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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体系的构建_论文发表

时间:2011-05-13  作者:秩名

在早期的效度分析中,专业人士认为Burgess的预测表很精确。根据Burgess的预测表发展而来的“重要因素量表”(the Salient FactorScore)至今仍为美国假释委员会所使用。“重要因素量表”于1972年发展起来。Burgess式的量表有很多。下面的危险测量表,即Coding Scheme forDangerousness Measure,是在美国影响比较大的量表。

(二)这个量表最低分值1分(55岁以下的女性罪犯,以前无前科的犯毒品罪的人),最高分值11分(18-24岁之间的男性罪犯,有2次以下的犯罪史,以前因实施暴力犯罪而被定罪,现行犯罪仍然是暴力犯罪),从这个量表来说,分值越低,表明其社会危险性越小。英国对罪犯危险性评估的研究

英国的社区矫正法在适用社区矫正时,比较重视犯罪人人身危险性问题论文发表毕业论文,并在法律中对罪犯人身危险性测评作了明确的规定。英国的罪犯人身危险性测评主要包括判决前报告和执行前的人身危险性评价。其中判决前报告是决定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主要依据。报告具体内容包括犯罪情况(包括与犯罪有关的各种主客关因素)、犯罪人情况、被害人情况、量刑建议等。而执行前的人身危险性评价是决定监管等级的主要依据。它是在判决前报告的基础上对犯罪人进行系统地、恰当地评价,主要通过测量影响危险性的因素——首要因素和次要因素来把握。

首要因素主要包括:反社会的观点、对被害人缺乏同情、缺乏自我控制、药物滥用等,这类因素与犯罪的关系密切;次要因素包括经济问题、情绪问题、住房问题和环境问题等。在英国,社区矫正研究机构和人员付出很大努力,依据影响人身危险性的因素制定了评价人身危险性的量表,称之为“犯罪的人需要评价量表”。该量表分为10项内容,由进行评价的人员根据了解的情况在表格相应项目上打分,以总分判断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及据其人身危险性来决定采取何种监督等级。主要有严格监督、中等监督、宽松监督三种等级。

对罪犯危险性评估的研究中,英国剑桥大学犯罪研究所的Farrington教授认为下列因素与犯罪有关:

第一,一般危险因素。Farrington教授1991年就不满21周岁的罪犯是否在21-32周岁之间犯罪进行了专门的研究。根据其研究成果,其是否犯罪可以通过下列预测要素进行判定:在11-12岁之间是否与其父亲共渡业余时间;是否在8-10岁智力较低;是否在16周岁有一个稳定的工作;是否在18周岁严重酗酒。事实上,大约有90%的无业且酗酒的人在21岁后重新犯罪。

第二,冲动。许多报告表明容易冲动与犯罪有关。

第三,智力。根据剑桥大学的研究,1/3的后来被判有罪的未成年人在学校成绩很差,有一些人是2次以上的留级生。由于成绩差,违法青少年倾向于逃学,而且很早离开学校。语言的表达能力低是青少年累犯的重要特征(他们的平均智商是89),也是很多在10-13岁期间犯罪的人的特征。

Farrington1992年的研究指出:智力低与个人成就小不仅可以作为判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而且可以作为成年人犯罪的因素。对特定人而言,其8-10岁的低智状态可以作为独立的预测其18岁实施反社会行为的因素,并于32岁实施家庭暴力的因素。此外早年逃学的经历可以作为独立地预测行为人32岁反社会倾向的根据。

新西兰学者对1000名儿童曾经作过从出生到15岁的跟踪研究。Moffitt and Silva1988年提出:那些违法青少年与语言、记忆、视觉活动整合缺乏有关。进一步的研究表明:大脑分区的功能与犯罪有一定关系。Moffitt1990年指出:大脑中的执行区域存在问题容易导致犯罪。执行区域负责:注意力集中、抽象推理、计划、行为自控、遏止冲动等。

第四,家庭因素。West与Farrington发现,孩子在8岁时所经历的严厉的、反复无常的、缺乏管教的、蔑视父母态度的与父母不断冲突的生活,与其后来犯罪有着很大的关系。

父母养育孩子的不当虽然不是犯罪顽固的原因,但是犯罪发生的原因。作者认为,管教不足不仅与孩子们的违法犯罪有关论文发表毕业论文,而且是其10岁时形成反社会人格的重要原因。

McCord根据她的调查指出:有62%的被调查对象(罪犯)是在破裂的家庭长大的,有52%的人是在不断冲突的家庭长大的。

根据MeCord1977年对250个孩子的调查研究:父亲犯罪会影响到孩子,换句话,孩子的犯罪往往与父亲犯罪有关系。Offord等1989年在安大略的调查指出:父母的犯罪往往导致孩子的犯罪。

第五,朋友的影响。Farrington教授根据1991年的调查:从犯罪生涯看,人的早期犯罪容易走共同犯罪道路,但是,随着年龄增长与犯罪经验的增加,犯罪分子倾向选择单独作案。

