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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组织运行机制的构成要件及其优化*_优化途径

时间:2012-11-14  作者:包忠明,袁淑清

论文导读::分析比较规范的农民合作组织的运行机制可以发现。是保证运行机制得以正常运行转的基本单元。对农民合作组织运行机制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农民合作组织运行机制的优化途径。
论文关键词:农民合作组织,运行机制,构成要件,优化途径
 

农民合作组织运行机制的构成要件是构成合作组织运行机制的具体要素,是保证运行机制得以正常运行转的基本单元。分析比较规范的农民合作组织的运行机制可以发现,农民合作组织运行机制的构成要件主要涉及合作组织的成立、内部管理、利益分配等几个方面,因此,农民合作组织运行机制就是构成农民合作组织的各个要件的运行原理及其各要件之间的相互关系。笔者将农民合作组织运行机制概括为成立机制、管理机制、分配机制等几个构成要件。对农民合作组织运行机制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有利于发现合作组织运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对合作组织的运行机制进行优化。

1 农民合作组织运行机制的构成要件分析

1.1 农民合作组织的成立机制分析

成立机制不仅是农民合作组织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农民合作组织运行机制的基础和决定因素,它直接影响着农民合作组织的其他构成要件。农民合作组织虽然成立的形式多种多样,但从其运行机制的角度加以梳理,主要有被动成立机制与主动成立机制两种形式。

被动成立机制是农民合作组织在成立时其成员处于被动状态,基层政府或机构和企业等是农民合作组织的发起者和创建者。被动成立机制的农民合作组织带有一定行政色彩,多数都是基层政府牵头组织,或者帮助协调而成立起来的。被动成立机制建立起来的农民合作组织,主要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基层政府推动建立的合作组织。这种类型的农民合作组织是由县(区)政府或者镇(乡)政府推动和引导,在县(区)或镇(乡)区域内组织建立起的农民合作组织。二是基层农业服务机构领办成立的合作组织。基层农业服务机构主要包括农技推广部门和基层供销社等农业服务部门。基层农业服务机构利用其人才、技术、场地、信息和设备的优势优化途径,吸收农民参与组建专业合作组织,为成员农户提供农资供应、生产指导、技术交流与培训、市场信息传播、产品加工与销售等服务。三是农产品加工企业带动兴办的合作组织。这类农民合作组织一般依托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实行“公司+农民合作组织+农户”的模式,由龙头企业带动,吸收相关农户参与而组建合作组织。

主动成立机制是指农民合作组织在成立时其成员处于主动状态,农民自己是合作组织的主要发起人和创建者。主动成立机制的农民合作组织大多数是由农村能人利用自身经营优势和资源发起建立的论文范文。农村能人有的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生产规模较大;有的长期从事农产品加工或营销,对市场行情和销售渠道比较了解;有的在农业生产技术方面有一定专长,用农业技术带动农户;有的曾经担任过村干部,有一定的组织和协调能力。显然,农村能人在主动成立机制下的农民合作组织创建中发挥着关键性的主导作用。

1.2 农民合作组织的管理机制分析

农民合作组织管理机制是合作组织进行经营决策、经营运作和经营监督的具体方式,主要是合作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通过合作组织经营目标和观念的确立,促使合作组织经营职能的强化,从而实现合作组织管理机制的优化,这是健全农民合作组织运行机制的重点所在。

在农民合作组织管理机制中,民主决策机制是一项核心内容。在比较规范的农民合作组织中,其组织章程和制度都有关于民主决策的规定,要求合作组织的重大事项要通过成员大会表决,并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对于合作组织的分配决策制度也做了类似的规定,如合作组织的收益分配方案,合作组织的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保证金的提留比例等,均实行合作组织成员大会表决制。同时,合作组织中的监事会对合作组织与成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监督,监督和规范合作组织领导机构管理权力的行使等。

日常管理是农民合作组织管理机制的另一项重要内容。具有一定规模且管理比较规范的合作组织,都能够建立起比较规范的日常管理机制。一般是按规定设立理事会,有的合作组织叫做管理委员会或社务委员会等。理事会是农民合作组织的日常经营决策与管理机构,负责合作组织的日常运行管理。在理事会下设立一些具体的管理分支部门,如经营部门、财务部门、销售部门、服务部门等。这些部门按照业务分工具体负责管理合作组织的各项日常事务,从而建立起相对健全的合作组织管理机制。有的在农民合作组织内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合作组织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代表全体合作组织成员负责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管理决策工作,监督合作组织的内部日常管理以及财务管理情况。

1.3 农民合作组织的利益分配机制分析

农民合作组织的利益分配机制是合作组织的收益或盈利在合作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分配的制度安排。利益分配机制是合作组织运行机制的核心构成要件,比较普遍的利益分配机制有按交易额返还盈利与按“股金”分红两种形式。

按交易额返还盈利的分配形式是合作组织与成员通过契约的形式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优化途径,合作组织将加工销售环节的利润按产品交售量返还给合作组织成员的利益分配形式。农民合作组织本身一般没有经营收入,也不直接分配,它通过采用契约制度,以相对稳定的价格或保护价格收购组织成员农产品,利用组织销售网络统一对外销售,在合作组织与成员之间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使成员直接从销售环节中获利。这种分配方式的优点是充分利用合作组织的“合作利益”,由合作组织集合农民的批量供给和小规模需求组成规模供给和规模需求,内部组织交易替代外部市场交易,从而稳定市场,扩大影响,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合作组织成员的获利水平。

