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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伦理的思考

时间:2011-04-22  作者:秩名
二、 网络伦理的特点

网络社会生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生活,正是它的特殊性决定了网络社会生活中的道德具有不同于现实社会生活中的道德的新的特点与发展趋势。

(一)开放性

网络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的“世界”,网络平台上一切信息的生产、流通、交换、经营、消费对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是开放的,任何人为的障碍都不应该也没有必要存在。在现实中,出于种种需要对网络的控制和监督是必要的,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网络的开放性的特征,不能说因为对网络有了控制,有了监督,整个网络社会就是封闭的了。因此,网络伦理相对于传统伦理道德来说更具有开放性,网络的开放对于在伦理道德领域真正树立“海纳百川、有容乃大”的开放价值有着重要的意义。

美国网络专家威廉·奥尔曼说:信息革命带来的最基本的变化是,它有能力以甚至十年前还不可想象的方式,使人们紧密联系,消除“这里”和“那里”的界限。免费论文网。正如几十年前铁路和高速公路使地理距离缩短,人们有可能异地交往,有可能住在远离工作地点的城市郊区一样,信息技术带来的传播方式的现代化,特别是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使得地理距离暂时“消失”了,我们居住的星球正在变成一个“小村庄”,正在或将要创造出一个一个“电子社区”,人们即使居住在不同的州、时区、国家,也可以“在一起”工作、娱乐。甚至那些穷乡僻壤也能与世界上其它地区的人们方便地交往、合作乃至打成一片。这样,人们之间便可以不受时空的限制而交往,人们之间不同的道德意识、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的冲突、碰撞和融合也就变得可能了   [3]   。

(二)多元性

传统交往中人们为占领更多的市场、更大的市场份额,千方百计地对资源进行保密、封锁、垄断。人们在传统交往中虽也是在多方比较后才作出最后选择,却还是因为信息匮乏而带来很多的遗憾。而现在的网络交往则不同,网络空间巨大、丰富、完备的信息资源库极大的克服了信息匮乏的难题,因此网络资源多元化,从而导致了网络伦理的多元性。在现实社会中,只能有一种道德居于主导地位,其他道德则只能处于从属的、被支配的地位,因此现实社会的道德是单一的、一元的。然而在网络社会中,既存在关涉社会每一个成员的切身利益和网络社会的正常秩序、属于网络社会共同性的主导道德规范,如不应该制作和传送不健康的信息,不应该侵犯别人的隐私权,不应该利用电子邮件传播商业广告等等;也存在各网络成员自身所特具的多元化道德规范,如各个国家、民族、地区的独特道德风俗习惯等。随着彼此交往的增多,这些处于经常性冲突和碰撞之中的多元化道德规范,一方面使相互之间增进了理解和同情,从而在经历了冲突和碰撞之后达到了融合,另一方面即便彼此无法融合,冲突和碰撞仍旧,也由于彼此并无实质性的利害关系而能够求同存异、并行不悖。因此网络社会打破了传统现实社会的单一性的道德规范,呈现出了一种多元性的道德规范,这是网络伦理的又一显著特点。

(三)独立性

在传统交往方式中,人们总是基于物质利益的驱动,对其交往对象进行选择,需要选择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环境,并将物质利益的实现作为交往的至高目的,使人类的社会交往深深打上了功利性和商品化的烙印。网络交往主要是由心理倾向决定的,自己喜欢和什么人交往由自己说了算,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选择志趣相同的朋友,而不必受到现实社会中那些功利性和商品化的限制,因此网络行为具有独立性,从而使得网络伦理也具有独立性的特征。因为人们的网络行为是独立的,所以在网络社会中要求人们道德的行为具有较高的自律性,在那种失去了某些强制和他律因素的“自由时空”、“自主社会”中,或许最初人们还不太适应,然而这种社会,必将是人们的主体意识,特别是权利、责任与义务意识逐步觉醒的社会,因此在网络社会里人们抛弃了传统社会的依赖型道德,建立起了一种独立型的新道德。

三、网络伦理失范

(一)网络伦理失范的表现

目前,网络中恶意进行破坏活动、侵犯他人隐私、盗窃他人成果、炮制谣言、人身攻击、散布不负责的虚假信息等诸多不道德行为时有发生。南京大学副教授陈堂发发现自己被指名道姓地在私人博客上辱骂。陈堂发与中国博客网联系后,被告知该文章不能删除。后来,陈堂发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成为“中国博客第一案”。“中国博客第一案”的出现,正是这种网络传播伦理的不健全所致,也就是所谓网络伦理失范的表现。

在中国古代的伦理道德中,“三纲五常”就是基本的道德原则和规范,“三纲”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三条封建道德原则,要求为臣、为子、为妻必须绝对服从于君、父、夫。“五常”指仁、义、礼、智、信五个封建道德教条。因此董仲舒提出的“三纲五常”就是基于社会关系,对不同身份和地位的人的行为的约束。哪怕是在现代社会,我们提出的所谓的职业道德,所谓的市民公约之类的东西同样都是基于人的身份和社会角色提出的。而在网络传播中,主体的意志是缺失的,身份的隐匿使得道德的约束失去了效用,规避和否认了社会价值和责任。由于主体的匿名性和虚拟性,道德规范难以在操作层面付诸实施,也即利益受损者难以找到责任者本人,而他人由于缺乏真实可针对的对象,也难以对责任人产生约束,于是“他律”形同虚设。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一个渴求摆脱现实社会关系羁绊的行为主体“自律”显然是困难的,毕竟“自律”是在“他律”的指导下形成的。于是乎,个体失去了明确的可执行的伦理道德规范,为所欲为,任意援引道德标准,整个网络环境陷入混乱无序,这就是网络伦理失范。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污染和信息垃圾

传统的大众传播中的信息传播者是有着专业知识和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士,他们遵守媒介职业道德,在一定程度上能较好地发挥“守门人”和“议程设置”的作用。但是在网络传播中,由于网络具有高度的交互性,一般群众进入媒介的经济和技术障碍很小,信息用户不仅可以主动地选择和使用信息,而且还可以发布信息和意见。这些不同的信息发布者可谓是良莠不齐,彼此的专业素养、价值标准、道德修养、生活习俗、兴趣爱好、主观目的等存在着巨大的差异,由于失去了传统意义上的道德约束,大量多余无用的信息、文化冲突性信息、色情暴力信息等的产生几乎是在所难免的。据一次对电子邮件用户的调查显示,网民平均每周可收到8.34封电子邮件,其中62.8%的用户每周都会收到了垃圾邮件。另据英国哈姆·莱姆莱贝教授的统计,因特网上的非学术信息中,有47%与色情有关,可见网上色情信息的传播泛滥成灾。我国各大高校日前均把自己的BBS改成实名制,其主要原因就是BBS是个言论自由的地方,可是有些不法分子在BBS上经常发布一些垃圾信息乃至于是对大学生身心健康不利的信息,从而伤害到学生及学校的发展,无奈,只能将BBS改成实名制来控制这些垃圾信息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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