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论文网! 识人者智,自知者明,通过生日认识自己! 生日公历:
网站地图 | Tags标签 | RSS
论文网 论文网8200余万篇毕业论文、各种论文格式和论文范文以及9千多种期刊杂志的论文征稿及论文投稿信息,是论文写作、论文投稿和论文发表的论文参考网站,也是科研人员论文检测和发表论文的理想平台。lunwenf@yeah.net。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毕业论文 > 法学毕业论文

试析网上仲裁的仲裁地确定

时间:2016-04-29  作者:杨 诚 李淑花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运用,电子商务得以迅猛发展,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与其发展程度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方式,因此网络争端解决方式Online ADR(ODR)应运而生,网上仲裁以其与生俱来的方便、快捷等优点,自问世之初就受到了广泛关注。但是在现实中,这种新生的争议解决方式又面临着一系列通过传统理论难以解决的问题,成为阻碍其向前发展的障碍,其中仲裁地的确定,便是近年来学者们津津乐道的话题之一。
论文关键词:仲裁地,网上仲裁,非内国仲裁论,仲裁本座论

计算机和互联网的发明与应用,是人类文明与智慧的结晶,网络已走进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利用网络进行简单的资料查询,到利用网上虚拟空间开展商贸活动,人们对网络资源的开发利用日益走向成熟。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传统的国际经济贸易等活动越来越多地在网上进行,电子商务在世界范围内得以迅速发展。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使我们的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同时与其有关的法律问题也是纷繁复杂、法律纠纷层出不穷,通过何种方式解决这些纠纷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在众多的纠纷解决机制中,利用网络技术在线解决纠纷的尝试已经开始了。作为网上争议解决机制(ODR)之一的网上仲裁(Online Arbitration)以其与生俱来的方便快捷等优点,自问世之初就受到了广泛关注,正如美国仲裁协会主席兼CEO William K. SlateⅡ指出,ODR对仲裁领域来说就如同ATM卡之于银行和金融业,技术上的突破使人们无论什么时候在世界的什么地方都可以获得服务。

如何界定网上仲裁?网上仲裁在什么“地方”进行?网上仲裁仲裁地落空后应如何填补?如何确定网上仲裁的“仲裁地”以使物理世界中的仲裁地法适用于网上仲裁并赋予裁决以执行效力?物理空间中现有的法律尚未对此给出明确的答案。本文将结合相关资料对前述问题进行一一解析,以期求得相对令人满意的答案。文章除绪论和结语外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仲裁地在仲裁中的地位和作用,揭示仲裁地的确定对于仲裁程序的进行、仲裁裁决的执行的重要性;第二部分分析网上仲裁对于传统仲裁制度的挑战,通过对网上仲裁特征的介绍,指出网上仲裁仲裁地“落空”的现实;第三部分探究仲裁地理论虚拟化的发展趋势,为网上仲裁仲裁地的确定寻找理论根基;第四部分总结网上仲裁仲裁地确定的理论,指出在网上仲裁仲裁地确定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

一、仲裁地在仲裁中的地位和作用

仲裁地指的是仲裁发生地或仲裁程序的进行地。根据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和实践来看,仲裁地具有两层含义:第一层是传统的物理空间意义上的仲裁地,即仲裁程序实际进行的主要地点;第二层是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有人称之为“仲裁本座”(seat of arbitration),即仲裁与特定国家法律体系的连结点,它可以独立于仲裁程序发生的物理地点。仲裁地在整个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仲裁地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

仲裁地是决定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准据法的一个重要标准,或者说仲裁地是关于仲裁程序法律适用的一个重要连接点。诚然当事人是仲裁程序的主人,在管理调整仲裁程序方面享有很大的自由,可自由约定仲裁程序进行的方式,法学毕业论文也可约定适用于仲裁程序的法律。但是,即使当事人已经约定了仲裁程序适用仲裁地以外国家的法律,仲裁地国法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以及公共政策仍须得以遵守。此外,就当事人未就适用于仲裁实体争议的法律作出约定时,仲裁庭也往往根据仲裁地国的法律冲突规范予以确定,甚至直接适用仲裁地国的国内法。

