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帕克曼式防御——以攻为守
帕克曼(pac-man)一词来源于二十世纪80年代初美国一度流行的电子游戏。帕克曼战略是一种以退为进、反守为攻的反收购战术。帕克曼防御又可以被称为“小精灵”,这个流行电子游戏中的人物在自己被吃之前都会拼尽全力去吃别人,在证券法上以此来形容反收购行为。显然这种反收购措施是目标公司先下手为强以主动收购对方的办法来应对自己面临的收购。帕克曼式防御作为一种反收购措施,是指目标公司在遭到收购袭击时,变被动为主动,以攻为守,采取的主要对策反过来针对收购方提出收购其股份,或者以出让目标公司的部分利益来寻找与目标公司关系密切的公司出面,共同收购原收购方的股份,以达到最终任何一方都无法控制对方的结果。故帕克曼式防御又可以称为“收购收购者”。[10]
帕克曼式防御这种反收购措施的特点是积极主动,以攻为守,达到致使收购方处于被动的局面。其实本质上,他还是一次收购,既然是收购,那么根据我国有关收购的法律行使,应该是具有可操作性的。但是从反收购的效果来看,这种反收购措施能使目标公司掌握一定的主动权,一方面,如果条件成熟可能收购原收购方,另一方面,可能使收购方迫于自保而放弃原先的收购意图。由于帕克曼式防御适用的前提是目标公司与收购方的实力对比相当、并不是非常悬殊,所以必须考虑到该反收购措施在经济上的可行性,即目标公司是否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或较强融资能力。而且这种方式具有极端性,风险性比较高,虽然该措施有一定的威胁性但很容易造成双方两败俱伤的结果,很可能给目标公司带来极其严重的不利后果,所以帕克曼式防御措施不会违法但一般被使用得较少。
四、 结语
以上是对国外的反收购措施在我国是否具有合法性和可用性的介绍和论证,总之,笔者认为我国是应该引进那些合法的措施的。但在目前经济全球化的情况下,一些小的公司如果国外大品牌收购也许更有利于其自身的发展,这样的引进反收购措施并完善反收购法律也许会很大程度上鼓励小公司进行反收购从而起到副作用。因此笔者认为这关系到反收购的决策权问题,可是同样我国并未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从立法的精神来看,重大事项的决策权都在股东会,因此,反收购决策权应该也在股东会。可是我们的股东势必由于时间精力不够和不专业的等方面的原因对此不一定能做出正确的决策。另外不管决策权在谁,执行权都在管理层,而对管理层的监管,我们相关的法律也只是给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勤勉诚信义务,该义务是从主观标准衡量还是客观标准衡量也没有明确,而且在证券法里对于违反义务的责任,则是警告,谈话之类的几乎没有约束力。因此笔者认为如果单单引进反收购措施是远远不够的,在引进的同时要明确反收购的决策权和完善管理层的监管制度才有可能保证反收购措施不被滥用,从而减少副作用。
另外,也许是我国的市场经济完善程度有限,在反收购中政府干预的力量依然比较大,这直接导致我国有些反收购不走法律程序而是通过哭诉或者员工集体上访来进行,[11]而且,此方法有运用成功的,可见我们在这方面因立法不足而导致法律的次要,百姓对政府的依赖。
因此笔者认为在股份全流通的今天,不仅仅是反收购措施引进,单独完善的反收购立法也是必需的。
参考文献:
[1]参见汤欣、徐志展:《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检验》,《清华法学》2008年第6期,第89-104页。
[2]何美欢:《公众公司及其股权证券》(中),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00页。
[3]叶林:《证券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版,第267页。
[4]陈忠谦:《上市公司收购》,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1版,第8页。
[5]颜健、陈银华:《恶意反收购研究》,《法制与社会》2006年第12期,第115页。
[6]黄伟峰:《企业并购法》,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7年第1版,第106页。
[7] 任淮秀:《兼并与收购.》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8]赵金龙、李岩:《董事主导“毒丸”反收购措施利弊分析》,《证券市场导报》2009年第11期,第34页。
[9]杨东:《论上市公司收购与公司社会责任》,http://www.yadian.cc/paper/65229/,2010年11月1日访问。
[10]陈毓:《论上市公司反收购制度---盛大收购新浪风波的启示》http://tech.sina.com.cn/focus/sina_snda_2005/ 2010年11月3日访问
[11]张本照:《目标公司反收购及政府规制相关问题研究》,合肥工业大学博士论文,2006年,第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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