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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联网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

时间:2015-10-07  作者:焦泉
福建新大陆公司在这方面为国内物联网各相关企业做出了典范,新大陆凭借其在物联网方面国内独有的掌握的核心二维码译码技术从2005年中标相关项目后,新大陆的二维码智能识读机具已占农业部动物溯源市场的70%以上。新大陆旗下的上海新大陆翼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将二维码的应用不断延伸:航空、电影票等票务系统、洗车、商品销售、医院导诊、EMS、烟草物流配送、国有资产管理、生产流水线管理……。由于拥有核心技术,新大陆在物联网应用价值链上的终端设备、商业模式、通讯技术、支付、识别等各环节,都拥有核心技术与优势,成为物联网上中下游一体化企业。经过几年的发展,新大陆的战略调整始终在往识别技术,电子支付和移动通信网络技术方面的应用上,即当今热门物联网方向走。2009年新大陆新设立了北美公司、欧洲公司和台湾公司(帝普科技),都在主推物联网业务。

像新大陆这样的企业国内现在还只是个例,我们需要的是形成一大批像新大陆公司一样的掌握物联网相关核心技术的企业。

2、强化知识产权国家战略,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制度

随着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在世界经济和科技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现。很多国家都已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升到国家大政方针和发展战略的宏观高度,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其在科技、经济领域夺取和保持国际竞争优势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

美国自上个世纪80年代起,为恢复其在世界经济中的强势地位,陆续采取了一系列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重大举措。对内,通过实施《拜-杜法》、《联邦技术转移法》、《技术转让商业化法》、《美国发明家保护法令》等法案,重新界定国家投资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政策,推进政府部门、国家实验室和大学普遍建立知识产权许可和管理机构,促进“产学研”合作开发高新技术,大力扶植高新技术的产业化,激励了技术创新与进步,促进了技术的转移与扩散,加快了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增强了国家核心竞争力;对外,通过TRIPS协议谈判和对外知识产权双边或多边谈判,谋求使美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更为有力的保护,包括制定和实施301、337条款,强化对外国企业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制裁。从目前情况看,美国知识产权的战略意图在很大程度上得以实现。美国近十年来50%的出口依赖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如美国2009年知识产权出口额高达370亿美元,超过美国的飞机或通讯设备的出口总额。所以,尽管近年来美国并不生产那么多的产品,但却收取了很多的专利使用费。美国即使在产品贸易逆差的情况下,仍然有知识产权许可证贸易的顺差。

日本在过去几十年里,曾提出过“教育立国”、“科技立国”等口号,到2002年进一步认识到知识产权的战略地位,制定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成立了跨政府部门的知识产权战略会,把“知识财产”定位到“立国战略”的高度,要发展成“全球屈指可数的知识产权大国”。大纲明确提出,要把无形资产的创造置于产业基础的地位,并从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应用以及人才基础四个方面提出了战略性对策及近期的行动计划。国会通过了基本法,规定了政府及其各部门在实施这一战略过程中的职责、任务、分工及协调功能。这充分表现出日本对“知识产权立国”战略的高度重视与务实态度。

除了美国和日本外,俄罗斯、乌兰克、韩国和印度等国也已经或正在制定技术创新战略的同时也把对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国家战略。

在物联网的发展方面,美国将微纳传感技术列入经济繁荣和国防安全,以传感网应用为核心的“智慧地球”计划也得到奥巴马政府的积极回应和支持,其经济刺激方案将投资110亿美元用于智能电网及相关项目。而欧盟在去年6月制定并公布了包括标准化、研究项目、管理机制和国际对话在内的十四点行动计划,日本于去年8月提出了I-Janpan计划,将传感网列为其国家重点战略之一。

2008年,我国制定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了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目标。在物联网时代即将到来的时刻,国家相关部门和企业应结合物联网的发展尽快将落实具体策略,尽快达成这一战略目标。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应及时修订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及有关法规以应对新时期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特点。适时做好物联网相关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和地理标志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加强物联网知识产权立法的衔接配套,增强法律法规可操作性。

物联网产业链相关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建立知识产权档案,加强对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维护与管理,发现侵权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同时培养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在掌握相关技术的基础上,还要熟悉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企业还应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界定企业与发明人、设计人之间的责权利关系。

3、充分利用知识产权资源,多申报技术专利

企业在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过程中,对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又符合其专利申请条件的技术或产品,要及时申请专利,使科研成果获得法律保护。同时要将一些实施效益高、易被仿制的技术及时申请专利。对一些在技术竞争激烈领域中的不能及时实施的技术申请专利,以便取得技术占有权。最后应对某些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时,不得全部技术内容都公开,而是保留一定的技术秘密,只是将其中易被仿制的技术部分申请专利。如一些配方、工艺等,其侵权行为很难发现,一旦将内容全部公开,就有可能被其他企业窃用而不被发现。同时,企业在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完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对在研项目和尚未形成成果的项目加强技术保密。要明确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签订保密协议,以更好地维护企业的权益,避免因技术秘密的泄露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

4、充分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知识产权利益

知识产权保护的初衷,是为了防止智力成果的拥有者的无形资产被别人侵犯、盗取,但近年来,发达国家越来越多地将这种手段用于市场扩张和垄断,如许多跨国公司在本土完成产品的创新阶段和实现产业化,并采取法律手段加以世界范围的市场保护,普及阶段则转移到国外生产并收取许可证使用费,高附加值的完善开发继续留在国内,也就是所谓的“知识产权立国”。即使如此,知识产权的保护还是建立在有形产品的基础之上,但进入21世纪以来,却有一种趋势是在利用知识产权保护的机制,直接生产知识产权,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美国的高通公司,在创建之初汇集一批技术人才,将CDMA技术成功地应用在个人移动通信系统中。然后它并没有像一般的企业那样按常规去开发和生产具有CDMA技术的产品,而是把其所拥有的CDMA技术提交到美国标准组织TIA和世界标准组织ITU,申请确立CDMA技术为世界移动通信标准;同时把CDMA研发过程中所有技术都申请了专利(包括美国本土和世界其他战略性国家)。当所有的通信业巨头瓜分完GSM系统专利再把目光转向CDMA系统时,才蓦然发现CDMA的基本专利已全部控制在高通手上。美国高通公司利用知识产权这一利器,不仅抵御了比其强大百倍的竞争对手,而且开辟了一种新的商业模式——知识产权专卖店,所有生产CDMA相关通讯产品的企业都必须向高通交纳CDMA的入门费和使用费,即购买CDMA芯片,高通籍此由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公司一跃成为坐拥标准、日进斗金的跨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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