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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论在分析零团费旅游中的应用_“零团费”旅游

时间:2012-03-24  作者:秩名
2.3.5酒店、景区、交通等相关企业

这些部门同行之间的竞争,使得其必须给予旅行社组团价格折扣。灵活的价格政策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他们的竞争力,他们往往采取措施进行利益刺激,它包括消费数量折扣、旅游淡旺季季节折扣、冷热景点的搭配折扣等,目的是使中间商获得丰厚的回报和减少可能的风险。这样无疑保证了相对稳定的客源,增加了企业的营业收入,客观上给了零团费利润的空间和存在的可能。

因此,这些部门不管旅行社的团价怎样,都会获得利润,同时为旅行社提供组团的机会,彼此之间是双赢的关系。

2.4“零团费”问题所带来的弊病

2.4.1利益相关者概念界定

“利益相关者是能够影响一个组织目标实现, 或者受到一个组织实现其目标过程影响的所有个体和群体”。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思想源起于19世纪一种协作或合作的观念, 1963 年斯坦福研究院首次正式提出“利益相关者”的概念, 最近的几十年里该理论进一步得到完善与发展。在低价旅游团中的利益相关者可以概括为图3。

图3 低价团利益相关者图谱

2.4.2利益相关者分类

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对低价团的利益诉求是不一样的, 不能将所有的利益相关者看成一个整体来进行研究。国内学者陈宏辉按照利益相关者影响企业经营行为的主动性、对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以及利益要求的紧急性3个维度将利益相关者分为核心利益相关者、潜在利益相关者、边缘利益相关者三类。借用这一分类方法, 笔者把低价团的利益相关者也分为三类(见图4)。

图4 利益相关者分类图

2.4.3核心利益相关者陷入“囚徒困境”

旅行社、导游、旅游者三个核心利益相关者在零团费中到底有没有赢家呢?

旅游者的旅游时间有相当一部分花在了购物和自费景点上,旅游的效用和乐趣被大打折扣;旅行社是靠“零团费”甚至“负团费”拉来的客源,靠购物提成获得的利润也并不丰厚;导游们的收入也并不像平时想象的那样高。每一方都不是赢家。最初理性的消费者认为既然多交团费并不能够保证不被骗,那么干脆挑低价团,至少能被少骗点;理性的旅行社认为既然总是在回扣的,那么不管其他,先把消费者吸引入团以后再说,零利润甚至负利润也在所不惜;大家都是理性的,最终却是陷入了一种“囚徒困境”。

3低价旅游利益相关者博弈模型分析

3.1利益相关者博弈模型总论

为了便于理解,在模型的建立之前,我们先明确几点假设:

(1)各个博弈方是以个体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具有准确的判断选择能力。即“理性经济人”假设。

(2)将旅游团的投诉按照投诉后旅行社、导游的得益是否为正分为两类:旅行社、导游得益为正的投诉(包括无人投诉) 称为“不投诉”,旅行社导游得益为负的所有投诉称为“投诉”。

(3)参团前旅游者已经把投诉成本计算在支出里了,对他们而言,如果最终因导游“不违规”而没有支出投诉成本即是获得了相应数量的收益,同样对旅行社、导游而言,会因为违规旅游者不投诉而获得收益。

在低价团费旅游中,相关利益者之间的博弈可以用图5来表示,核心利益相关者的博弈模型用图的左半部分表示。旅行社、导游、旅游者三者之间的博弈最激烈,因为彼此之间的利益最直接,引起的冲突可能性最大。所以形成了核心利益团体,本文重点论述三者之间的策略选择和均衡解。

图5的后半部分则表示核心利益团体与潜在和边缘利益集团的博弈模型。核心利益集团中只有旅行社和导游与另外两个集团有直接的关系,并且旅行社与他们是合作博弈,彼此间的利益是一致的,不同的是边缘利益集团和潜在利益集团其收益是有保障的。因此,本文没必要花费笔墨去详述他们的策略选择和博弈均衡。

旅行社核心利益主体激烈博弈

核心利益主体转换后的利益集团博弈模型

图5 核心利益相关者的一般博弈均衡模型

3.2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的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分析

首先,我们把旅游者参团旅游的整个过程理解为:先是旅行社(本文所提旅行社都是指国内的组团社)选择其提供的产品的价格(为了简单起见,假设每个旅行社都只提供产品价格正常和零团费两种),如果无论旅行社提供何种旅游产品价格,消费者都不购买的话,各自的收益都为零。所以就没必要再分析。这里只分析消费者购买的情况。

然后“零团费”旅游,旅游者按两种不同的价格购买产品。

最后,旅游者根据所购买的旅游产品质量的好坏决定是否投诉。

模型收益分析:模型假设,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并且不考虑相同主体之间有再次合作的情况,简化问题。如果考虑再次合作旅游者就不会再次选择零团费,因为很明显零团费旅游所带来的需求效用远远小于正常团费所带来的效用。至于为什么零团费市场影响范围之广、时间之长,一个可能的解释是我国旅游已经到来全民旅游的阶段,市场需求量达到超乎寻常的地步。

在这个博弈中,当然是旅行社(博弈方1)决定产品质量后,旅游者(博弈方2)在选择信息集做出“判断”。首先,旅游者需要选择旅行社提供的产品价格是零团费或者正常团费。

从上文分析得知,旅行社提供零团费是由于盲目竞争恶意竞价而出现的,旅游者自身对价格表现的很敏感,价格弹性大于1加之消费心理不成熟。在选择时肯定会理性选择零团费,然后,旅游者在消费之后,做出评价,并决定是否投诉。如果投诉,旅行社面临被处罚的风险,一旦投诉成功,收益就会减少。

