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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伦理的思考

时间:2011-04-22  作者:秩名
2、信息犯罪和网上侵权行为

据1999年7月在上海召开的计算机安全学术交流会消息,中国计算机犯罪1998年比1997年增长了7倍,而1999年上半年金融系统的发案数量就达到1998年全年的水平,若将计算机病毒也列入计算机犯罪,1999年的损失更是惨重,仅4月26日大规模爆发的CIH病毒就破坏了约36万台计算机,经济损失超过10亿元人民币   [4]      (      P18      )   。由于目前网络立法的不健全,以及网络犯罪的时空开放性和犯罪手段的智能性,部分胆大妄为者要么突破道德底线,游走在违法犯罪的边缘;要么利用网络独特的隐匿性,隐瞒身份逃脱法网。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存在着网络犯罪无法可依,犯罪成功率高而破案率低的尴尬境地。被称为“网络王国”的美国,破案率不到10%,而定罪的更是不到3%。

互联网上知识产权的缺席或滞后,一方面促进了人类信急共享的进程,同时也造成了对信息资源的疯狂掠夺和无穷复制。信息共享精神与知识产权的规则发生了根本抵触。在这种铺人盖地的翻录、套录、抄袭、复制、下载、上传的侵权行为面前,既有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几乎是不堪一击。鼓吹信息共享的人,已经提出了万联网上无版权的口号   [5]      (      P161      )   。网上侵权行为主要有侵犯知识产权、隐私权和名誉权。网络信息的高度开放性和数字符号的通用性,为网上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条件。而且不少案例在伦理学看,其“许可”或“不许可”的界限比较模糊,使得一些网络用户更加有恃无恐,从而互联网成为滋生侵权行为的温床。

3、信息滥用和信用危机

从信息消费者的角度看,较之传统媒介的单向、线性传播,网络媒体的全球连通性使得信息用户可能绕开守门人设置的障碍而直接面对广泛而丰富的信息资源。隐匿了真实身份的信息使用者此时已经不受传统社会伦理的约束,可以自由地选择自己想要的信息。于是人性中的阴暗欲求、庸俗需求也渐渐显露出来,从而造成信息的滥用,主要表现在对不健康的信息内容的使用上。最近统计表明,美国6000万网民中至少有20%的人会访问色情网站,其中1%的人达到了沉溺的地步。另外,由于网络上人与人的交往演变成符号之间的交往,无法判断其信用关系,信用危机应运而生,其突出表现是猖獗的网络剽窃现象。

(二)减少网络伦理失范的措施

在减少网络伦理失范的问题上,我认为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措施:

一是网络社群的自治,网络社群是一种由各异的旨趣决定的区位化的社群,是一群有共同话题、共同兴趣的网友集合在一起的组成的虚拟社区,在这样一个特殊的社群里如果没有一定的伦理秩序来规范它,则会对整个网络伦理的失范造成很大的影响。例如,各大高校的BBS就可以说是一个网络社群,大家在里面可以随便发表言论,对某个人进行人身攻击、发布不良信息等等伦理失范的举动,在这种情况下,这个特殊的社群只能实行“实名制”来进行自治,从而减少网络伦理失范的行为发生。

二是要坚持“以德治网”和“依法治网”并举的方针,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加强针对网络的立法,运用法律的手段对网络进行监管和疏导;同时加强正面宣传、教育,使广大网民能够辨证地认识和使用这种新的工具;启动网络文明工程,把网络文化当作一个系统工程来研究,支持对此进行各种类型的学术研讨,争取建立较为客观的网络伦理规范。例如,2005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颁布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6]   就是对网络信息发布的一种有效的监督,在此之前,非经营性网站无须办理任何手续即可在网络上“开张”,因此,很多不良信息都通过这类网站在网络上肆意传播,而国家在2005年颁布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后,网站在“开张”前必须到有关部门备案,获取备案号,在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管下进行网络信息发布,有效控制了不良信息的传播,从而减少了网络伦理失范行为的发生。

三是在网络社会中,人们的需要和个性有可能得到更充分的尊重与满足。自主自愿形成的网络社会,以其独特的生产方式、管理方式和生活方式,终将建立起一个各国家、各地区(民族、种族)的具有不同信仰、习俗和个性的人们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并互相促进的多元道德并存的社会。当然,技术的进步只是为道德进步提供了前提和条件。道德是属人的范畴,一切“事在人为”。是否能够减少网络伦理失范行为的发生,真正促进道德进步,建设一个更高水平的道德社会,还有赖于网民们自我塑造的意愿、能力、以及现实的努力程度。


参考文献
[1] 电信网络面临的挑战和发展机遇http://www.52angell.com/htmldata/96/97/2005_11/article_26728_1.html.
[2] 北青网新闻.中国互联网网民已达1.23亿 位居全球第二 [N].http://discovery.ynet.com/view.jsp?oid=15366366,2006-09-22.
[3] 孙伟平,贾旭东.关于“网络社会”的道德思考[Z].http://www.st35.com/article/jisuanji/jisuanjiyingyong/8656.html
[4] 付立宏.网络信息话动调控[M].郑州:郑州人民出版社,2002.
[5] 巫汉祥.寻找另类空间——网络与生存[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0.
[6] 中国网.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 [N].http://www.china.org.cn/chinese/zhuanti/792313.htm.2005-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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