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导读::360与腾讯之间爆发的一场“掐架”对互联网行业竞争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牵动了中国亿万网民的心。纵观此事件整个过程,互联网行业滥用支配地位限制正当竞争,暴露出了监管主体缺位以及执行效率低、网络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缺乏和竞争手段有待约束等弊病,这严重阻碍了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违背了“包容性增长”理念。针对网络竞争的特点,基于竞争法视角分析很有必要,由此可探析制止中国互联网企业在发展过程恶性竞争的竞争法措施。
论文关键词:互联网行业,“包容性增长”,竞争法措施
从2010年9月末到今日,3Q之争已经持续了近60天。10月29日360发布“扣扣保镖”成为纷争升级的分水岭,11月3日腾讯作出“在装有360的电脑上不兼容QQ”的决定,更是使战火在整个互联网急速蔓延开来。这场从一开始打着“为了用户利益”旗号的纷争,现在陷入了两家公司私利的深渊,本应得到利益保护的广大用户,着着实实当了一回“炮灰”。 11月21日,工信部表示已就360腾讯之争给予2家公司通报批评,并要求双方5日内向社会公开道歉,妥善做好用户善后处理事宜。工信部同时发文称,下一步将会同有关部门对两公司涉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以上是此整个事件进程的回顾。
一、3Q之争竞争法维度:理论与规则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竞争是最基本的运行机制之一,竞争的结果表现为优胜劣汰,而面对激烈的竞争,有的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优势,违法公认的习俗和道德,采用欺诈、混淆等经营手段排挤或破坏竞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竞争行为。所谓竞争法,是以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为调整对象,以保护公平、自由竞争为主旨法学论文,以法限制竞争法、反垄断法和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内容的竞争实体性法律规范与竞争管理程序性法律规范的总和。竞争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基本原则可概括为自由竞争、公平竞争与公共利益三大原则。竞争法的目的是多元的,不仅保护市场竞争者、消费者的利益,而且维护竞争秩序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当前我国竞争法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两大部分组成。
(一)基于3Q之争的不正当竞争法简述
不正当竞争行为必然会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为了保证市场经济健康而有序的运行,我国于1993年9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制止经营者采取欺骗、胁迫、利诱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各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商业道德和交易秩序的法律制度。我国的反不正当竞
争法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制定的,其立法目的十分明确:保障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效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我国现行立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有11中分类:虚假商业标示行为、公用企业限
制竞争行为、行政垄断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正当亏本销售行为、搭售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诋毁行为和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在360和腾讯“掐架”事件中,360和腾讯均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如: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中国论文下载中心。两大互联网公司的口水战发展到挟持用户,违法公认的习俗和
道德,以牺牲用户利益压制对手,完全无视社会公共利益。这种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两败俱伤,而且为互联网业树立了一个极为恶劣的范例,此种行为深深地违背了我《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
(二)基于3Q之争的反垄断法简述
垄断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对社会具有极大地危害性。垄断限制了竞争机制的作用,是市场缺乏活力,破坏了市场秩序和市场结构;垄断阻碍了科学进步和发展,违反了公共利益,造成了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因此,各国都制定了反垄断法限制或禁止垄断。所谓反垄断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规制企业与企业联合组织或其他组织为排斥市场竞争而实施的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过程中所发生的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管理管理关系的实体性和程序性法律规范总和。反垄断法律制度的主要试题内容有: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对限制竞争协议的规制、对企业合并的规制和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制。
