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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业务的增值税会计核算_代销业务增值税

时间:2013-07-17  作者:肖秋莲

论文导读::支取手续费代销方式的会计核算。代销业务的增值税会计核算。
论文关键词:代销业务增值税,会计核算

 

代销业务涉及到委托方和受托方两个会计主体,代销业务有两种结算方式,即视同买断和支取手续费。按2009年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他人销售货物均属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应纳增值税。也就是说代销业务中委托方和受托方同为增值税纳税人。本文结合新会计准则及增值税的最新规定,谈谈两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增值税财税处理。

一、视同买断代销方式的核算

视同买断代销方式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事先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合同协议价收取代销的货款,而受托方对外销售代销货物的价格可自主决定,实际售价与合同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此种结算方式在发出代销货物环节类似于委托方销售货物、受托方购进货物,但代销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不一定转移,因此与一般的销售货物行为有别。

(一)委托方的财税处理

新会计准则要求对于特殊销售业务,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断何时确认收入。实际代销活动中视同买断方式下,委托方应根据双方签订协议的具体条款,来判断收入的确认时间,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与收入确认的时间一致。

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代销业务增值税,与委托方直接销售商品给受托方没有实质区别,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时,委托方应确认相关销售商品收入。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委托方一般在发出委托代销商品时就可确认收入。发出商品时,委托方按发出商品数量乘以协议价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论文发表。

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发出代销商品时通常不确认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和增值税纳税义务,并向受托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方按按代销清单上的数量乘以协议价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二)受托方的财税处理

视同买断代销方式下,若发出商品时代销商品的相关风险也发生了转移,则受托方在收到代销商品时视同购进。受托方从委托方处取得代销货物时,若同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对外代销货物时,按实收货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不含税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不含税收入乘以税率计算出的金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受托方实际应纳的增值税等于对外代销环节应纳的销项税额减去从委托方处取得代销货物时的进项税额。

代销商品发出时若未转移风险,受托方收到代销商品时不作购进商品处理。当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此时受托方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应按实际收取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受托方对外销售后,再向委托方提供代销清单,并从委托方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二、支取手续费代销方式的会计核算

支取手续费方式即受托方按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代销货物,根据已代销货物的销售额乘以双方约定比例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其特点是受托方对外销售代销商品的价格由委托方决定代销业务增值税,一般情况受托方对外销售代销商品的价格等于与委托方结算的价格。受托方在此交易中不能获得代销商品的差价收入,获得的利益是手续费收入。在征税方面,委托方是增值税纳税人;受托方既是增值税纳税人,又是营业税纳税人。

(一)委托方的财税处理

支取手续费代销方式下,委托方一般在收到受托方交来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在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委托方可设置“委托代销商品”科目对委托代销商品进行核算,也可不单设此科目,而将委托代销的商品并入“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委托方的会计核算可分为五个环节:

发出代销商品时,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发出商品发生退回的,应按退回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

当受托方将商品售出且提供代销清单时,委托方应根据代销清单上的销售数量及代销的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当期销售收入。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同时应结转已代销商品的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

委托方与受托方结算应支付的代销费用时,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实际收到受托方交来的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二)受托方的财税处理

支取代销手续费结算方式下,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代他人销售货物应视同销售,故受托方是增值税纳税人论文发表。受托方应纳增值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即:应纳增值税=对外代销价格×税率―与委托方结算价格×税率

此种结算方式下,若受托方在从委托方处取得代销商品的同时,索取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抵扣进项税额。由于一般情况下受托方对外代销价格等于与委托方结算价格,故虽然受托方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但应纳增值税为零。

此种结算方式下,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受托方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为营业税应税劳务――服务业中代理业的应税收入,应按5%计算缴纳营业税。

受托方的会计核算可分为以下五个环节:

收到委托方发出的商品时,按收到的发出商品数量乘以双方的结算价格,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代销商品款”科目。

当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对外销售时,从税收方面来看受托方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从会计核算来看受托方无需确认收入代销业务增值税,因为此时的销货款的实际获取者是委托方,对于受托方而言,只是增加了对委托方的负债。受托方此时应根据实际对外代销的商品数量乘以对外销售价格,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委托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受托方应根据实际对外代销的商品数量乘以与委托方的结算价格,注销已销售的商品代销商品款和受代销商品。借记“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

当受托方向委托方开出代销清单,并收到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委托方”科目。

当受托方与委托方结算,扣收代销手续费并清偿债务时,按应偿还的全部负债金额借记“应付账款―委托方”科目,按实际应收取的手续费金额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将全部负债扣下应收的手续费后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受托方应对收取的手续费收入乘以5%的营业税税率,计提应纳的营业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

因此代销业务在进行财税处理时,先应根据委托方与受托方的结算方式来判断双方的纳税义务,并做出相应的会计核算。视同买断方式下,应视代销商品发出时是否转移了相关风险来确定委托方的收入确认时间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支取手续费方式下,委托方与受托方的会计核算环节与方法各有不同。


参考文献:
1.高丽,谈委托代销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变化,财会月刊,2010-03;
2.李英,代销商品会计处理及纳税分析,财会通迅,2010-03;
3.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法(Ⅰ),中国税务出版社,2010-01;
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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