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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时间:2011-04-21  作者:秩名

论文导读:《办法》将环境信息公开分为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但是需要对数量众多的企业进行鉴别判断是否属于污染严重企业。认为当前我国应该对上市公司提出强制公开企业环境信息的要求。
关键词:企业环境信息,污染严重企业,上市公司,强制性公开
 

2007年4月24日国务院公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进行了全面具体和可操作性的规定。4月25日,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对环境信息公开进行了进一步、比较全面和具体的规范。该《办法》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发布后,有关部委发布的第一个配套信息公开法规,它明确了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程序和责任,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要求环保部门必须在职责范围公开环境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等方面的环境信息。《办法》将环境信息公开分为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并且设立专章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进行了规范,提出了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要求,即对污染严重的企业,如超标排污、超总量排污的企业,国家强制要求公开包括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等方面的信息;对非污染严重的企业,国家则不作强制性要求,但鼓励自愿公开。

该《办法》是依据企业的污染程度来决定是强制公开还是自愿公开。这种方法对提高企业降低污染的自觉性,加强公众的有效监督具有重要意义,但是需要对数量众多的企业进行鉴别判断是否属于污染严重企业,所以相对成本较高,可操作性相对差些。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发展的过渡时期,用于环境保护的人力和财力非常有限,因此,笔者尝试从企业性质的不同来分类,认为当前我国应该对上市公司提出强制公开企业环境信息的要求。免费论文参考网。

一、当前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 ----上市公司

当前,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应当限于上市公司。因为:

1、我国上市公司涉及的行业众多,但以环境敏感型行业居多,如能源、化工、食品、制药、造纸、汽车制造、电器、高科技等行业。这些行业的企业也往往是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抓住了上市公司也就抓住了绝大多数污染严重的企业。随着环境标准的提高和环境监管的加强,这些行业的未来发展受环境法规和环境政策的影响将越来越大,环境风险日趋增加。据调查,新的环境法规可能使企业产生的潜在的环境负债,而企业一般倾向于低估可能发生的环境负债。[1]这表明,企业环境信息对投资者、债权人和一般公众的意义越来越大。我国上市公司的行业特征决定了它必须首先进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2、上市公司作为企业当中较为先进和发达的组织,对公众、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影响尤其突出,其承担的社会责任也应更多。

3、推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应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根据企业的污染程度和经济实力加以区别对待。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要求所有的企业都同时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既不可能也不现实。如果不加以区分,要求所有企业进行环境信息公开,不但不利于企业的成长,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也不利于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将上市公司作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也是一种符合科学的办事方法。

4、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上司公司的环境信息公开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为上市公司进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提供了操作性的保障。如《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86条提出,上市公司在保持公司持续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关注所在社区的福利、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问题,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中国证监会1997年发布的“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的通知”和1999年发布的“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法律意见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修订) 》的通知”也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作了要求。

二、上市公司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

上市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主要对象是环境管理机构、投资者与债权人和公众。因此,公开的环境信息必须能满足管理机构、投资者与债权人和公众的要求,为此,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应主要包括:

(1)满足环境管理机构要求的环境信息。免费论文参考网。这方面的环境信息主要有:①有关于企业的环境法规执行情况和环境质量情况。环境质量信息包括: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质量指标的达标率、发生的污染事故情况、有毒有害材料的使用和保管情况、产品在消费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情况、对厂区绿化率等。②治理和污染利用方面的信息,包括污染治理项目完成情况、污染处理能力、企业所建立的环境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的情况、污染物回收利用情况、企业的环境方针、企业制定的环保规定、职工环保培训情况等。

(2)满足投资者与债权人要求的信息。这部分的信息侧重于经济方面,主要指企业环境活动对公司财务的影响方面的信息,包括环境收益、环境负债、环境成本与费用。环境收益是指企业在治理环境过程中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效益,包括利用“三废”生产产品的净收益,转让排污权的收益,以及因有效治理污染而少征的税费和环境改善奖励等。环境负债主要是指企业各种环境行为造成的现实的或潜在的重大债务,如因为环境损害而承担的赔偿等。环境成本与费用是指为维护和改善企业环境行为而支出的各种成本与费用,主要包括环境治理费用、环保资本性支出金额、环保营运费用和补偿费用等。

(3)满足公众要求的环境信息。这部分的信息侧重于环境保护方面,如污染物排放情况(包括污染物的浓度和种类)、环境质量指标的达标率、有毒有害材料的使用和保管情况以及发生危害时采取的相对应措施、重大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等。免费论文参考网。

三、上市公司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模式

为增强企业环境信息的可比性和可利用性,有必要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公开的模式作规定。一般地,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公开可以分为补充报告式和独立报告式。

