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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框架之下我国服务贸易发展之策略_服务业

时间:2012-10-07  作者:任涛
(三)服务领域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够完善

消费者权益不是一项权益,而是一系列的权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消费者权益的内容进一步扩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将来也会进一步扩大。根据有关调查进行分析,以下几个成因增加了服务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难度:

1、是法律法规滞后。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是从总体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规范,而法律及配套的法规和规章,均侧重于对有形商品和有形市场的监督管理,对无形的服务消费领域只是简单规定了参照执行。我们面临的问题是,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保护标准订的太低,另一方面,又存在随意缩小其保护范围的现象,这些做法在我们加入WTO后尤其显得不合时宜。随着服务业的迅速成长,法律法规缺位、滞后,导致行政执法部门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无法可依、无可操作性,以致众多企业绞尽脑汁钻法律的空子,违法违规问题较为突出。

2、行业标准缺失。由于服务领域种类繁多,现行政策不完善,行业标准、行业规范基本由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自行制定,受利益的驱使,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难以做到为时代所需、为经济发展所需、急消费者所急、想消费者所想的实际考虑问题,出台后的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有失公平、公正,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纠纷时,是非难断。

3、多头管理反而造成无人监管中国知网论文数据库。服务消费领域门类众多,涉及到多个管理部门,但目前的现状是多部门多头管理,各自为政,很难形成监管合力,导致执法责任不清,效果不明显。

(四)服务行业垄断仍然存在。我国很多服务业部门尤其是医疗、教育、环境、金融、通讯、交通等部门的市场化改革严重滞后,行政性垄断现象仍然非常突出,已严重掣肘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虽然根据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为GATS)以及我国入世的承诺,对外开放我国的服务市场,在一定的程度上引入的竞争机制,但是有些产业部门长期形成的垄断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打破的。长期以来竞争不足,抑制了服务业的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影响了服务业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同时这些垄断行业还滥用其优势地位,实施非法垄断行为,自定垄断价格服务业,限制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等行为直接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应逐步消除服务业的垄断现象,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法制环境,加快服务业的发展。而且垄断的最终结果是垄断企业缺乏有效的国际竞争力。

三、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策略之思考

发展服务贸易是一个长期趋势,然而这个领域的推动和促进工作却相当复杂。与货物贸易不同的是,服务贸易交易模式复杂,涉及领域广泛,按照WTO的分类有近160个子行业,这些行业很难通过单一政策或措施予以支持,因此我们必须通过多种途径来进行调整与规范。

(一)完善、规范我国服务贸易的法律和法规,并增加其透明度

在中国的经济立法中,服务贸易立法相对而言是个薄弱的环节,在相当一部分领域,法律处于空白状态。[8]与此相对应,我国服务贸易法律框架也处于雏形阶段,其结构远未定型,存在的问题也相对较多。在金融、保险、证券、期货、工程承包与劳务、展览、卫生等领域缺乏涵盖本领域的普通法律,只有一些效力层次低,且较为分散的条例、办法、规则、制度或通知。有些地方或部门或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或急于引进外资,利用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引进外商投资的服务产业,有的甚至突破我国承诺的条件和范围,给我国国内的服务业造成冲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有的至今尚未出台,已出台的法律法规统一性、协调性也不够,过于抽象、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9]

一方面,要根据我国的国情、现行的法律制度和服务贸易法律原则,构建以调整服务业为主的我国服务贸易法律框架。总的来说,一是应立足于国情和现行法律制度,依照宪法原则,二是应立足于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并举,并以国内的服务业为主,构建我国服务贸易法律框架。

透明度原则有利于所有成员方政府和贸易商及时了解彼此的与贸易有关的一切法律法规和国际协定,增强了国际贸易的可预见性和确定性,并且该原则使得各成员方在国际贸易体制中的表现暴露在“阳光”下,得到有效的监督,对于营造公平、自由的国际贸易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必须按照WTO相关协议的规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把信息公开作为政府、司法机关及有关组织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规定所有影响服务贸易的政策法规都必须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增加透明度。同时按《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要求建立咨询机构服务业,诸如行业协会、商会等民间性质的组织来提供政策法规的咨询服务,保证社会公众随时可以获得政策法规方面的信息。

(二)建立现代化服务业技术创新体系,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我国的服务业立足点应当放在促进整个经济发展上,加快技术、知识密集型产业的发展。利用自然条件、廉价劳动力优势发展旅游、工程建筑、劳务输出等少数几项传统服务,作为国际收支来源可以较快地获得经济效益。但是,从长远看,这种出口战略很难在国际市场上长期站住脚。现代服务贸易的核心是以信息技术服务为主体的生产性服务。如果说传统非信息服务可以更多地依靠劳动力或者地理环境等因素来获得相对优势,那么信息化服务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则是与整个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联系的。因此,发展中国家不能把服务业和物质生产割裂开来。应当特别重视生产性服务的发展,把服务业的发展与物质生产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相互促进,相互支持,让服务业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中国知网论文数据库。

