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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内的军用飞机航空冲突法律问题探究

时间:2011-04-22  作者:秩名

论文导读:我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作为富饶海洋资源的蕴藏地和海上战略要地。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内的控制与反控制。为冲突发生后取得法律和道义上的主动权提供条件。
关键词: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军用飞机航空冲突,法律
 

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浩瀚、富饶的海洋国土为中华民族未来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潜能,然而,树欲静而风不止,平静的海面下从来都隐藏着涌动的暗流,中华民族崛起的道路上必然会遇到别有用心的势力进行阻挠和挑衅,在利益的冲突中也会发生与邻邦伙伴的摩擦。随着新世纪序幕的拉开,陆地资源日渐枯竭,世界各国把目光由陆地渐渐向海洋转移,占地球表面面积71%的海洋逐渐成为很多国家尤其是强国掌握、控制与开发的新领域。我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作为富饶海洋资源的蕴藏地和海上战略要地,成为有些国家对我进行觐觎、窥探、挑衅乃至侵占的跳板。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内的控制与反控制,侵占与反侵占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成为我国维护海洋权益斗争的主要表现形式。近年来,我海军航空兵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内参加巡逻、为军舰和民用船舶护航、争夺海上局部制空权、阻止敌对势力的海上航空侦察和其他挑衅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发生过多次海上航空冲突,在冲突发生后,我海军航空兵广大指战员都能够冷静处理灵活应对,用自己的智慧、勇敢甚至生命捍卫了祖国的权益和我军的尊严,也为我军解决冲突发生提供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教训。维护海洋权益必然伴随着斗争,所以军用飞机海上航空冲突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都不可避免,有理、有利、有节向来是我们解决冲突的基本方针,有理、有利、有节的方针隐涵着一个共同的命题,那就是冲突的解决必须是于法有据于理能通,冲突的解决如果是涵盖了这样一个逻辑前提,才可能是能令冲突方接受的和令世人信服的,从而取得政治上的主动权。

本着这样一种认识,我们试图从海军航空兵行动的实际需要出发,以国际海洋法和武装冲突法为基本依据,以未来可能发生的军用飞机海上冲突为背景,来探究如何以合乎法理的要求来指导我们的军事行动,为冲突发生后取得法律和道义上的主动权提供条件。

一、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受本部分规定的特定法律制度的限制,在这个制度下,沿海国的权利和管辖权以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自由均受本公约有关规定的支配。”1998年6月2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二百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专属经济区既不是领海,也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公海,其法律地位自成一类,世界上大多数沿海国家都已宣布设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免费论文。具体说来,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有下列权利:

1、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辖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主要有:(1)对该区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享有所有权,有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主权权利,其他国家未经沿海国同意,不得擅自开发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如经沿海国同意后进入该专属经济区从事经济性开发活动或其他活动,必须遵守沿海国制定的法律、法令或规章,如颁发执照、缴纳各种费用、决定捕鱼的种类和数量等。(2)对非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沿海国对其专属经济区的海床和底土及水域中的矿物资源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为勘探和开发的目的行使主权权利,这种权利是专属性的,即如果沿海国不勘探或开发其自然资源,任何其他国家未经沿海国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沿海国有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其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权利。(3)沿海国对其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之外的其他资源如利用风力、海流和水力生产能源等其他活动享有主权权利,沿海国有为开发其自然资源开凿隧道的权利,以上权利都是专属性的。

2、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享有专属管辖权。沿海国对这种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有专属管辖权,包括有关海关、财政、卫生、安全和移民规章方面的管辖权,另外,有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周围设立500公尺安全区的权利。

3、对海洋科学研究的专属管辖权。沿海国有权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管理、授权和进行在其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科学研究的专属权利,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进行海洋科学研究需要经过沿海国的明示同意。沿海国有权同意或拒绝其他国家在其专属经济区内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并由依法要求暂停研究的权利。如经沿海国同意而在其专属经济区内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沿海国有参与这项活动的权利,又要求向自己提供情报、科研成果和结论等权利。

4、对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专属管辖权。沿海国有权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法律和规章,包括规则和标准,以纺织、减少和控制来自传播、陆地、海底活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第三国在海底铺设管道、倾倒和其他事项等对其专属经济区的污染。

5、行政、民事和刑事管辖权。沿海国有在其主权权利和管辖权范围内,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对海底活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对生物资源的勘探开发,以及对海关、财政、卫生、安全和移民等方面的管辖权;有外国船舶在该区内违反规定、负有债务等行为可行使民事管辖权;对在内水发生犯罪行为通过专属经济区的外国船舶,沿海国有进行逮捕或其他措施并享有刑事管辖的权利。

6、国际法赋予的其他权利。专属经济区这一特定的区域是沿海国和其他国家利益分配、交叉和剩余权力的集中地区,随着海洋科技的发展以及大国利益受到挑战,各国对于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主张分歧越来越大,这就需要以国内法的形式进一步确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具体权利。

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领海以外水下的自然延伸部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到二百海里,则扩展到二百海里的距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二百海里,则扩展至二百海里。”显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海域上有重合的部分:当领海以外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不足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这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海域上存在着重合;当领海以外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超过200海里,超过的部分海域沿海国享有大陆架上的权利但不享有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法律地位上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专属经济区的非生物资源包括该区内的大陆架上的和上覆水域中的全部非生物资源,而大陆架的自然资源仅包括海床和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也就是说,大陆架的自然资源仅仅包括大陆架的海床及其底土的资源,而不包括水中的自然资源。沿海国关于海床和底土的矿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的权利,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是基本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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