(1)补充报告模式指在现有财务报告的基础上通过增加会计科目、会计报表和报告内容的方式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因此,补充报告模式可以起到弥补现行财务报告中环境信息披露不足的作用,使现行财务报告日益完善。补充报告模式可以在财务报告的以下三部分中对公司环境信息进行公开:对于可以以价值形式体现的环境信息可在报表中公开;对于无法以价值形式体现的环境信息可以在报表的附注中公开或在情况说明书中公开。①在报表中体现。可以以价值形式表现的环境会计信息可以在相关的财务报表中公开,例如在资产负债表中设置“环境资产”、“环境资产累计折耗”,“固定资产”帐户中设置“环境治理设备”明细帐,“待摊费用”下设“待摊环境费用”等科目专门核算。在负债方,“环境负债”帐户中设置“应付环境补偿费”、“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交环境资源税”,在“实收资本”下分设“环境资本”帐户,提取“环保基金”做为“盈余公积”的一部分。另外,“未分配利润”中也应设立“未分配环境利润”。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之后,非常项目之前,可综合列示一项“环境收入与支出”,主要包括:环保设施的折旧费用,环境机构及人员的常规性费用,排污费等与本期相关的费用和收益。[2]②在附注中体现。对于无法用价值形式表现的环境信息应当在报表附注中体现,这类信息主要包括:重要环境会计政策,如环境资产的计价与摊销政策,环境收益的确认政策;环境会计变更事项,包括环境会计方法的变更、会计估计的改变等。在企业根本无法全部或部分地估计环境负债的金额时,上市公司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无法估计的理由,并公开导致无法估计环境负债的事实。在现金流量表的附注中说明因环境预防和治理而造成的本年度的现金支出净额。③在情况说明书中体现。在附注说明中公开的是有上市公司非价值形式的环境信息,其余的环境信息可以在情况说明书中体现。主要应包括:企业对环境损害情况及其治理措施,企业控制污染的措施及其效果,企业治理环境的长远目标及行动,环保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企业对国家环保政策的执行情况,主要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环境质量的达标情况,废弃物的利用情况,员工的环保教育与环保制度的建立情况。

(2)独立报告模式是上市公司以相对独立的报告形式全面公开环境行为及其影响的模式。它是独立于公司财务报告之外的一种信息公开方式。它比补充报告模式要完整、综合、全面。独立环境报告模式的具体内容应包括企业简介与环境方针、环境标准指标和实际指标、废弃物、产品包装、产品、污染排放、再循环使用等信息、环境会计信息(包括环境支出、环境负债、环境治理准备金、环境收入等)、环境业绩信息(环境治理与投资、奖励等)、环境审计报告。[3]可以编制环境资产负债表、环境收支明细表、环境损益表、环境质量表、污染物排放和治理一览表等,详细公开公司环境资产、负债的变动情况和环境活动的收支情况,全面满足投资者、债权人和公众等的环境知情需要。

相比较而言,前者更要依靠环境会计准则进行规制,但是,我国目前缺乏环境会计的具体准则,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中规定上市公司统一采用独立环境报告模式报告环境信息,以满足公众环境知情权的需要。当前,由于我国环境管理工作主要还得依靠政府,政府环境管理在宏观环境管理中仍将发挥重要作用。因此,企业环境信息除了向政府部门报告以外,还应当作为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一部分,一年一度向投资者、债权人和公众公开。同时,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司网页上将企业环境信息连同财务报告一起公开。

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保障

为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义务,确保企业公开的环境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除了要运用《办法》中责任方式之外,还应加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保障。笔者认为可以从如下的两个方面着手:

(1)应加强国家环保部门和证监部门的合作监管力度。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主要由证监部门监督,而环境信息的公开主要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进行监管。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公开的监管较复杂,涉及到较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环境科学专业知识,需要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和证监部门的通力合作。这方面,我国可以借鉴美国方面的经验,首先由国家环保总局根据现行环境法律法规标准结合现场检查确定重点污染企业名单、重大环境违规企业名单,然后定期向中国证监部门公报,由中国证监会对列入名单的上市公司进行环境信息公开监督,并对没有进行按要求公开企业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进行必要的处罚。

(2)实行企业环境信息的审计。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不管是采用补充模式还是采用独立报告模式都含有环境会计信息。为了对企业的公开行为进行监督,保证企业公开的环境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必须引入独立的第三方对它进行审计、监督。环境信息审计是一种对企业公开的环境信息的真实性和公允性进行验证、核实和评价,并将评价的结果以审计报告的形式向环境管理者、投资者和债权人以及公众公开的过程。[4]


参考文献:
[1]王华,曹东等. 环境信息公开: 理念与实践[M]. 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002.
[2]周汉华. 外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M].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3]李亚群,蒋昕. 企业社会责任及其信息披露[J]. 四川会计, 1998,(11)
[4]李奇伟,王超. 略论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J]. 巢湖学院学报, 2004,(2)
[5]安庆钊. 环境信息披漏模式探析[J]. 经济经纬, 2004,(2)
注释:
[*]潘书宏(1977-),男,福建龙岩人,福建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助教,主要从事宪法和环境法学教学与研究
[1]李建发,肖华.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报告:现状、需求与未来.会计研究,2002,(4):46
[2] 牛冬梅,陈栋.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研究.辽宁商务职业学院学报(社科版),2004,(3):34
[3] 李建发,肖华.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报告:现状、需求与未来.会计研究,2002,(4):50
[4] 李建发,肖华.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报告:现状、需求与未来.会计研究,2002,(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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