在此事件中,腾讯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腾讯主要应用在互联网社交领域,360主推互联网安全服务,两者应该属于不同相关市场,但在互联网领域中,垄断传到效应很强,腾讯的发展壮大就可以说明这一点。腾讯在互联网社交领域取得绝对支配地位后,也在不断涉足新领域,并借助其重要的垄断地位,往往可以后来居上,抢占客户资源,依靠低成本的抄袭,在网络游戏、新闻门户、电子商务、电子邮件、影音、播放等领域都占有了很大的市场份额。其中,腾讯逼迫用户在腾讯和360中二选一就是其滥用市场的典型表现,这是一种恶意垄断,已违反了中国《反垄断法》的相关条例。
二、360与腾训“掐架”升级缘由
被称为“中国互联网史上一场史无前例恶斗”的腾讯与360之争,这不但是一场没有赢家的争斗,还是一场出现了“四输”局面的恶性竞争。腾讯和360之争损害了中国整个互联网行业的形象,给互联网行业的发展留下了丑陋的一幕。此次“恶斗”蔓延之快法学论文,影响之恶劣,让整个社会为之动容。回顾此事件的整个过程,360与腾“掐架”升级缘由有很多,笔者认为以下是主要原因:
(一)监管主体缺位以及执行效率低
这暴露出目前我国竞争法的执法部门,存在着执法主体过多、职责和权限划分不清的弊病。目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由工商部门执法,《反垄断法》则由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3个部门共同执法。此种“共同责任制”,在现实中反而容易因相互“踢皮球”而缺乏效率。国家对企业垄断有《反垄断法》来进行规范,但是有关部门行动不够及时,这是导致3Q事件一步步不断演化的重要原因。就行业自律而言,行业规范力量有限,这些互联网行业内的“霸主”企业在企业文化的塑造、企业伦理的自我约束和规范都属于刚起步阶段。对行业垄断问题的规范在美国是非常严格的。其产业管理部门和法律部门对此类企业非常警惕。在行业内具有绝对优势地位的互联网企业会被分拆。另外,在西方,类似的垄断行为会受到严厉打击和惩罚,企业可能会面临巨额罚款,或者通过市场准入进行限制。互联网行业发展迅速,竞争激烈,其规则的制定和执行不应掌握在任何一个企业手里,政府始终应是竞争的监管者和规则的执行者。
在腾讯和360的这场闹剧中,工信部有失职之嫌,对此反应迟钝。腾讯和360闹腾不是一天了,工信部却长时间保持着沉默,没有对腾讯或360任何一方做出及时的调查。现在闹腾得这么厉害,公众也只是从传言中听说工信部已对两家公司做了一些询问工作。另一个失职的部门可能是商务部反垄断局。依据现行《反垄断法》,腾讯的做法涉嫌违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第十七条,可这些政府部门似乎在“观望”,等到两百俱伤时,才有所行动,不能不令人反思。
(二)网络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缺乏
企业有一个文化发展过程。中国有不少企业的发展只有短短几年至十余年时间,互联网等新媒体企业的历史就更短,企业文化比较薄弱,没有设定非常合理的文化底线,社会责任感不强。比如,要争夺市场份额,但不能用程序去攻击他人,更不能绑架用户,让用户去充当企业在市场中博弈的棋子。我们要注意观察这样的企业在下一步是否能够尽快成长,企业的发展不完善、资本的“原罪”等都需要一个完善过程,经过一定过程,它有可能会产生一种文化自觉性,而类似事件对其他同行业的企业也是一种震慑。目前,这种震慑更多的不是来自于法律和行政方面的惩戒,而是来自于网络社会的巨大舆论力量。但仅此一点法学论文,已经可以产生强烈的警诫作用。
而且在商业纠纷中一方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不能成为另一方这么做的理由中国论文下载中心。真正在法理和理性框架下进行的商战,有利于规范这个行业内企业的行为,并且会推动行业进步,更好的保障用户的利益,而超出此范围的不正当竞争则正好相反。在腾讯和360此次的大战中,双方都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别是当腾讯公司要求用户在QQ和360当中二选一时,此种做法明显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款,涉嫌给QQ用户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明显剥夺了用户的选择权,是一种不合理也不合法的行为。它们之间的“恶斗”既不符合企业自身的利益,也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目光短浅,缺少社会责任感,总之,我国企业的社会利益意识亟待提高。
(三)竞争手段有待约束
从商业道德的角度来讲,软件产品不管是收费还是免费,都不应随意向用户传达和软件服务不相关的信息,包括指责或透露竞争对手信息。双方目前的行为,首先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规定。“如果双方互相指责的内容不属实,那就构成了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其次,腾讯单方面停止对装有360软件用户的QQ服务,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规定。“腾讯要求用户删除360软件,否则便不能使用,这种做法即涉嫌附加不合理条件。”最后,腾讯若依据用户在安装QQ时同意的《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第21条“用户……不可以……使用插件、外挂或非经授权的第三方工具/服务接入本‘软件’和相关系统”,否则依据第35条“腾讯有权……停止服务”来看,腾讯似乎已将360软件视为非法外挂,继而停止了QQ服务,但此种逻辑令人难以信服。市场需要合理竞争,但占有市场优势地位的公司利用技术手段来限制公平竞争有垄断之嫌。美国司法机构曾对微软公司操作系统和上网浏览器捆绑销售进行过反垄断审查,后来微软通过和解避免了严厉的反垄断制裁。一款软件若是不具备适当的兼容性,成了滥用知识产权和阻碍技术进步的绊脚石,那么被用户抛弃就是不可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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