在相当意义上说,违法青少年是否与原来的同伴交往是其是否选择违法行为的分叉点:放弃与原来(违法)的朋友交往,其选择的是不再违法。 第六,社区的影响。Clark andWenninger1962年指出:居住城市中心的人犯罪比例高于住在城市外围的,而住在城市外围的高于住在郊区的;住在贫民区的人犯罪高于住在中产阶级社区的。以城市为中心的生活模式容易导致社会环节的中断或者相互关照的邻居模式,或者因为人口的高密度产生的紧张、沮丧。

危险评估正是利用上面的因素,当然不限于上面因素,根据与犯罪的关系密切程度进行判断。

(三)世界各国犯罪学家检选出的预测再犯的因子

世界各国的犯罪学家对再犯预测做过很多有益的探索,尽管存在地域的差异、文化传统的不同和现实制度的分殊,但仍揭示出共同的影响再犯的因素。1.犯罪经历(犯罪累积次数、释放到重新犯罪的时间等),出现次数6(100%);2. 受刑经历(次数、刑种、刑期等),出现次数6(100%);3. 家庭结构与联系(父母、配偶等),出现次数5(83%);4. 职业经历(种类、连续性等),出现次数4(67%);5.初犯年龄,出现次数3(50%)。

上述因子可以分为四大类;1.犯罪前的基本状况;2.犯罪行为;3.服刑状况;4.释放后状况。[5]

三、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体系构建设想

(一)构建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体系的指导原则

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体系作为一项体系,要在实践中发挥一定的作用,必须在设计时遵守一定的原则,借鉴国外的理论研究及实践经验,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论文发表毕业论文,笔者认为:构建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体系,必须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注重基础资料的客观性及全面性原则

对假释罪犯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是建立在对罪犯资料的分析,用于分析的基础资料是否客观及全面,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的准确性。只有在掌握了反映假释罪犯比较全面而客观的基础资料,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评估,才有可能避免主观随意性和个人好恶等感情色彩,才能更准确的作出评估。

2.坚持实践性与科学性相结合的原则

罪犯假释前社会危险性评估是一项实践性极强的工作,罪犯假释前社会危险性评估是否有效,必须在实践中得到验证,该项工作的研究也必须扎根于实践,因此构建罪犯假释前社会危险性评估体系必须坚持实践性原则。此外,国外的研究表明,罪犯假释前社会危险性评估工作有其内在的科学性,我们在坚持实践性的同时,还必须从实践中提炼其内在的科学规律,同时在科学性规律的指导下,来规范罪犯假释前社会危险性评估的考评体系和评估方法。只有在坚持实践性与科学性相结合的原则,才能使罪犯假释前社会危险性评估工作真正有效。

3.注重程序的可操作性与发展性

罪犯假释前社会危险性评估体系,是一项在实践中要具体操作的体系,因此制定这一体系必须要符合当前的司法环境发展程度,如果一项制度,虽然制定的非常完美,但这一制度超出当前的执法环境,在实践中没有办法去完成,那么这样的制度好比空中楼阁,虽然完美但不实际论文发表毕业论文,在实际中就不可能得到应用,那这样的制度并不适合实际,我们不需要这样的制度。笔者认为: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因为人员的专业性问题、调查机构的问题等,如果采用非常复杂、非常专业的体系,将会导致该评估体系无法执行的可能,因此,笔者认为:在当前,我们可以先制定一项比较简单的制度,在实践操作中注重对这一制度的研究,循序渐进,逐步完善,最终使制度得到发展。

(二)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体系的构建

根据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体系构建的原则和方法,借鉴西方国家的社会危险性评估体系,从目前的司法环境程度出发,笔者认为:选取假释罪犯的一些因素作为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的因子,制作统一的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测量评估表,并对各个因子不同的情况设定不同分值,再对各个分值进行统计,综合评定每名假释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大小是比较符合实际的可行方法。当然这种方法对各个因子的设定及每个因子不同情况分值的设定是否合理,这些都要在以后的工作中得到不断的改进,笔者只是想在这里提出自已对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体系的一个框架和一些内容。

借鉴国内外一些研究成果,对罪犯假释社会危险性有影响的内容主要有:假释罪犯以往的生活经历,假释罪犯的犯罪基本情况,假释罪犯的改造表现以及罪犯假释后的生活能力和社会监管能力。这些内容在国外的研究中已经得到的证明。根据这些内容,笔者将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内容分解为四部分,即假释罪犯的基本情况、服刑期间改造表现、假释后生活保障及监管机构监管能力几大内容。根据各项内容对于罪犯危险性的影响程度的强弱不同论文发表毕业论文,笔者确定各项参量的不同百分比值如下,以供参考:假释罪犯的基本情况占50%,其中个人与家庭情况占15%,犯罪基本情况占30%,心理状态占5%;假释罪犯改造表现占30%;假释罪犯假释后生活保障占10%;监管机构监管能力占10%。对于评估的方法,笔者以100分为最高值,对于每一项内容中每一项确定的因子分具体情况确定减分,如在犯罪基本情况中罪数的因子一项,以一罪为0分,二罪为-1分,三罪及以上为-2分,按这样的方式确定每名假释罪犯每一个因子的得分情况,再将所有因子的得分情况综合统计,得分高的为危险性小,得分低的为危险性大的方法进行评估。按照其他学者的研究成果及目前的实际情况,笔者确定22个情况作为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的因子,具体因子及扣分值设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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