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论文网! 识人者智,自知者明,通过生日认识自己! 生日公历:
网站地图 | Tags标签 | RSS
论文网 论文网8200余万篇毕业论文、各种论文格式和论文范文以及9千多种期刊杂志的论文征稿及论文投稿信息,是论文写作、论文投稿和论文发表的论文参考网站,也是科研人员论文检测和发表论文的理想平台。lunwenf@yeah.net。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毕业论文 > 法学毕业论文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之定罪研究_违规交易-论文网

时间:2014-07-04  作者:李佳峰
对于“阳光私募”这种信托公司加私募机构的运作主体,尽管在法条中没有以列举的形式指出,但其同样是金融机构对一定范围内的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投资,如果其违背信托义务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违规交易行为,危害投资者利益和金融市场正常秩序的,就属于本罪打击的范围,故信托公司和私募机构的工作人员均应当认定为“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属于该犯罪行为的主体范围。但对于有限合伙制私募组织,本质上还属于基于对人的信任而组成的人和组织,其一般范围较小,对金融市场秩序影响不大,其仅是一般的投资合伙企业,而不能认为是本罪所指的金融机构,其买卖证券的信息是属于合伙企业内部投资信息,而不是本罪规定的未公开信息,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不能适用本款规定。若其具有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操纵交易价格、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等欺诈违法行为的,应依据相应金融欺诈的规定处理。此外,因为私募组织具有集资的客观表现,很容易与“非法集资”发生混淆,两者的区别主要是:1、募集资金方式是面向社会大众还是面向特定个体。如募集资金方式为面向社会大众,则认定为非法集资范畴。2、定向集资对象是否超过50人。如募集资金对象数量超过50人,则认定为非法集资。3、委托理财时,是否发生资金所有人(所有权)关系的转变。如果资金由委托人账户转移到受托人账户,则认定发生非法集资行为。非法集资是极严重经济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如浙江吴英案、美国麦道夫案等。

查看相关论文专题
加入收藏  打印本文
上一篇论文:检察机关参与量刑的实体与程序进路_公诉权-论文网
下一篇论文:“宪法是公法”范式的文化危机-论文网
毕业论文分类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 工商管理毕业论文
护理毕业论文 会计毕业论文
会计专业毕业论文 英语专业毕业论文
大学毕业论文 硕士毕业论文
计算机毕业论文 市场营销毕业论文
物流管理毕业论文 法学毕业论文
相关法学毕业论文
    无相关信息
最新法学毕业论文
读者推荐的法学毕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