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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郊接合部农民违法占地建房问题浅析

时间:2011-04-22  作者:秩名

论文导读:近两年来,通过国家卫星遥感监测发现的违法用地图斑中,很大一部分图斑涉及农民违法占地建房问题。
关键词:城乡结合部农民,违法占地建房,原因分析,遏制对策
 

近两年来,通过国家卫星遥感监测发现的违法用地图斑中,很大一部分图斑涉及农民违法占地建房问题。农民违法占地建房,特点是占用耕地比例高,分布集中。主要分布在市、县的城郊结合部,尤其是被纳入城镇规划区,因国家征收集体土地而被撤去村民委员会的邻近村庄。

1.城郊结合部农民违法占地建房原因分析

1.1有限的征地补偿费不足以支付城市高额房价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稳定最可靠的社会保障。但是,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郊结合部大量集体土地被征为国有并转为建设用地,失地农民数量巨增。由于失地农民自身文化程度不高,创业能力有限,许多人失地又失业。广大失地失业农民生活负担比失地前加重。首当其冲就是住房问题,俗话说“安居才能乐业”,安居问题是民生之本。然而,多数城市正处于基础设施和城市规模转型的关键时期,城区内商品房开发方兴处未艾,旧房改建如火如荼,拆迁工地随处可见。各种原因造成经济适用住房紧缺,商品房房价和租房价格双双居高不下。失地农民手中有限的征地补偿费根本不足以支付城市高客房价,从而使一些失地农民不得不面临着居无定所、无处栖身的境地。

1.2村干部默许放任村民占地建房

失地农民无房可住,大部分(尤其是老年人)又不愿意改变传统的庭院耕作生活方式,纷纷到邻近村居民点附近寻找平整的耕地(或果园地)建房居住。不但居住,还要用围墙将大片耕地圈进院子,本来的良田转眼变成了他们家的“宅基地”。有的人家为了掩人耳目,沿墙并排支起若干铁架,说是建了“菜棚”,占地80-100平方米的住房也说成是“护菜房”。

那么从土地流转到建房,村里是不是就一无所知呢?据调查,不是的。无论是本村村民还是外来村民,建房者无论是使用自家承包地还是“转包”别人的承包地,都需要和村里打招呼。据土地执法监察部门调查,外来失地村民与本村村民签定《土地转包协议》时,协议签定地点就在村委会,协议“中间人”就是村干部。因此,村干部对当事人(外来村民)承租集体土地来建房的目的,是完全知情的,只是采取了“默许”的态度。

对外来村民建房行为尚且如此“默许”,对本村村民在自己家承包地上建房居住,村干部更是无心过问了。正是村干部的默许放任,导致了违法占用耕地(或果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建房行为大量发生。村干部在此问题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1.3农民不按正常审批程序建房

农民建房的正常审批程序是:一是申请人向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到乡镇相关部门领取《农村私人建房申请表》。经调查,符合审批规定,由乡政府审核同意,报县(市)建设局批准,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论文大全。二是到所在地土管所领取《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经土管所调查,符合审批规定,由乡镇政府审核同意,报县(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发给用地批准件。凭用地批准件由县(市)建设局发给建设工程许可证。三是申请建房户向城建土管部门交纳有关费税。四是按批准用地要求,由城建办、土管所实地放样。五是申请建房户房屋竣工后,经城建办、土管所验收。建房后,可凭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

从建房用地申请到审批,需要很长时间。由于条件严,程序繁,时间长,审批难,致使一些农民不愿按照正常审批程序建房。论文大全。

部分农民至今仍对土地国法国策国情知晓不多,认识模糊,理解片面:认为建了房就是自己的,只要和村打个招呼,村干部点头就行了,土地证、房屋产权证补办不迟。有的认为未经批准占地建设不必小题大做,无需大惊小怪,顶多罚点款即可息事。一些被征地农民认为,征地补偿费太少,有限的征地补偿费不够解决长期生活问题,我是为了维持生计,为了解决生活出路才违法占地建设住宅的。正因为一些农民不按正常审批程序建房,才导致大量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发生。

1.4农民受经济利益驱使占地建房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出台后,很多人打着规模化养殖的旗号,大肆占用耕地修建所谓“养殖房”。论文大全。多数因规模不够办不下来农业结构调整手续,土地执法监察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起不到作用,由于确实是养殖项目,所以不好强行纠正。

城郊结合部被征地农民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补偿,以建养殖房、看护房、菜窑、气调库等为名,进行突击建设。土地执法监察部门在动态巡查中虽然发现一些,但仍有很多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发现不了。有的村民超面积建设“窑头房”、“看护房”,然后以看护为名全家人搬去居住,将村内原有住房卖掉牟取暴利。

2.遏制农民违法占地建房的对策

2.1对被征地农民进行有计划迁移

政府相关部门要从保障国计民生的高度,看待和处理被征地农民违法占地建房问题。要依法行政,高度重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在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的前提下,可由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异地移民安置。政府在征地时,可以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有计划地建造一批经济适用楼房,建成后,将被征地农民统一迁移上楼,再对被征收宅基地上的民房进行拆迁。彻底改变现在的边交房边拆迁模式。

对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政府要结合小城镇建设、户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2.2将“问责制”延伸至镇、村干部

土地管理秩序混乱、村民违法占地建房的源头在于村干部的“默许”放任,在于村干部保护耕地意识的淡薄和对集体地土的随意处置。村干部是管地用地最基层、最前沿,但其行为却不受“问责”约束。因此,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有必要根据“15号令”的精神实质,制定相应政策法规,将“问责制”延伸至乡镇、村干部。从基层、从国土资源管理的一线开始解决实际问题。

2.3引导农民审批程序建房

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民住宅建设用地的规划与管理,对自然分户的农户要预留出适当的住宅建设用地指标,引导农民按审批程序建房。要健全农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制度严格申请条件简化相关审批手续,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利用空地、荒杂地和存量土地建设住宅。大力宣传依法用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积极有效的宣传教育,促进广大干部群众尤其是农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通过强化管理和正确引导,规范农民住宅建设,使农村人居环境更加美好。

2.4定期开展查处和制止农村违法占地建房突击活动

针对农村违法占地建房的高发期,为遏制农村违法占地建房的势头,打击非法占地行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应当适时在本行政区域开展“查处和制止农村违法占地建房突击活动”。主要针对近年来城郊结合部农民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房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依法严肃处理违法占地建筑物,不能让违法者得到便宜。同时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违法占地建房等土地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宣传“突击”活动的意义。从源头上遏制城郊结合部农民违法占地建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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