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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性增长”语境下360和腾讯恶性竞争事件之竞争法启示

时间:2012-02-24  作者:秩名
   在腾讯的声明中这样解释此举的动机:对没有道德底线的行为说不,并且抵制违法行为。并称任何商业行为,无论出于何种目的,都应该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然而腾讯的反击手段:逼迫用户二选一,则是用一种更不正当的行为打击另一种所谓的“违法行为”。

即使360此前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那腾讯也没有理由用一种更加恶劣的行为来作为反击。腾讯的此种做法明显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款,涉嫌给QQ用户附加不合理的条件。腾讯强制用户作出选择,剥夺用户的选择权显然伤害用户利益法学论文,是一种错误的反击手段。“3Q”之争已暴露出当下中国的企业,竞争思维仍然落后,“合法竞争”的文化和意识远未形成。因此,其采取的“自力救济方式”,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属于非理性、非诚信的“恶性竞争”。腾讯与360公司此场竞争的后果,既不能促进网络行业在竞争中优胜劣汰,也没有给消费者带来利益,反而损害了网络市场的有序性和网络公共安全。

三、3Q“掐架”之理性回归:竞争法启示

这次两大家互联网公司之间的争斗反映出了我国的网络竞争环境的恶化,必须有政府相关部门的及时有效地监管。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互联网更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之类的法规出现来规制网络企业的行为。腾讯杀气腾腾,意在威逼用户做出选择:卸360留QQ;这是对用户软件选择权的严重侵犯,也是对QQ用户权益的践踏。在互联网行业,很多中国企业仍然不懂如何处理竞争关系,这也是最近一系列恶性竞争事件的实质。“两者是大恶和小恶的区别”,两家赤裸裸的不正当竞争,正是中国互联网的可悲之处。以下是笔者总结的规范互联网企业竞争行为之法律措施。

(一)强化互联网监督,规范竞争行为

从这事件我们可以看到,监管部门起码可以在三个方面有所作为:第一,加强未来互联网企业经营模式的前瞻性调研和规划,例如对于互联网企业是否有必要实行分业经营等,以使其竞争有序;第二,建立安全软件的市场准入制度,由监管部门或监管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对安全软件进行评估;第三,制定网络重大事件的应急预案机制,对于此类事件迅速做出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网络用户利益。相关管制部门应该及时迅速组织相应的调查机构,对于360和腾讯这场恶性竞争和口水战进行调查,厘清两个企业的违规事实,根据相应的法律与法规对于两个企业进行严厉惩处,为中国互联网业树一个范例,竞争应该合法、守法,遵守底线。

《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核心价值,不仅包括保护消费者权益,更要维护市场秩序。因此,只要腾讯与360公司的竞争行为触碰了“公共秩序”这一底线,执法部门这只“看得见的手”就不能无所作为,“该出手时就出手”。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推动《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社会普及。腾讯与360之间的“非常”竞争,迫使数亿用户面临对网络工具的艰难选择,这考验着我国竞争法的立法机制和主管部门的行政效能法学论文,也关系到中国互联网企业竞争文化的长远生态,也影响着“包容性增长”理念的彰显。

(二)完善竞争法法律规范,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感

互联网技术发展很快,这种更新换代的速度要远远高于其他行业中国论文下载中心。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有两种法律程序,即通过法院进行的司法程序,以及由执法机关主导的行政调查程序。司法程序对于起诉、受理、答辩、举证、开庭、判决,以至上诉、执行,均有完备的时限规定,一般来说经过的期限较长。另一方面,行政调查程序则由行政机关主导,效率上要高得多,调查期限也富于弹性。如果通过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能够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体系和程序,那么有效率的行政执法将能够在此类案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互联网的纠纷往往涉及多方面、多层次的问题,错综复杂,调查和处理这种案件非常需要专业的执法机构和完善的执法程序。

我国互联网行业通行的做法是以“免费”的方式吸引用户,打造人气平台。在这个平台上投放广告、吸引用户使用收费功能、通过外挂软件等价值附加方式等才是盈利点。虽然这些企业提供的都是免费服务,但如何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正确认定这一商业模式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值得我们去思考。而且,两家公司基于共同的利益需求,利用各自在市场上形成的支配地位,直接针对对方,攻击对方。此次事件涉及垄断及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并呼吁互联网行业要加强自律建设,营造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企业间要以公平竞争为准则,企业要恪守用户利益至上,并以法律许可为行为底线,在追求利益的同时,不忘对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的追求。

(三)完善公平竞争机制,促进良性发展

此次事件,参与企业大都提到“不正当竞争”、“垄断”等概念,尽管已经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规,但我国在网络环境中立法依然相对滞后。应专门界定网络的行业定义、标准和自律准则,建立良性的市场竞争秩序,而“绝对自由”“无序竞争”必将导致市场的倒退、企业的灭亡。

作为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完善的法律体系、合理的约束机制是必备的基础条件。中国互联网领域,对版权、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还有待加强。而政府部门作为监管者,也应提升快速处理重大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保障用户利益。此外,从蒙牛事件到3Q之争,网路舆论的力量凸显法学论文,舆论监管尺度和言论自由保障的矛盾给主管部门提出更严峻挑战,优化网路环境,还大众以“真相”,成为迫切问题。3Q之争对峙双方受损,用户受伤,但长期来看,该事件将推动中国的互联网企业深刻自省,在用户体验和权益保护、行业自律等方面不断提升,同时拓宽胸怀,企业之间多一分包容,谋求合作共赢的和谐发展模式,实现“包容性增长”;互联网领域法律法规进一步细化完善,市场环境不断优化;广大网民权益保护意识逐渐觉醒,相关知识快速普及,从而使得用户成为最终的赢家!而这场“战争”或将成为中国互联网市场走上新一轮良性发展道路的里程碑。

四、总结

腾讯和360之争历时两月余的口水、硝烟、争斗、波折,目前纠纷似已平息,但其给互联网企业乃至发展所带来的影响,给有关监管部门、终端用户带来的影响却并没有完全消失。而围绕着争端所浮现出来的网络不正当竞争,已和“包容性增长”理念格格不入,新媒体发展环境下技术霸权给公众权益带来的潜在威胁,乃至急速发展中的中国互联网企业本身的企业文化建设和社会责任担当等问题,都引发了更为广泛的讨论和思考。


参考文献:
[1]李长健.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0.
[2]种明钊.竞争法(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3]江滢.从实体法和程序法角度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J].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5,(1).
[4]沈琦.浅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完善[J].大众商务2009,(5).
[5]“网络警察”该谁来当.http://news.hz66.com,访问:2010年11月11日.
[6]王磊磊.网络暗战倒逼放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EB/OL]. http://legal.people.com.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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