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由于紧急调停权的行使不利于劳资双方的充分协商,且可能侵犯劳动者的权利,故而只有在符合有损害国民经济以及公众日常生活等一系列法律规定的条件的时候,劳动部长才能启动紧急调停权。这本身是一种合理的法律安排。但现在的问题是,如何才算是“损害国民经济以及公众日常生活”?谁,依据什么来判断是否“损害国民经济以及公众日常生活”?
实际上,“损害国民经济以及公众日常生活”是一个很模糊的标准。试问,劳资纠纷闹到多大规模、造成多少损失、持续多长时间,才算是损害了国民经济以及日常生活?这恐怕不能一概而论。劳资纠纷所涉及的行业不同、起因不同、诉求不同,那么以上问题的结果必然不同。也许可以说,航空业相比于制造业,更容易引起国民经济的震荡,所以大韩造船公社工会的罢工开展长达2个月才被紧急调停;那么,同为航空业,为什么韩亚航空飞行员工会罢工进行了25天才被紧急调停呢?
出现上述差异,根本原因还是由于紧急调停权的行使标准规定得很模糊,而这样的结果,就是紧急调停是否启动实际上依赖于劳动部长的主观判断。只要他认为是“损害国民经济以及公众日常生活”,那么他就可以启动紧急调停。必须看到,尽管劳动部长有其自由裁量的权力,但是更为重要的依据应当是特定行业与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程度。
所以,要进一步完善紧急调停制度,就必须制订更为细致的行使紧急调停权的条件,将原有的模糊标准具体化,压缩劳动部长个人裁量的空间。比如,应当具体规定只有在造成了多大范围的损失,或者一定程度的损失持续了多少时间的情况下,才能启动紧急调停;而对于不同的行业,应当视其对国民经济和公众生活的重要程度,规定不同的紧急调停启动标准。更多地依据法定条款而非自由裁量来行使紧急调停权,不仅可以防止紧急调停权的滥用,而且可以提高劳动争议解决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当然,有关的规定只能够尽量具体准确,而不可能涵盖所有情况,更不可能把行使紧急调停权的标准完全地僵化。从这意义上讲,劳动部长的自由裁量,仍将是行使紧急调停权的重要辅助依据。
(二)紧急调停权的行使立场
另一个问题是,尽管在理论上,紧急调停权的行使既有可能针对劳方的行为(如罢工),也有可能针对资方的某些行为(例如关闭工厂、扣发工资等),但是到目前为止,紧急调停权的行使所针对的都是工人一方,并且全部用于制止罢工行为。这就不能不发人深思了。
自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后,急欲摆脱经济困境的韩国政府对待劳资关系的态度有了较大转变,从倾向于保护劳工权益转变为倾向于保障经济的恢复与发展,而这就势必意味着对罢工采取更为消极的态度。无疑,这种态度对资方是有利的,尤其是当资方所处的行业对国计民生或者国民经济发展至关重要、且资方在该行业中居于重要地位的时候。航空业对国民经济至关重要,且大韩航空在韩国航空业地位举足轻重,在这种情况下,面对着韩国经济急需复苏的巨大压力,劳动部长匆忙动用紧急调停权制止此次罢工行为,是不难预见的。
对于政府积极介入的立场,韩国劳动界颇有质疑。他们指责说,从罢工的第一天起,政府方面就传出将要启动紧急调停的声音,而此时还根本无法判断启动要件是否已经充分;这种紧急调停只对资方单方面有利,不仅威胁了宪法赋予劳动者的罢工权,而且妨碍了劳资双方的自主协商,是歪曲健康劳资关系的行为。
可见,本案中政府的立场确实存在一定问题,但这恐怕更多的是一个行政政策取向的问题,而非法律调整的范畴。在经济面临困境的形势下,韩国政府对于重要行业重要企业采取保护政策,是可以理解的,而且也是符合整个国家的经济利益的。这与此前韩国政府一直倾向于不干涉罢工,其实是出于同样的道理。
仍需指出的是,单纯地制止罢工却又不向资方施加应有的压力,那么紧急调停将对资方过于有利,而众所周知,在劳资纠纷中资方原本就是强势的一方。若长此以往,只会助长资方光靠政府介入而忽略与劳方协商的风气,劳资纠纷将越发处于治标不治本的紧张状态。
要解决以上的问题,首先需要资方认清形势,搞清楚在何种情况下才能获得政府的紧急调停,而不应对紧急调停存有过分的依赖与不切实际的幻想,从而延误了劳资双方协商与谈判的进程。其次需要政府严格地把关,尽量减少紧急调停权的运用,及时启动了紧急调停,也应向资方施加足够压力以促使其回到谈判桌。再次,各方要加强对协商、调解等自愿性争端解决制度的认同与支持力度,因为只有经过劳资双方充分沟通并达成合意的结果,才能真正地促进双方的和谐相处。归根到底,紧急调停权的行使,在任何时候都应该不是第一选择,而仅仅是一个万不得已的选择。
作者:罗国强,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副教授,法学博士、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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