按“股金”分红的分配形式是合作组织内各方以资金、土地、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共同参股,组成经济共同体,按照参股生产要素的比例进行分配的利益分配形式。采用这种分配形式体现了利益分配的公平性原则,有效地调动了股东尤其是大股东的积极性,为合作组织发展筹措资金,有利于合作组织的发展壮大。在实际操作中,有一些农民合作组织还实行按“股金”分红与按交易额返还盈利相结合的分配机制,形成了在同一合作组织内容两种分配形式共存的局面。

2 农民合作组织运行机制的优化途径

从农民合作组织运行机制构成要件的视角,优化农民合作组织运行机制需要从各构成要件着手,最大限度地发挥农民合作组织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优势,使农民合作组织成为农业发展和建立现代高效农业的重要支撑。

2.1 成立机制:规范农民合作组织章程

由于农民合作组织的成立机制决定着其他运行机制要件,因而自农民合作组织成立之时就要加强规范性运作。农民合作组织章程的制订是规范成立机制的基础,也是健全农民合作组织运行机制的必要前提。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深入贯彻,大多数农民合作组织在成立伊始都能够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制订合作组织运行的章程,但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章程的制订尚缺乏规范性。因此,各地的农民合作组织还需要在合作组织运行过程中不断完善组织章程。通过规范合作组织章程,规范和完善合作组织成立机制,明确合作组织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起比较规范的合作组织领导管理机构,进而健全合作组织的利益分配机制。

2.2 管理机制:推进农民合作组织管理的民主化

从成立机制可以看出优化途径,我国多数农民合作组织自成立之时就难以摆脱政府和其他社会力量的庇护和影响。同时,有些农民合作组织在组织章程中虽然都规定了民主管理的原则、方式和程序等,但普遍的现象是在合作组织实际运行过程中这些规定大多没有执行。

优化农民合作组织的管理机制,推进农民合作组织管理的民主化,各类农民合作组织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坚持成员大会制,巩固合作组织民主决策的基础。农民合作组织均应设立成员大会制作为合作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进行重大事项的决策。二是创新民主决策的一人一票制,提高民主决策的有效性论文范文。合作组织在重大决策中继续坚持一人一票制,如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产生等,其他事项可以考虑打破一人一票制,实行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相结合的决策制度,在股份制合作组织也可以考虑实行一股一票制。三是规范合作组织内容管理制度,构建完整的管理制度体系。政府有关部门要通过引导,鼓励农民合作组织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通过开展培训,规范合作组织内部管理制度。

2.3 分配机制:完善农民合作组织的利益联结机制

利益联结机制是围绕产权主体的根本利益而建立起来的能够调动合作组织内各方积极性的制度体系。利益联结机制是农民合作组织运行机制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健全农民合作组织运行机制的关键环节,也是关系农民合作组织健康发展的基础性工作。

结合农民合作组织运行机制的基本情况,参照国内外农民合作组织运行机制的成功经验,农民合作组织的利益联结机制的建立,应着重加强利益分配机制的合理性、多样性和完善性等方面的规范和建设。(1)针对部分农民合作组织利益分配中的不合理因素,政府要加强引导,农民合作组织自身要不断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合作组织的权力机构要充分认识农民合作组织对外追求盈利的本质属性,认识到利益分配机制影响着合作组织成员的参与和生产积极性,影响着合作组织的今后发展。(2)合作组织的利益分配既要遵照合作组织的通行惯例,又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在坚持按交易额分配为基本分配方式的前提下,合作组织的利润可以按交易额进行分配,也可以按股金的份额进行分配,还可以按交易额分配与按股金份额分配相结合进行分配。(3)利益分配机制的完善性要求合作组织在进行利益分配中坚持利用共享的基本原则,构建合作组织相对比较完善的利益分配机制。具体而言,一是要正确处理好合作组织各利益主体,尤其是发起人与农户的利益分配关系优化途径,明确分配比例,合理确定合作组织积累与返还利润的比例。二是要积极维护合作组织内农民的合法权益,要代表农户与企业谈判,为合作组织成员创造有利条件。三是明确合作组织不同分配阶段的具体分配方式。一般而言,合作组织初次分配可以采取产销订单、最低保护价、最高限价、随行就市等方式,按产品销售额进行分配;二次分配可以按股金分红和按交易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

? ?3 结论

农民合作组织的运行机制可以分解为成立机制、管理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等构成要件,优化农民合作组织运行机制可以将构成农民合作组织运行机制的各构成要件加以规范和完善,发挥每个构成要件各自的作用,使农民合作组织能够保持旺盛的生命力,从根本上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优化农民合作组织运行机制需要整合各方力量,包括政府、社会与合作组织。就政府而言,主要是为农民合作组织建立法律法规等发展环境,提供必要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特别是财政与金融政策的扶持;对于社会有关各方来说,需要积极关注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尤其是农产品加工企业要努力发挥带动辐射作用;农民合作组织自身要不断完善运行机制,规范运行管理行为,使农民合作组织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优势达到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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