为了简单起见,我们以0—1之间的数表示收益。可能的收益结果如下图6:

 

零团费 投诉 (0,0)

购买

不投诉

(0.5,0)

正常( 1,1 )

购买

 

图6 旅行社与旅游者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

从以上分析可知,零团费问题的解决,除了有待消费者消费心理成熟和国民收入提高以外,暂时的措施可以从博弈模型的开始和结尾处实施。

1.规范旅行社的恶意竞价行为

为了从源头上解决这一痼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大力清理整顿游旅行社市场,出台相关行政法规,严厉打击违规旅行社。

2.提高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投诉的效率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旅游投诉的质量直接影响旅行社的收益,如果提高处理投诉的效率和行政服务水平,这样旅行社就会增加面临经营零团费旅游的风险,旅行社就会权衡利弊,放弃经营零团费。

3.3旅行社、导游与旅游者之间的动态博弈均衡分析

通过上文分析零团费,知其存在的必要条件就是在组团的过程中购物回扣和自费景点回扣。具体各方的所获得的的收益要通过带团的过程中得以实现,所以在分析旅行社、导游和旅游者之间的博弈分析则要涉及到旅游消费过程。如下图7旅行社、导游与旅游者之间的非合作博弈模型。

椭圆: 导游 b (-1,0.5,1)

a

-b c (-0.5,0,-0.5)

旅行社 -c (0,1,-1)

b

-a (-0.5,-1,1)

-b c

(-0.5,-0.5,-0.5)

-c (1,0.5,-1)

图7 旅行社、导游与旅游者之间的非合作博弈模型

图中:

a保障导游基本工资和佣金 b 不导购 c投诉

-a不保障导游基本工资和佣金 -b导购 -c不投诉

首先,从旅行社的经营策略出发,旅行社有选a和不选a 的两种选择,零团费旅游本来就使得旅行社获得相对提供正常团费更少的利润。因此“零团费”旅游,从理性角度出发,旅行社定不会选择选择a策略,这样可以节约经营成本并转嫁经营成本论文网站大全。但能否获得收益还要有导游的配合,从这一点看不管是否为导游提供工资和福利待遇,他们的利益都是一致的。因此在零团费旅游核心利益集团中,他们之间始终是合作的关系。所以,图7中{a ,-b}、{a,b}或{-a,b}是不会存在的选择,只是起对比的作用。最终的“纳什均衡”选择是{-a,-b,c}。

其次,导游的选择集就只有是否选择导购的问题,导游如果面临没有工资和佣金的情况下,导购是导游的唯一出路。

最后,旅游者的情况与5.2的情况相似,消费者只能在旅游结束之后,来评价旅行社和导游的产品和服务。在旅行社“不养导游”的经营策略前提下,旅游者只有在导游选择b策略时,才能有正的收益,但是事实上此时导游和旅行社的收益为负。他们之间的矛盾是不可调和的,这就是为什么在零团费旅行中三方陷入“囚徒困境”的实质原因。

4完善市场机制的思考及建议

基于以上理论与实证的分析,我们提出,只有通过完善市场机制,从内部改变均衡状态,问题才能得到比较好的解决。而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旅游者的利益,从而增强对旅行社的约束力并提高旅游者期望得益才是市场走出低效的根本出路。因此,我们进一步提出以下建议:

4.1保护旅游者的信息知情权

信息不完全是旅游者只能凭期望得益来做出决策,从而进一步导致旅游者信息不足的根本原因。而减小这一差距则增加了旅行社销售差的产品的伪装成本。因此,完善市场机制首先要从保护旅游者的知情权入手,减小旅行社与旅游者的信息差距。旅游者信息不完全来源于特定的旅游企业行为及旅游产品特性。相应地,应该从规范旅行社信息提供行为、旅行社识别等几个方面来保护旅游者的知情权。

4.2规范旅行社的信息提供行为

首先,旅游行业管理部门应该对旅行社提供其业务资格证明的行为进行规范。如规定旅行社必须在营业场所的显要位置悬挂并在业务活动中主动向旅游者出示其业务资格证明。以杜绝非法中介、无证经营以及超范围经营现象,切实保护旅游者权益。

其次,因为目前我国许多旅游者都将旅行社的各种宣传材料视为要约,向旅行社付款和登记手续后表示承诺,旅行社收款并开具发票,该合同即告成立。所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还应该加强对旅行社销售宣传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监督,保证企业的各种销售、宣传材料(包括广告) ,包括游程安排、接待标准、报价等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

最后,根据旅行社交易的反复频繁的特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制订规范的合同范本,其中对旅行社的各种违规行为的界定应清晰明了,合同保证公平公正,保护双方正当权益。并以此审查旅行社的格式合同,并要求旅行社在显见位置张贴,以便旅游者阅读且与旅行社签约时予以说明。在旅游者权益受到侵犯时使得旅游者的投诉成本得以减少及加大投诉成功的机率。

总之,零团费问题在长期是不存在的,它必然会随着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的重复博弈、消费者消费心理成熟和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消失,但是短时期内还可能存在,治理的责任也只能落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身上。


参考文献
[1]鲁明勇,彭延炼:《我国旅游研究应用博弈论的现状及问题》,载《科技和产业》2006年第8期。
[2]阳宁东,周幼平:《博弈论在规范旅行社市场中的应用——以“零团费”问题为例》,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年第2期。
[3]丰之:《旅游“零负团费”亟须整顿》,载《价格理论与实践》2006年第10期。
[4]高勇:《旅游诚信的“囚徒困境”》,载《中国社会导刊》2006年第9期。
[5]张维,郭鲁芳:《旅游景区门票价格调整的经济学分析——利益相关者理论视角》,载《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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