由于我国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滞后,而制造业保持大规模快速增长的势头,在本地生产性服务业不能满足制造业发展对服务业的需求的情况下,必然有部分服务由进口来替代,这是我国服务贸易长期保持较大逆差的主要原因。

综上所述,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面临资源、环境压力,迫切需要通过加快发展服务业特别是生产性服务业,实现产业转型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我国生产性服务业发展,需要转变观念,拓宽思路,认清现状,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推进服务领域改革,不断优化服务业发展的体制机制环境,构建有效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体系,促进我国服务业快速健康持续发展。[10]

(三)打破服务行业的垄断,鼓励良性竞争

我国很多服务业部门尤其是医疗、教育、环境、金融、通讯、交通等部门的市场化改革严重滞后,行政性垄断现象非常突出,已掣肘我国服务贸易的升级。行政垄断不仅使这些部门的内部激励机制得不到有效改善,降低了对经济资源的吸引力,同时使外面的资本和劳动面临着很高的进入成本。在署名张曙光、段绍译的报告《经济前景尚好,行政垄断堪忧——2006年第4季度宏观经济分析》中认为,“政府部门可以使用各种借口和名目,包括宏观调控、保护环境、推进改革等来维护垄断。发改委发言人就邮政资费提价代表政府所作的表态就是最好的证明,其给出的每一条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甚至是赤裸裸地为垄断和保护垄断辩护。”据此认为服务业,反垄断针对的往往不是具体企业的市场行为,而是企业背后的政府行为和政府部门的行政决策,反垄断之所以困难重重和无功而返,真正原因也在这里。[11]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必须加快服务领域的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打破广泛存在于服务领域的行政性垄断;其次,随着外资的大量进入,政府相关部门也要加强相应的市场监管,防止形成某种市场垄断。

(四)注重服务贸易人才建设

如前文所述,贸易人才特别是高端的服务贸易人才在我国是十分紧缺的,因此服务贸易人才的建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要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培养国际化高素质的服务从业人员,并且建立相关人才维护机制,建立完善的人才梯队;二是选派优秀人才出国学习、工作,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员工培训基地,培养高素质的人才,当然也可以通过招聘海外机构的高管人员,来吸纳国际化的人才。

(五)完善维护消费者在服务消费权利的途径

传统理论认为: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国际有关服务贸易规则中的“消费者”的范围大大宽于中国的界定。金融服务、医疗服务,律师、会计师是服务,教育也被视为服务,在这些领域也被称为消费者,也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另外,在加入WTO后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国际接轨的问题上,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亟待完善健全。要充实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倾销等“竞争法”三大领域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内容,完善消费争议仲裁制度等。《消法》中许多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规的“空白点”以及具有矛盾冲突的条款,必须及时补充或调整、废止。


参考文献:
[1]商务部:“十一五”期间中国服务贸易迅速发展[EB/OL], http://www.chinanews.com/cj/2010/10-18/2595027.shtml,2010-10-18 16:24 来源:中国新闻网.2011-4-22.
[2]商务部胡景岩:我国服务贸易占比还太低[EB/OL],http://money.163.com/09/0910/11/5IRJRKR200253KAQ.html,2009-09-10 11:20:43 来源: 网易财经.2011-4-24.
[3]刘海云,余道先.中国服务贸易:总量增长与结构失衡[J],国际贸易2008(2):34.
[4]樊勇明,新时期提升我国服务业国际竞争力战略研究之五——以承接服务外包为突破口,促进服务业现代化[EB/OL], http://www.acs.gov.cn/sites/aqzn/cgp.jsp?contentId=2435597275235, 2008-08-07 /2011-4-22.
[5]王勇,着力推进金融服务贸易发展,国际贸易2008(6):47.
[6]储著胜,消费结构升级要加快发展服务业[EB/OL]http://finance.ifeng.com/roll/20091218/1597141.shtml2009-12-18/2011-4-22.
[7]郝洁,当前我国服务业发展不协调之处[EB/OL],http://finance.sina.com.cn/review/essay/20090211/16015843754.shtml,2009-02-11. 16:01 中国经济时报.2011-4-24.
[8]曹建明.中国服务贸易立法与服务贸易市场开放[A].陈安.国际经济法论丛第1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28.
[9]单庆江,陈文敬.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白皮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223.
[10]杨玉英,郭丽岩,对我国服务业发展现状的再认识[J],宏观经济研究2009(4):38.
[11]曾昭俊.行政垄断掣肘我国服务贸易升级[EB/OL].http://www.cinic.org.cn/HTML/2005/1661/20072260739.html,2007-2-16/201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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