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财税体制不健全。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之后,地方财政收入在全部财政收入中的比例大幅下降,地方政府(特别是省级以下政府)陷入财力不支的困境。在此背景下,先是有乱摊派、乱收费等“预算外收入”盛行;后来发展到各地日益倚重“土地财政”,卖地、炒地成为地方政府生财的主要工具。而以建设财政和经济财政为主要特征的财政支出结构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三次产业结构扭曲、创新能力不足以及生态环境恶化等一系列问题。现行的分税制,出于对本地财政收入、就业的考虑,地方政府会容忍甚至鼓励一些高污染的项目。比如,我国钢铁生产能力严重过剩,但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难度和阻力很大,因为要触动地方利益,影响地方政府的政绩、税收和就业。再比如,我国的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有偿使用。国家通过收取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体现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但是计税方式不合理。拿煤炭资源为例,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是以煤炭产量和煤炭销售收入为基数计征的。由于煤炭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未与矿井动用的资源储量挂钩,不利于激励生产企业珍惜和节约资源,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征收的资源税和补偿费标准过低,相对于资源的价格几乎微不足道。此外,相当一部分煤炭生产企业占有的资源储量,是在矿业权制度确立之前无偿获得的。按照矿业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只要不发生矿业权转让,就无需补交矿业权价款。这些因素使得矿产开采企业实际上对资源无偿或近乎无偿的占用,结果就是造成了开采中浪费严重。
四是生产要素与能源、资源的价格形成机制不完善,比价关系不合理。从生产要素看,我国商品市场已经很发达,市场化程度已经很高,但生产要素市场还很不完善,市场化程度还比较低,市场机制还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尤其突出的是,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价格形成机制过多地受到行政干预,价格杠杆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从能源、资源看,我国是能源和资源相对短缺的国家,但由于资源能源价格改革不到位,导致电力、煤炭、成品油、水的价格普遍地低于发达国家。根国际能源组织有关资料,我国工业电价水平为51美分/千瓦时,是日本、意大利等发达国家的62.5%,是阿根廷、韩国等发展中国家的83.3%,是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资源型国家的76.9%。我国成品油价格比国际市场低20%—40%,城市水价仅为国际水价的1/3。资源与要素价格的扭曲,不能反映资源稀缺性、供求关系和环境污染代价,所以很难从经济利益上起到明确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政策导向作用。
四、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滞后
从政府管理体制看,我国在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探索市场经济发展道路,决定了政府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制度创新方面扮演最重要角色有明显的比较优势,然而,这些比较优势却由于政府缺乏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内在激励没有落实到位。有这样三个突出表现:
一是政府职能错位。过去,我国政府掌握和控制着大部分资源,直接从事具体经济活动,自觉不自觉地将自己定位于经济建设型政府,从而导致我国经济长期粗放增长,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低下,经济结构不合理,社会事业发展严重滞后。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行政管理体制不断完善,上述情况虽然已有了很大改变,但相关问题仍没有从根本上解决。
二是现有干部政绩考核和选拔制度缺陷明显。这使得使政府热衷于介入经济活动,落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各项有效举措难以到位。长期以来干部政绩考核和选拔制度以GDP论英雄,使各级政府和干部都深深地介入经济活动中,并努力争取GDP的快速增长,越快越好。5年一换届的干部使用方式也引发了政府官员力求在5年任期内使GDP总量最大化的短期行为,往往不注重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等方式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培育先进动力。
三是地方政府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方面的执行力不强。地方政府执行力的强弱,是影响乃至决定一地经济发展方式过程和效果的关键因素,现实的情况恰恰是一些地方政府执行力不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抗执行。其二,二是照抄照搬,机械执行。其三,推诿扯皮,拖拉执行。其四,阳奉阴违,虚假执行。其五,不推不动,被动执行。其六,断章取义,选择执行。这些使得中央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政策效果大打折扣。
由于以上原因,加之政府投资决策的机制不完善,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决策者不对决策后果负责,一些地方政府在履行职责行为时往往产生两大“热衷”:其一,热衷于采取上项目,特别是上工业项目、上重工业项目、上房地产项目等见效较快的增长方式,千方百计地扩大投资。 3/4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