(二)仲裁地法决定仲裁地国对仲裁的支持程度和监督方式

仲裁活动的高效进行不能脱离特定国家的法律,一般说来,可仲裁事项的范围、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管辖权、仲裁员的指定与更换、仲裁员回避、财产和证据的保全、证人的询问、仲裁程序的合并等程序事项均属于内国仲裁法的调整范围。因此,仲裁活动的顺利运作必然要依赖于内国仲裁法在上述诸多方面的明确规定以及通过内国法院所提供的司法支持与协助。同时,内国法院拥有对国际商事仲裁形式一定范围的监督和控制的权力,绝大多数国家都采取这样的立场,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是内国仲裁法所通常规定的对裁决进行司法监督的两种主要方式,内国仲裁法既可以规定两种司法监督方式同时使用,也可以只规定其中一种,甚至可以规定仲裁撤销程序可由当事人之间的明示协议予以排除。这些规定对于仲裁程序的进行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仲裁地决定着仲裁裁决的国籍

一般认为,仲裁受仲裁地法律支配,由适用仲裁地法所进行的仲裁而作出的仲裁裁决构成仲裁地法律的组成部分,由仲裁地法赋予其法律上的拘束力,被视为仲裁地国裁决,从而具有仲裁地国籍。仲裁地国法院基于国家主权原则和地域原则可以对在其境内作出的本国裁决依法行使可予撤销的监督权,而对不在其境内作出的外国裁决则仅能在胜诉方在该国境内申请执行时行使可不予执行的监督权。仲裁地因此决定着裁决的国籍,裁决的国籍则标志着裁决法律效力的来源。这种以地域标准确定裁决国籍的理念已经为以1958年《纽约公约》为基石的现代国际仲裁制度所确认。《公约》第1条明确规定,《公约》适用于在强制执行地国以外的国家作出的裁决。裁决在其原作出地国的执行及撤销均受裁决原作出地国法律的专属管辖。

仲裁地的重要功能和作用就在于,它使仲裁活动与特定国家的法律制度联系起来,在仲裁地国进行的仲裁程序时,获得仲裁地国法支持,接受仲裁地国法的监督,并由仲裁地国家的法律赋予仲裁程序以合法的地位,赋予仲裁裁决以终局性和法律上的执行效力,可依据仲裁地国法和《纽约公约》在仲裁地境内外申请强制执行。

二、网上仲裁对于传统仲裁地理论的挑战

网上仲裁是在电子商务的发展浪潮中,随着网上争议的激增,为适应有效地解决网上争议的需要而产生的。关于网上仲裁,目前暂时还没有一个为国际社会和学术界与实务界所普遍接受的定义。结合当前网上仲裁的发展实践,为大家所接受的一种定义是指仲裁程序的全部或主要环节,包括仲裁协议的提交、开庭审理、提交证据、作出仲裁裁决等,是在互联网上进行的仲裁。

网上仲裁得以实现主要是依靠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仲裁庭可以利用现代化的音像通讯设备来进行,仲裁协议不必采取传统的文本形式,仲裁程序不需要一个现实的场所进行,当事人和仲裁员可在其各自的国家和地区同时利用计算机开庭,由当事各方陈述其各自的观点,仲裁员也可以向各方当事人就争议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提问,完全打破了地域的界限。在由两个以上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的情况下,仲裁庭的合议,以及仲裁裁决的做出和传递,也可以在网上进行,整个仲裁过程都飘浮于虚拟空间之中。这样就形成了当事人、各仲裁员处于不同国家或法域的分散型局面。因此,网上仲裁中,只存在一个电信网络,并不存在实际的仲裁地。同时,网上仲裁过程中,信息在瞬间通过网络传输,其间可能穿越很多国家的通讯网络,必然有多台计算机(可能位于全球各地)得到使用。而且,这种信息传输往往频繁交互进行,每一次所使用的电脑、服务器有可能是不同的,但是每一台电脑、服务器在整个通讯过程中都是不可或缺的,无法确定一个中心。因此,网上仲裁中,也无法确定一个所谓的“中心”作为仲裁地。

查看相关论文专题
加入收藏  打印本文
上一篇论文:不能未遂犯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下一篇论文:探析刑事诉讼法中的律师阅卷权
毕业论文分类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 工商管理毕业论文
护理毕业论文 会计毕业论文
会计专业毕业论文 英语专业毕业论文
大学毕业论文 硕士毕业论文
计算机毕业论文 市场营销毕业论文
物流管理毕业论文 法学毕业论文
相关法学毕业论文
    无相关信息
最新法学毕业论文
读者推荐的法学毕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