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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协议的前世今生

时间:2011-04-22  作者:秩名

论文导读:反垄断法》终于在2007年8月30日正式出台。本文试对垄断协议的发展历程进行分析。反垄断法,垄断协议的前世今生。
关键词:反垄断法,垄断协议
 

经过十三年的激烈论战和艰辛酝酿,在平衡了中央与地方、国企与民企、改革与稳定、外资与内资各方利益诉求之后,《反垄断法》终于在2007年8月30日正式出台。

在反垄断法的论战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对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的确定。之所以说其重要,是因为:1、只有对垄断行为的基本内容得出准确的认识,才能明确立法对象、具体规则的制定方向,使立法工作顺利开展下去;2、这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对市场竞争行为进行定性,从而有效地预防、制止垄断;3、这使市场主体能对垄断行为做出明确的界定,从而有根据、有方向地守法。

主流观点认为,所谓反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以独占或有组织联合等形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政垄断这几类垄断行为的规制的规定经历了一个渐进的立法过程,使相关的法律规定不断得到完善,这也体现出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思想的成熟、立法技术的进步。论文大全,反垄断法。本文试对垄断协议的发展历程进行分析,并对其将来的发展方向提出建议。

(一)起源:对垄断协议的规制的提出

早年间,上海黄金价格联盟、彩电价格结盟、空调价格联盟、电脑价格联盟到近期的民航机票价格联盟、汽车价格联盟、山西焦化企业联盟、中国快餐企业集体提价、进口奶粉集体涨价等价格卡特尔以时有发生;2002年6月,海口的海府地区24家液化气供应站联手垄断液化气市场,形成地域卡特尔,垄断协议并不鲜见。因此,《价格法》、《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等规制卡特尔行为的法律法规应运而生,但一部系统、专门的反垄断法仍然没有被制定出来。

2006年12月26日,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组织相关企业就方便面价格上涨的时间、幅度、步骤达成协议,并向媒体发布涨价信息,使部分不明真相的群众排队抢购。2007年8月,国家发改委认定,方便面中国分会和相关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七条“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第十七条“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的规定,以及《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第四条“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的规定,明显构成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发改委责令方便面协会改正错误,停止非法行为,向社会做出声明,消除不利影响。此事直接推动了立法者对垄断协议的关注。

垄断协议的大量存在,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给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极大损害,也使得置身协议之外的竞争企业和交易企业蒙受极大的不公正待遇,企业利益受到损害。在这样的背景下,《反垄断法》将某些垄断协议列为本身违法的垄断行为,对禁止的垄断协议类型进行规定,同时对被豁免的垄断协议进行明确列举。通过肯定式列举和排除式列举,对非法垄断协议采取严厉的制止、惩罚措施,这正是众望所归之举。

(二)从草案到正式法律

2007年颁布的《反垄断法》相较于反垄断法草案来讲,在对垄断协议的某些规定上有所进步:

1、将草案中关于行业协会的规定由“行业协会等组织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修改为“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所禁止的垄断行为。”并将其作为第16条从附则部分移入垄断协议部分。此外,在总则的第十一条和法律责任部分的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也对行业协会的行为进行了规制。可见《反垄断法》较草案对行业协议作了更多的规定。

这说明立法者对行业协会从事垄断行为加以了重视。行业协会是同行业企业所组成的社会组织,代表的是同行业的共同利益,其行为必定体现出协会成员——企业的意志。它会为实现企业的利益最大化作出努力,这就有可能导致垄断行为的产生。另外,行业协会作为一个组织体,其势力必定大于单个企业,这就决定了它若从事垄断行为,危害性会大于单个企业。正因如此,对行业协会的垄断行为加以规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规定的修改,使行业协会的垄断行为的含义更加明确具体,便于司法过程中对垄断行为进行界定,从而有助于对行业协会从事的行为进行约束,对不符合《反垄断法》规定的行为加以预防、制止和惩罚。

2、对纵向垄断协议和横向垄断协议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在草案里只是对各种垄断协议进行列举,并不系统,也没有形成明确的分类。而在正式颁布的《反垄断法》中,第13条明确规定了横向垄断协议的种类,使人们对横向垄断协议有了更系统、明确的认识,方便司法活动的进行;第14条列举了纵向垄断协议的三种具体表现形式,相较于草案来讲范围更小、更明确,这是符合“横向垄断协议危害大于纵向垄断协议、限定转售价格的危害要大于限定其它交易条件”这一公认观点的;第15条对垄断协议的豁免进行了列举,并加入了兜底条款,便于日后添加。这一立法改进,兜底条款的加入,为立法、司法留下了空间,便于在实践中发展垄断协议的规制。

3、将草案中对串通投标行为的规定删除,并将其列为行政垄断行为的一种。在实践中,招标方往往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等,这使招投标活动难以避免行政干预,招标方往往设定各种门槛对投标人进行限制,以达到保护地方企业的目的。论文大全,反垄断法。因此,在《反垄断法》中将串通投标列为行政垄断的一种,是符合我国的国情的。

4、宽恕制度。《反垄断法》第46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改经营者的处罚。论文大全,反垄断法。这即是所谓的宽恕制度。由于垄断协议往往是企业之间私下达成的,很难被外界所发觉,在调查取证时就更加困难了。因此以宽恕制度来攻破企业的“内部堡垒”,这对于节约司法资源、快速结束垄断行为来讲十分有利。当然,我国的宽恕制度仍有许多需要完善之处,如进一步细化宽恕政策的积极条件、消极条件,以促成其充分发挥效力。论文大全,反垄断法。论文大全,反垄断法。

(三)将来的发展建议

1、对13、14条的改进。这三个条款对违法及豁免的垄断协议的列举不够严密。要想达到严格规制的目的,就必须把“网”织得更严密。然而,对垄断协议作穷尽式列举是不现实的。正因如此,《反垄断法》才作出了兜底式的列举——“国务院反垄断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但此列举却有不完善之处:垄断协议是否违法以反垄断机构的认定作为标准,此标准过于主观,不好把握,难避免反垄断机构判定失误的危险;如果企业要向法院提出诉讼,也必须经过行政程序,取得执法机构的认定,否则,法院也难以直接判定反垄断机构的行为违法。而这导致救济途径大打折扣。因此,需要对兜底条款加以完善,建立一个明确的定性标准。

2、虽然《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投入了大量的重视,但其中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例如:行业协会与其成员的责任承担问题。行业协会成员透过行业协会来实施垄断行为,这将导致违法时,行业协会代其成员(企业)受罚,协会成为企业的保护伞,这对企业通过行业协会从事垄断行为起到助长的作用。因而,行业协会若从事垄断协议,不仅仅应该对协会本身或者协会的主要负责人处以惩罚,还应该对相关成员进行适当的惩处。

3、加重法律责任。在《反垄断法》中对垄断协议的惩罚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罚款;尚未达成垄断协议的,可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惩罚所带来的损失相较于垄断所带来的利润而言,实在是微不足道。另外,《反垄断法》并未规定垄断协议的刑事责任。论文大全,反垄断法。惩罚过轻,并不能给企业造成足够的威慑力,这会导致垄断协议的层出不穷。


参考文献
[1]张广荣.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探析[J]. 国际贸易,2007, (12).
[2]张洁.中国反垄断法解读[J]. 商场现代化, 2007, (12).
[3]王晓晔.我国反垄断法草案的最大问题[J]. 学习月刊, 2007, (2).
[4]王先林.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的若干意见[J].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07,(1).
[5]杨紫烜.经济法[M]. 北京大学出版社, 第三版,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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