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官运商销
官运商销是官府只经营食盐的收购和运输,设局办运,而将销售领域让给商贩。清代这
种运销模式主要是对“纲运制”衰败的临时补救措施,并不占主要地位。如道光十五年(1835),“银价日昂,(盐商)亏折弥甚,迨临朐等九州县票商倒乏,因改官运。”[11] 咸丰六年,新任山东巡抚丁宝桢因“山东盐岸疲弊”,他认为“官运商销”要大大优于“官运官销”,他说“官运商销,利归官与商;官运官销,权全归官,流弊皆大。惟官运商销,官商可相箝制。”[12] 针对原来商运因为商人无法承办的局面,“奏请改归官办,先课后盐,运至河南,设局派员经理官督商运商销,于蕃司盐、道两库借银五万两,限二年归还,下部议行。”[13] 福建于道光末年,四川盐区在光绪四年(1878)以后、以及两广盐区也于光绪十五年(1889)陆续在所管辖的各口岸试办官运。[14]
清代中后期对于解决原来的盐岸疲敝的问题起到一定作用,但是行使一定时期后其官办产生的腐败流弊又如影随身般地卷土重来了。同治四年(1865),闽浙总督左宗棠就谈及了福建官运之弊。[15]
四、最后结论
清政府所采取的三种食盐运销体制,从最初的目的和出发点可以说不无可取之处,初期的运行有的还算有所成效,但是总体说来,国家的垄断或者说介入,是对食盐的流通有某种阻碍作用的。其结论大致有二:其一垄断排除了竞争者,使市场上的交易者无法公平竞争,效率低下,所出的产品必然会成本增加。而且无论谁来垄断,都会使产品本身经营权成为一种可供出售的商品,从而加大商品的成本,最终阻碍商品的生产和流通。比如“窝商”把其从国家购买来的盐业垄断经营权又租赁给其他商人,自己成为了寄生性的商人,从而使后来租赁的盐商不仅要向国家交纳盐税,承担官僚机构的各种税费,还要向“窝商”交纳租金,进一步造成盐业成本的增加。其二,当国家权力越是巨大,越是介入商品的流通,其结果就是商品的成本就越来巨大。因为官员本身当掌握了巨大权力时,必然会出现腐败和勒索的现象,而作为商家无力对抗权力,甚至有点还会主动地贿赂官员,官商勾结,操纵物价,其结果必然促使这一商品的价格高涨,从而引起生产和流通领域的萧条。因此限制政府手中的权力,不要让其过多地直接干预经济,这一点对于今天的中国经济和政府的关系具有某种警示的意义,只有能够汲取历史上不断发生的经验教训,才能使悲剧性的结果得以避免。
参考文献
【清】黄钧宰:《金壶浪墨》,扫叶山房,1929年。《皇明制书》,(东京)古典研究会,1966年。
【清】王守基:《盐法议略》,收入《丛书集成初编》,中华书局1991—1992年版。
【清】谢开宠:《两淮盐法志》,康熙本,台湾学生书局,1966年。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台北新文丰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76年。
民国盐务署:《清盐法志》,1920年。
赵尔巽等:《清史稿》,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
郭正忠主编:《中国盐业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年。
萧国亮:《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独特的食货之路》,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A Discussion onAdministrativeMonopoly from Qing dynasty’s Salt Circulation System
Shang Cheng
(Capital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 Law School, Beijing 10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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