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人工商品林采伐制度进行改革必要性调查结果显示有57%的林农对采伐制度改革具有强烈的要求(见表3)。在众望所归的强势下,政府应以人为本,重新考虑现行的商品林采伐制度,让林农能真正得到实惠,方便于民,这样才更有利于林区的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表2现行非公有制度人工商品林采伐审批制度满意度调查单位:%
表3是否对现行非公有制人工商品林采伐制度进行改革调查单位:%
必须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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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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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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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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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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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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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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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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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公有制人工商品林限额采伐管理制度创新的具体思路
2.1按分类经营原则,对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分别采取不同制度
森林不仅能为国民经济建设提供木材及林副产品,更能为社会带来生态效益。由于林业生产的这种双重性,国家对森林进行了分类经营,将其划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生态公益林的主要目的是为社会提供生态和社会效益,承担环境保护的重大责任,从而让商品林从沉重的生态负担中解放出来,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提供商品材。因此按照这种分类经营原则,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分别采取两种不同的采伐管理管理制度。
一是生态公益林仍然执行限额采伐制度。根据公益林的区位重要性可分为禁止采伐区、限制采伐区和可适度利用采伐区。严格执行限额采伐制度。各公益林的调查数据要做到准确无误,确保采伐量的精确,对滥伐、盗伐加大处罚力度确保生态公益林的数量和面积以为社会提供环境保护。
二是商品林的采伐政策可适当放宽。商品林按起源可分为人工商品林和天然商品林,按权属体制又可分为公有制商品林和非公有制度商品林。天然商品林要按其立地条件来指导限额采伐。政府在规定其一定的生长期限后(如十年)让其采伐,但时间不可过长。人工商品林中一种由国家集体投资或资助的造林项目实施限额采伐制度。这种人工商品林应称为公有制商品林或准公有制人工商品林,政府仍有权让其为社会提供生态和社会效益。另一种为非公有制度人工商品林即除公有制以外的人工商品林。这种商品林的主要目的是经济效益,其作为一种商品应准其自由进入市场,让市场规律来指导生产。林农或投资者可以根据市场的需求来生产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消除限额采伐制度中的不利因素,简化审批程序,完善采伐审批制度,让其更贴近林农的林业生产实际。
2.2科学合理地划定生态公益林
建设生态公益林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实现社会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改善生态环境的需要,也是维护生态平衡,有效保护生物多样性,美化环境,增强森林减灾防灾功能的需要。生态公益林的建设直接为商品林的生产经营提供了强有力的生态保障,为商品林的生产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让商品林生产从沉重的生态环境负担中解放出来,更有利于商品林的健康稳定发展,让商品林充分发挥出其经济效益,给林农带来财富。生态公益建设的区位十分关键,应科学合理地划定。在沿江、沿路、沿村等生态脆弱区域,一些易引起水土流失,采伐后不利林木生长、植被恢复难的重点部位一定要区划为生态公益林,只有在生态公益林科学、合理地划定后,真正承担起保护的责任,才能让生态公益林建设步入正轨,起到其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才能让商品林更安心、放心、大胆地去生产,而不必担心生态环境因林木的采伐而受到影响,才能让商品林最大限度地发挥经济效益,提高林农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3尊重林农意愿,编制人工商品林经营方案
森林经营方案是指在规定时期内森林经营的主要目标和对未来的一种规划,是森林经营者为了科学、合理、有序地经营森林,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经营方案的编制要让林农了解其中的内容,要充分体现林农的意愿。在方案的编制过程中林农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按照林农的预期目标来科学、合理、有序地经营。作为政府和林业部门要在方案的编制中做好服务,提供参谋,将先进的技术传授与林农,让林农掌握当前的信息,引导林农如何去判断,选择符合自己经济利益的经营方案。按照经营单位原则来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将经营小班内的林分因子、立地条件及林分生长状况等记录到林权证中,作为林分生长动态监测的数据,将方案落实到经营小班。作为非公有制人工商品林的林主,有权选择林木产品的规格、品种、成熟期,并可以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进行调整,即市场需求什么林农就可以选择生产什么。尊重林农意愿的经营方案更有利于商品林的健康发展,更有利于林农提高经济效益,降低生产成本,让林农得到实惠调动他们造林的积极性,实现非公有制人工商品林的良性循环。
2.4简化非公有制人工商品林的审批手续
森林法规定除自留地与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其它林木采伐都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许可证制度有效地保护了森林资源,遏制了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发生,对维护林木有序、合法地进入市场作出了贡献。但现行的繁杂的审批手续让林农确实找不到北,从闽侯县商品林申请采伐过程中可以看出,要想获得林木的采伐许可证可谓千辛万苦。 2/4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