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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伦理的思考

时间:2011-04-22  作者:秩名

论文导读:由于网络行为的特殊性导致了网络伦理研究的兴起。网络伦理相对于传统伦理道德来说更具有开放性。也就是所谓网络伦理失范的表现。
关键词:网络行为,网络伦理,网络伦理失范
 

当代社会是一个经济飞速发展的社会、技术快速腾飞的社会,如今,全球被一张无形的“网”联系在了一起,这张神气的“网”就是大家熟悉的因特网。如今,因特网(Internet)已闯入了我们的生活,它在对现实社会发生着深刻影响的同时,一种崭新的社会生活形式──“网络社会”生活正向我们走来。作为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道德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和社会生活的反映,是在特定的人类交往活动中形成、并随着生产生活方式的变化而变化的。根据唯物史观“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基本原理,网络社会自然也应该具有自己的道德,由于网络行为的特殊性导致了网络伦理研究的兴起。

一、 网络伦理提出的背景

20年前,网络空间(cyberspace)只是个生造的科幻概念,其话语前提乃是十分技术化的控制论,前卫小说家试图通过它展示一些类似于电子神经系统的反乌托邦情境。免费论文网。但此后不久,电脑信息网络蓬勃兴起,人们几乎在一夜之间被抛入了一个全新的生活世界。因特网作为信息高速公路的雏形,它的这种令人惊异的发展给整个电脑信息网络的蓬勃兴起注入了活力,依据美国商务部于二OO一年九月份,针对全国五万七千户之人口普查的统计结果指出,信息科技的技术正全面扩散至美国社会的各个角落。调查报告显示,美国民众利用信息科技的比率有显著增加的趋势,调查中指出,约有百分之五十三,即约六千万之美国家庭家中拥有个人计算机;每八户家中拥有计算机的家庭即有七户已申请因特网的服务。因此,超过一半的美国家庭可以利用因特网来从事各项工作。约有三分之二的美国民众在家中、上班的地点或是学校使用计算机;其中约有百分之八十的民众已经拥有连结因特网的服务   [1]   。五年过去了,我国因特网的飞速发展也已经达到了这个程度,2006年9月22日北青网消息,截至今年6月底,我国网民数量达到了1.23亿户,在全球位居第二,仅次于美国   [2]   。 尽管绝对数量在全球位居第二,不过相对于我国的13亿人口来说,互联网的这个普及率还是比较低的,因此我国互联网的发展空间还相当大。自互联网从80~90年代快速发展以来,原来只为军事、科研、教育等服务开始向各行各业、向社会公众提供多样化服务,从而引起整个社会生产与生活方式的变化。在经济领域,它突出了知识、信息的价值,有利于广泛、迅速地传递商贸信息,沟通顾客和生产厂家,及时生产出满足顾客需要的产品;在政治领域,它用来在政府与民众之间进行信息沟通,充分发扬公民的民主权利,提高政府机构的办公效率,提高其科学管理及决策的水平;在军事领域,它可以使军事指挥系统全面迅速地掌握敌情,加强全局的协调、控制和快速反应能力;在科教文卫领域,方便人们查询、利用各种信息资源,进行科研合作、远程教学、医疗会诊;在生活领域,可以实现电子购物、虚拟旅游、交互式娱乐等等;电子广告、电子商场、电子银行、电子报刊、电子教室、电子图书馆、电子论坛、电子会议、电子购物、电子游戏,以及远程医疗、远程点播等网络应用皆出现了爆炸性的增长。这期间,人们的社会交往、活动方式也出现了引人注目的改变:现实社会中人与人之间交往的主要形式是面对面的直接交往,交往、活动的范围受制于物理时间和空间是比较狭窄的,而以因特网为基础,人们之间的交往以间接交往的形式为主,以符号化为其特征,交往、活动并不受物理时空的限制,也就是说,网络交往、活动在广度和深度上,都是现实社会所无法比拟的。总之,因特网正以极快的速度,把社会各部门、各行业以及各国、各地区联成一张“大网”,形成了所谓的“网络社会”或“虚拟社会”。现实社会生活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网络,甚至可以说离开因特网,现实社会生活有可能陷入瘫痪状态。

网络行为是网络社会所特有的交往行为。网络传播给每一个参与者提供了一个虚拟的交流空间,人们在这种虚拟的交流空间里进行交往活动,因此这种网络行为处在一种虚拟的现实中,这种虚拟的现实是由计算机、远程通讯技术等构成的网络空间实现的。在这个虚拟的空间里,存在着虚拟的一切:不仅有虚拟人、虚拟社会、虚拟共同体,而且有虚拟全球文化。虚拟的环境产生了虚拟的情感,进而有虚拟的伦理道德。当然,这种虚拟的东西并非虚无,只是另外一种存在方式罢了;虚拟的规范也不是凭空设想,而是实实在在的约束。同时,在这个虚拟的网络社会中人们交往的方式也是特殊的,此时的交往具有“虚拟性”和“数字化”的特点。网络社会中的交往以符号为媒介,使得人与人之间在现实中的直接接触减少,而是简化为人机交流、人网交流。此时人的存在以虚拟的“网络人”的面目出现。免费论文网。这种“匿名”使得人们之间的交往范围无限扩大,交往风险却大大降低,交往更具随机性和不确定性,进而交往中的伦理道德冲突也更加明显。同以往的其他交往方式相比,网络交往方式所受到的道德和法律的约束更少一些。传统伦理学在这里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它无法直接判定网络交往方式是否合乎传统的道德规范,例如它无法判定网络攻击的正当性、无法对某些网络语言和网络行为进行伦理判断等等。这表明传统伦理学并不十分符合现代网络社会的交往实际。在网络社会中的这种交往所遵循的道德规范也是亟待解决问题,网络的匿名性同时也导致了随意性,尤其是对知识产权、版权、隐私权等权利的侵犯。未获授权之前甚至根本不考虑授权就发布、登载信息资源,随意下载别人的作品等,无疑违背了法律和道义的精神,有些网络编辑在自己的网站上引用别人的文章的时候顶多在后面加上一句“转载于网络”,就认为自己没有侵权了。在互联网缺乏监督力量和手段的情况下,人们只有依靠法律的、伦理的宣传,只有依靠个人内心的道德法则来制约这种现象的发生。尽管如此,这些手段收效甚微。我们可以看到,在技术手段走到法律、道德意识之前时,往往是要么更改规范,要么就得限制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很显然,进行网络道德规范的建设比限制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更具有积极意义,因而,在现阶段提出网络伦理不仅十分必要,而且非常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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