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司法实践中,郑州市人民检察院、郑州市公安局联合签署《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该规定要求公安机关首次讯问重死刑案件犯罪嫌疑人应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信这一制度会逐步在全国推广。
4.必要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被告人翻供是长期困扰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司法实践中,讯问是侦查人员实施的一项重要侦查行为,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行为,只有侦查人员自己最清楚,因此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当出现争议时毕业论文范文毕业论文格式发表论文,有必要传唤实施讯问行为的侦查人员出席法庭,证明讯问行为的合法性。
“两高三部”[10]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这是我国刑事诉讼第一次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其适用的前提是非法证据审查程序的启动。提请讯问人员出庭作证的主体是公诉人,由法庭决定。
5.辩护律师庭审前向被告人披露同案人口供的限制
辩护律师庭审前向被告人披露同案人口供,有观点认为这是开庭前被告人供述作为证据已经固定。辩护律师庭审前向人披露同案人口供是向被告人核实证据,履行辩护职能所在,不属于辩护律师限制行为或者说禁止行为。[11]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其思想根源是“侦查为中心”刑事诉讼模式,是这种模式思维惯性使然。在当下趋向“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模式下,被告人庭前供述除了为查明案件事实和寻找其他证据提供线索外,对审判并不重要,被告人当庭供述才是关键。考虑到在共同犯罪中,开庭前向被告人披露同案人口供客观上有帮助串供之虞,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所禁止,[12]应当属于辩护律师的限制行为。理由如下:首先,被告人供述属于言词证据,具有相当的易变性,不易固定。其次,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不同,证人证言与自己无直接利益关系,而被告人供述与自己有直接利益关系,在有条件或者说有机会时,有改变供述的内在动机。再次,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审前各自向被告人披露同案人口供,无疑为审前串供以及庭审陈述时翻供创造了条件或者说机会。最后,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在共同犯罪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庭审陈述和接受讯问分别进行[13]。如果允许被告人在庭审前得知同案人口供,必然影响同案被告人庭审陈述和接受讯问分别进行的程序价值的实现。
辩护律师向被告人核实同案人口供毕业论文范文毕业论文格式发表论文,应采取向被告人提问的方式来进行。
6.完善同案人口供的证据采信规则
理论上,如果具备下列条件,可以将同案人口供作为定案根据:(1)各被告人分别关押,能够排除串供的可能;(2)各被告人的供述都是在没有任何违法的条件下取得的,能够排除刑讯逼供或引诱、欺骗等因素;(3)各被告人供述的犯罪事实在细节上基本一致,在分别指认的前提下确认他们到过现场;(4)同案被告人只有二人时,原则上不能仅凭口供的相互印证定案。同案被告人为三人以上时,才可慎重行事。[14]
司法实践中,以同案人口供作为定案证据时,必须具备以下几个前提:
(1)排除非法证据。刑讯逼供、诱供、骗供是冤假错案的根源。“两高三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次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遇到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手段取得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应及时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审查程序。
(2)被告人供述须完全出于自愿,被告人应当明白供述的意义及其不利的法律后果。讯问应由二人以上进行,履行告知义务,避免诱导性讯问,做好笔录核对。
(3)供述一致的互证,应当是全面的吻合、细节上的一致。在讯问时必须就案件的时间、地点、人物、行为、结果、对象等具体细节展开,使其在具体的、不可编造的情节上相互吻合。
(4)排除同案被告人之间攻守同盟、排除事后串供。
此外,笔者认为,以同案人口供作为定案证据时,必须坚持其他证据补强原则。
[1]李 剑,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陈轶群,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
[2] 参见宋英辉等:《外国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15-216页。
[3] 英美证据法理论认为,一项传闻证据具备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被采纳:一是具有“可信性的情况保障”。即综合考虑该传闻证据的各相关情况,可以相信其具有较高的可信度或者不具有通常情况下传闻证据的不真实之危险性,即使未经当事人的交叉询问也不会对当事人利益构成危害;二是已经给予反对询问或质问的机会。参见宋英辉吴宏耀:“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外国证据规则系列之三”,载中国诉讼法律网,http://www.procedurallaw.cn/wgf/200807/t20080724_40767.html
[4] 参见沈德咏:《刑事证据制度与理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87-588页。
[5] 中国台湾地区毕业论文范文毕业论文格式发表论文,依新修正“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第1项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被告人以外之人于审判外之陈述,不得作为证据。在立法政策上,其认为被告人于审判外之陈述,因无保护被告人反对诘问权的问题,故非属传闻证据。参见马贵翔:《刑事证据规则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1页。
[6] 王琍:“论同案犯供述的刑事证据价值”,《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年第6期,第68页。
[7] 徐俊:“论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证据价值”,《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1期,第28页。
[8] 何家弘、杨迎泽:《检察证据实用教程》,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159页。
[9] 关于沉默权制度的建立,学者提出了两种模式:明示模式、默示模式即“反对强迫性自证其罪”。
[10] “两高三部”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
[11] 2010年终审的李庄案所引发的广泛争议已经说明了这一点。
[12]《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讯问。合议庭认为必要时,可以传唤共同被告人同时到庭对质。
[14] 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新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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