上出现的几次盛世就是例证。尽管分裂不断,但统一是主流。每次新朝代建立时,统治者都不忘维护礼仪制度和宗法等级制度来巩固自己的江山。

3.2消极影响

⑴维护统治阶级的专制统治,而没有注重法律的公正、公平原则。法律是统治阶级意识的反映。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统治者制定法律就是为了维护其专制统治,所以法律就成为维护专制的工具。所谓“以礼为主”,如前所说,是用礼仪制度和宗法等级秩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而这些制度和秩序,在本质上说还是为了维护统治者的利益。如此一来,古代社会的法律就成为统治者专政的手段,这就造成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原则没有了立足之地。当然,这也是当时那个时代的局限性所造成的。⑵没有处理好法律和伦理道德的关系,偏重了伦理道德的作用,而忽视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原则。如“法家不别亲疏,不分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思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常用也。故曰:严而少思。”(司马炎《论六家要旨》)“及刻意为之,则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政治,至于残害至亲,伤恩薄厚。”(班固《汉书•艺文志》)。可见,法律不是不可以实行,但是实行的前提是不能动摇或危及宗法等级及伦理道德的统治基础地位。

4.以古鉴今

综上而言,“礼”对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影响的积极方面——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我们今天的现代化法制建设的目的也就是为了社会的稳定。但在治理国家方面,我国古代并没有处理好道德与法律(即“礼”与法)的关系,使得法律成为道德的附庸。在今天看来,这是不可取的。

从古至今,从西方到东方,关于如何处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一直成为人们争论的焦点。在任何社会发展阶段,法律和道德都是并存的。免费论文参考网。以古鉴今,怎样正确处理法律和道德两者之间的关系,从而使它们在治理国家和稳定社会方面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将会有利于我国现代化的法制建设。在对外开放的今天,外来文化的引进,必然冲击传统文化的地位。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在吸收外国先进法律文化的同时,也不能脱离我国传统优秀文化的影响。去其糟粕,取其精髓,“以礼为主”的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固然有其局限性,但是其在追求人情的合理体现和社会的整体和谐方面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值得我们今天借鉴并发扬。


参考文献:
[1] 孟德斯鸠法意:上册.商务印书馆,1981:3-7.
[2] 伏尔泰.风俗论.商务印书馆,1997.
[3]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87.
[4] 黑格尔.历史哲学.商务印书馆,1963.
[5] 马小红.礼与法.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 94.
[6] 梁治平.法治在中国:制度、话语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1] 《孟德斯鸠法意》上册,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3、7页。
[2] 参见伏尔泰《风俗论》(商务印书馆,1997年) ,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87 年) , 黑格尔《历史哲学》(商务印书馆,1963 年)等名著中有关中国的论述。
[3] 马小红《礼与法》, 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年版,第94页。.
[4] 梁治平《法治在中国:制度、话语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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