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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检察监督机制-论文网

时间:2015-03-11  作者:崔建国,万世界
信息共享平台由行政执法机关、公安司法机关设定专人负责,及时更新案件信息和进程,实现案件信息的及时跟踪和监督。

二是完善案件移送制度。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书、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以及证明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同时明确移送期限和受理审查期限,即应当在行政执法办案期限内作出决定并移送,如没有规定办案期限应当自立案查处违法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移送,侦查机关应当在受理后十日内,重大复杂案件三十日内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并书面告知行政执法机关和同级人民检察院。

三是建立重大行政违法案件公安司法机关提前介入制度。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时,对于某些线索、迹象比较明显涉嫌犯罪的行政案件,在掌握初步的案件线索后应当及时通知公安司法机关介入,由其对行政机关的取证行为、内容和方式进行指引,从而确保指控证据取得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四是建立常态化的信息交流沟通机制,由人民检察院牵头,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对行政管辖范围内涉嫌犯罪的各类行政违法案件的构成要件和刑事立案标准进行研究,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通畅和行政执法办案的规范性。

五是建立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向人民检察院登记备案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定期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案由、违法情形、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和相关证据材料名称等以书面形式汇总报检察机关登记备案,由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案件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逾期移送或不移送以及应当移送而不移送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发现行政执法活动违法或存在职务犯罪情形时,向行政执法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或由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予以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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